日前,河北环保厅印发《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省皮革行业协会、省毛皮产业协会:
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制革产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严我省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厅草拟了《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将公告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10月24日前反馈我厅,电子版请发hbkejichu319@163.com。
联系人:省环保厅科技处韩珊李红彦
电话:0311-87802852(兼传真)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12日
关于制革及毛皮加工行业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河北省制革产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河北省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河北省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企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执行《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详见表1。
注:①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时的控制指标。
(二)现有企业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执行表2间接排放限值;2018年10月1日起,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执行表2直接排放限值。
注:①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0C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0C时的控制指标;②为制革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③为毛皮加工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三、有关要求
(一)省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审批所有新建项目,按照“三同时”制度进行管理,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不能达到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排水量要求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及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0月日
延伸阅读:
江苏:《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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