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清远市环保局印发《清远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深入开展VOCs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确保已建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全文如下:清远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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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7年VOCs项目清单

2017-09-21 09:35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广东清远市环保局印发《清远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任务分解实施方案》。其中提到深入开展VOCs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完成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确保已建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全文如下:

清远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及

任务分解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粤环〔2014〕110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的通知》(粤环〔2017〕14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广东省2017年下达的清远市空气质量考核指标为: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1%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52μg/m3,其他五项环境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面达标。为保障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制定以下空气质量考核目标:

全市各县(市、区)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年均值全面达标且不高于2016年均值。清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91%以上,其余县(市、区)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2016年。清新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52μg/m3,连州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5%。

二、工作任务

(一)综合整治工业源,推进多污染物减排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

2、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

对辖区内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工业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定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并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

2017年底前,清城区、清新区淘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全部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完成淘汰禁燃区内6台燃煤锅炉的任务。[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取缔禁燃区内所有固定场所的燃煤销售点。[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环保部门联合质监部门对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及其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督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及二噁英监测,每年监测不少于一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推进在用工业锅炉达标升级改造,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全市20蒸吨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增设烟粉尘因子,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设施;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安装低氮燃烧设施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循环流化床锅炉不要求脱硝),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加强锅炉污染排放在线监控设施的检查和抽查,不达标及不能稳定达标的锅炉实施整改或停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

全市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建成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区域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

全市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深入开展VOCs企业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全面完成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确保已建治理设施稳定高效运行。2017年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见附件2。[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

在包装印刷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更新省级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建立市级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VOCs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督促省级重点监管企业完成综合整治方案的编制,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6月底前,根据《工作指引》要求,督促企业自行组织专家对VOCs整治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论证。10月底前,各县(市、区)省级重点监管企业总整治任务量完成率不低于60%(省重点VOCs监管企业名单详见附件3)。[责任单位: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佛冈县人民政府、英德市人民政府、阳山县人民政府]

在重点行业实施VOCs排污收费试点,建立并实施企业VOCs排放申报制度。[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执行年度审核制度,对不按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和维护的不予年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

推行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期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综合整治移动源,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6、加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

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各县(市、区)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梯度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

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在各监控路段,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确保所有进入限行区车辆均纳入监控范围,对进入限行区未领取环保标志的车辆或“黄标车”进行抓拍并依法处罚,继续推进环保、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确保年底前加入全省跨区域联合执法。完成全市已淘汰“黄标车”专项清查行动,严禁其继续上路行驶。完成淘汰黄标车6774辆,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开展黄标车技术鉴别和治理改造试点。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加快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

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kPa,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必须符合国IV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9、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

加快机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及与省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提高检测数据传输质量,全面完成与国家、省联网;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0、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

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它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综合整治面源,减少颗粒物产生

12、全面加强施工扬尘污染控制

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及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须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全面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减少道路扬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14、全面加强堆场扬尘控制

加强对各工业企业煤堆、渣堆、料堆、灰堆扬尘污染控制,对厂区内易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实施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分类存放,临时性废弃物及时清运出厂,长期性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或防尘网。[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5、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

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大力推广应用电磁厨具等电能替代产品,提升餐饮服务环保水平;2017年底前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6、全面禁止生物质露天焚烧

全市禁止露天焚烧,建立市、县和乡镇政府以及村民自治组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打击露天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和宗教活动,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和香纸烛宝的使用。[责任单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发展绿色经济,淘汰污染产能

17、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6%以上,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完成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8、大力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快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9、大力压缩过剩产能

全面落实《广东省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做好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控新增产能。[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调整能源结构,推进建筑节能

20、严格控制石油焦的使用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发电项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1、努力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

加快推进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天然气管道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2、努力加大其他清洁能源供给

努力加大其他清洁能源供给。加快开发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提高光伏清洁能源的用电比例,积极推动集中连片屋顶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适度发展地面光伏电站项目,推广公共服务领域和企业分布式光伏发电。[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3、努力发展绿色建筑节能

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以及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预判能力,应对污染天气

24、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

完善监测体系,开展空气质量趋势研判职称技术方法研究和中长期大气污染过程预报技术研究,完善精细化空气质量综合预报预警能力体系,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实现分时段、分区域综合性预报功能;强化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专家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

25、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完善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对可能发生中度以上污染等级(AQI超过150)提前采取强化措施,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超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最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市环委会督察组建立常态化督察工作机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日常巡查,督导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建立约谈机制。为保障工作方案落实到位,建立约谈机制。大气污染源解析第三方机构每月5日前对上个月的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如果数据上升幅度大,结合市环委会督察组日常督察发现的各类问题,市环委会办公室将对问题突出单位,提请市环委会副主任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被约谈单位负责人需在环委会全体会议上作检讨式发言,发言只讲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如果连续两次被市环委会副主任约谈,由市环委会主任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

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分片区进行月排名,分南部(清城、清新、英德、佛冈)、北部(连州、连南、连山、阳山)两大片区,各片区每月排名倒数的地区,由市环委会副主任约谈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连续两个月排名为倒数的地区,由市环委会主任约谈地方主要领导。排名倒数的地区,均需在环委会全体会议上作检讨式发言。

(三)加强污染天气应对。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 <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引> 的函》(粤环〔2017〕7号)要求,成立市污染天气应对组,该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出现不良天气时,组织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的实施,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各项工作。

(四)推进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大气污染排放和大气环境质量等各类环境信息。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7年重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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