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征求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标工征[2017]136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祥信联系电话:1350107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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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及邮编: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编100120
附件: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9月18日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标[2014]号文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标便[2014]108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名称改为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能源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厂址选择5.垃圾焚烧厂规模确定及焚烧技术选择;6.总图运输;7.焚烧主厂房布置8.垃圾接受、储存及预处理;9.焚烧系统;10.热能利用系统11.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12.电气设备及系统;13.仪表与自动化控制;14.给水排水;15.建筑与结构设计;16.采暖通风;17.消防;18.其他辅助设施;19.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20.工程施工及验收。
本次修订主要在下列方面对上一版(CJJ90-2009)进行了较大修订:
1对术语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2增加了基本规定一章,提出了对于垃圾焚烧厂设计建设中的综合性规定条款;
3在焚烧厂规模确定及焚烧技术选择一章中增加了对垃圾产生量和特性调查、预测的要求内容,并给出了根据元素分析或成分分析估算垃圾低位热值的公式。本章还增加了焚烧技术比较选择的要求;
4增加了一章焚烧主厂房布置;
5增加了对流化床焚烧厂垃圾预处理的要求;
6在垃圾焚烧系统章节中增加了炉膛主温控区概念,并增加了焚烧炉设计、炉膛主温控区卫燃带、炉膛主温控区温度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置、温度控制及温度数据资料储存等方面的规定。还对机械炉排炉和流化床分别提出了针对性的技术要求。
7增加了焚烧理论空气量和实际空气量的计算公式;
8为了保障炉膛温度的稳定,增加了助燃燃烧器功率、自动启停等的规定;
9为保证炉渣热灼减率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代表性,增加了对炉渣取样设施和设备配置的要求;
10烟气净化一章增加了烟气量的估算公式。对于酸性气体脱除,增加了宜采用两种及以上方法的工艺组合要求;
11增加了布袋除尘器总布袋过滤面积的设计计算公式和对滤袋过滤速度的要求;
12对于二噁英和重金属的去除,增加了活性炭输送和喷射系统设计的要求,包括活性炭气力输送、喷射量计量、备用风机、活性炭均匀喷射等的要求;
13在NOx脱除方面,分别对SNCR和SCR系统设计进行了规定;
14增加了排烟引风机风量和风压计算的公式和有关系数选取的要求;
15增加了对烟气在线监测采样系统设计和分析仪器选择的要求;
11根据修订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对飞灰的处理增加了可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理的条件;
6为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新形势的要求,对电气和仪表控制章节进行了一些修改;
7为了节约用水,对给排水和消防章节进行了调整和部分修改;
8与修改条文相适应,对相应的条文说明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邮政编码:100120)。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政编码:100053)。
本规范参编单位: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市环卫综合处理厂
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峰环境产业集团公司
杭州新世纪环保有限公司
上海康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伟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环境保护公司
绿色动力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星电机环保修造有限公司
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理法规,实现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目标,规范垃圾焚烧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以焚烧方法处理垃圾的新建和改扩建工程。
1.0.3垃圾焚烧工程规模的确定和工艺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垃圾产生量与特性、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方面合理确定。
1.0.4垃圾焚烧工程建设,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做到焚烧工艺技术先进、运行可靠、控制污染、安全卫生、节约用地、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充分加以利用。
1.0.5垃圾焚烧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垃圾焚烧炉(焚烧炉)waste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方法处理垃圾的设备。
2.0.2垃圾焚烧锅炉(焚烧锅炉)wasteincinerationboiler
利用垃圾燃烧释放的热能,将水加热到一定温度和压力的换热设备。
2.0.3垃圾低位热值(低位热值)lowheatvalue(LHV)
是指单位质量垃圾完全燃烧时,当燃烧产物回复到反应前垃圾所处温度、压力状态,并扣除其中水分汽化吸热后,放出的热量。
2.0.4设计垃圾低位热值(设计低位热值)lowheatvaluefordesign
在设计时,为确定焚烧炉的额定处理能力所采用的垃圾低位热值计算值。
2.0.5最大连续蒸发量maximumcontinuousrating(MCR)
焚烧锅炉在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额定给水温度和使用设计燃料条件下长期连续运行所能达到的最大蒸发量。
2.0.6额定垃圾处理量ratedwastetreatmentcapacity
在额定工况下,焚烧炉的垃圾焚烧量。
2.0.7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upperlimitLHVofwaste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大垃圾低位热值。
2.0.8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lowerlimitLHVofwasteforincinerator
能够使焚烧炉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低位热值。
2.0.9焚烧炉上限垃圾处理量upperlimitwastetreatmentcapacityforincinerator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达到的最大垃圾处理量。
2.0.10焚烧炉下限垃圾处理量lowerlimitwastetreatmentcapacityforincinerator
确保垃圾焚烧处理各项要求的前提下,焚烧炉能够正常运行的最小垃圾处理量。
2.0.11炉膛主温控区thespaceneedtokeeptemperatureincombustionchamber
用于垃圾燃烧烟气二次燃烧的空间。即自焚烧炉最上(或最后)的二次风供入点所在断面往上(后),可使烟气停留时间大于或等于2s的炉膛空间,该空间的温度需要重点控制在850℃以上。
2.0.12循环倍率circulatingratio
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循环倍率:从分离器分离下的颗粒物返回焚烧炉内的重量与焚烧炉总进料重量之比。
循环流化床脱酸塔循环倍率:从除尘器除下的颗粒物(飞灰)返回脱酸塔的重量与喷入脱酸塔的中和剂重量之比。
2.0.13卫燃带refractorybelt
用耐火隔热材料将垃圾焚烧炉主温控区内水冷壁覆盖起来,以减轻水冷壁对主温控区烟气温度的冷却,这部分被耐火隔热材料覆盖的区域称为卫燃带。
2.0.14炉排热负荷(grateheatrelease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5炉排机械负荷massloadofgrate
单位炉排面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量。
2.0.16炉膛容积热负荷:combustionchambervolumeheatreleaserate
单位炉膛容积、单位时间内的垃圾焚烧释热量。
2.0.17连续焚烧方式continuousincineration
通过送料器连续供料,将垃圾不断投入垃圾焚烧炉内进行焚烧,并连续出渣、连续排烟的焚烧方式。
2.0.18焚烧线incinerationline
为完成对垃圾的焚烧处理而配置的进料、焚烧、热交换、烟气净化、排渣出渣、监测监控等全部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2.0.19炉渣slag
垃圾焚烧过程中,从排渣口排出的残渣。
2.0.20锅炉灰boilerash
从余热锅炉受热面下部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1飞灰flyash
从烟气净化系统排出的固态物质。
2.0.22灰渣residual
垃圾焚烧后产生的固体残余物,及炉渣、锅炉灰和飞灰的总称。
2.0.23漏渣riddlings
从焚烧炉炉排间隙漏下的固态物质。
2.0.24飞灰稳定化flyashstabilify
通过添加某些稳定化物质,使飞灰中的重金属达到稳定,、并满足―定浸出毒性要求的工艺过程。
2.0.25焚烧锅炉热效率thermalefficiencyofwasteincinerationboiler
焚烧锅炉输出的热量与输入的总热量之比。
2.0.26炉渣热灼减率lossofignition
按照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得的炉渣灼烧减率数据。
2.0.27烟气净化系统fluegascleaningsystem
对烟气进行有害气物去除所采用的各种处理设备和设施组成的系统。
2.0.28二噁英类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多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等化学物质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0.1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
3.0.2垃圾焚烧厂应包括:垃圾接收、储存与进料系统、焚烧系统、烟气净化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炉渣输送与储存系统、飞灰输送(处理)系统、仪表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物流及物料计量系统,以及辅助燃烧系统、助燃燃料供应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化验、维修等其他辅助系统。
3.0.3垃圾焚烧厂周围有长期稳定热(冷)用户时,垃圾焚烧厂应优先考虑热(冷)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无长期稳定热(冷)用户时,可采用以发电为主的热能利用方式。
3.0.4焚烧热能发电应优先考虑向电网输送,电网接入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3.0.5垃圾焚烧厂的发电不参加电网调峰。
3.0.6垃圾焚烧厂在不影响其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有效处理的前提下可掺烧其它固体废弃物。
3.0.7改建和扩建焚烧厂的设计应结合原厂总平面布置、原厂设备布置以及原有建构筑物的特点统筹考虑。
3.0.8垃圾焚烧厂工艺系统的设计使用寿命不宜低于20年。
4厂址选择
4.0.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的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可。
4.0.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0.3厂址选择应符合生态保护、饮用水源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机场净空、文化遗址、军事设施、风景名胜区等的要求。
4.0.4所选厂址的自然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裂地带、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岩溶发育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2选址应充分考虑集约化用地,优先选择在工业区或环保产业园区,宜选用非可耕地;
3厂址标高应满足高于重现期为50年一遇的洪水位的条件,当不能满足上述条件而又必须选择该厂址时,厂区应有建设排洪沟、挡水堤坝等可靠防洪、排涝设施的条件。
4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5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6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7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并考虑输电出线方向、电压等级与回路数、高压线对附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因素;
8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供冷)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冷)用户分布、供热(冷)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9厂址宜选择在附近居民区或生活水源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垃圾焚烧厂规模确定及焚烧技术选择
5.1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垃圾特性调查、预测
5.1.1垃圾焚烧厂规模确定前宜对服务区域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特性进行现状调查和预测。
5.1.2生活垃圾特性现状调查可利用环卫部门的统计数据,其中垃圾量按车吨位统计的数据应根据车亏载率进行修正,确保垃圾量数据的准确性。
5.1.3垃圾特性现状调查宜分不同季节进行,原有数据不全的,宜进行补充检测。
5.1.4生活垃圾产生量宜根据人均日产生量变化趋势和焚烧厂服务区域人口规划进行预测。
5.1.5垃圾物化特性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物理性质:物理成分、容重、粒度等;
2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等;
3元素分析: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
5.1.6垃圾采样和成分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5.1.7垃圾热值可取样检测,也可根据相关数据进行估算。当具有生活垃圾元素分析数据时,垃圾低位热值可按式5.1.7-1估算:
5.2垃圾焚烧厂处理规模
5.2.1垃圾焚烧厂的额定处理规模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该厂服务区范围的垃圾产生量现状及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并结合设计垃圾低位热值确定。分期建设的焚烧厂应合理确定各期的额定处理规模。
5.2.2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宜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垃圾特性变化规律,按焚烧厂开始运行后第5~8年的预测垃圾低位热值确定。
5.2.3在焚烧线工艺设计计算时,应考虑入厂垃圾和入炉垃圾在水分、热值、灰分等方面的差别。
5.2.4焚烧线数量和单条焚烧线额定处理规模应根据焚烧厂额定处理规模、所选炉型的技术成熟度等因素确定,宜设置2-4条焚烧线。
5.2.5垃圾焚烧厂的规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2000t/d及以上;
2Ⅰ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200~2000t/d(含1200t/d);
3Ⅱ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600~1200t/d(含600t/d);
4Ⅲ类垃圾焚烧厂:全厂总焚烧能力介于150~600t/d(含150t/d)。
5.3焚烧技术的比较选择
5.3.1焚烧技术的选择应根据所处理垃圾特性,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并应选择连续焚烧技术。
5.3.2混合收集原生垃圾及未经破碎的生活垃圾筛上物的焚烧宜选择往复式炉排炉焚烧技术。
5.3.3选择对焚烧物料均匀性要求较高的焚烧技术时,应配套设置垃圾分选和破碎系统。
5.3.4采用新的焚烧技术时,新技术应具有实际工程1:10以上规模中试线的成功运行业绩,工程设计参数应根据中试数据进行选择。
6总图运输
6.1总图规划与设计
6.1.1垃圾焚烧厂的全厂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排涝、物料储存与输送等设施环境,特别是热能利用条件,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6.1.2焚烧厂的各项用地指标应符合现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当地土地、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6.1.3垃圾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的有关要求,并应方便车辆的进出。人流、物流应分开,并应做到通畅。
6.1.4垃圾焚烧厂应考虑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应考虑社会化服务的可能性,避免重复建设。
6.1.5分期建设的焚烧厂,总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二期及以后的预留用地。
6.2总图布置
6.2.1垃圾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垃圾处理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特点,结合地形、风向、用地条件,按功能分区合理布置,并应考虑厂区的立面和整体效果。
6.2.2总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减少垃圾运输和处理过程中的恶臭、粉尘、噪声、污水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防止各设施间的交叉污染。
6.2.3厂区各种管线应合理布置、统筹安排,且应符合各专业管线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线的敷设方式应根据厂区条件、规范要求及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
6.2.4建筑物单体、堆场、储罐等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各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2.4的有关规定。
注:①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与主控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且不小于2倍塔的进风口高度;
②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的下风侧时为25m;
③在非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下风侧采用40m,严寒地区或全年主导风向上风侧采用60m;
④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筒直径(认字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大于4倍进风口的高度;冷却塔采用塔集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负荷的措施;
⑤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50102的规定;塔排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m;塔平行错开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小于4倍进风口高度。
⑥助燃油罐与厂区建构筑物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
6.2.5地磅房应设在垃圾焚烧厂内物流出入口处,并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出入口围墙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
6.2.6厂区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焚烧主厂房的室外地坪应满足防洪的要求,设计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以上。厂区其他区域的地面标高不应低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
2厂区设计标高不能满足防洪要求时,应设防洪堤,防洪堤堤顶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江、河、湖旁的焚烧厂,应建防洪堤,防洪堤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0.5m,当受风、浪影响较大时,防洪堤堤顶标高应再加50年一遇的浪爬高。
2)位于海滨的焚烧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高水位或潮位0.5m,再加重现期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
3)在内涝地区建厂时,应设置厂区围堤,围堤应一次建成,堤顶标高应高于50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或历史最高内涝水位)0.5m以上。
6.2.7厂内引桥、架空管廊等与道路净空应不小于4米,保证消防车通行。
6.2.8油库、油泵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中的有关规定。
6.2.9燃气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
6.3厂区运输与道路
6.3.1垃圾焚烧厂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进、出厂物料的运输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需求、并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
6.3.2垃圾焚烧厂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垃圾焚烧厂房周围应设宽度不小于4m的环形消防车道,厂区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中的有关规定。
6.3.3通向垃圾卸料平台的坡道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执行,为双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7m;单向通行时,宽度不宜小于4m。坡道中心圆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5m,纵坡不应大于8%。圆曲线处道路的加宽应根据通行车型确定。
6.3.4垃圾焚烧厂宜设置应急停车场,应急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入口附近处。
6.4绿化
6.4.1垃圾焚烧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全厂总图设计要求,合理安排绿化用地,并考虑厂区美化的要求。
6.4.2厂区的绿地率宜控制在30%以内。
6.4.3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
7焚烧主厂房布置
7.0.1焚烧主厂房应以焚烧炉、余热锅炉和烟气净化等系统和设备为主进行布置,做到工艺流程和管道布置顺畅,设备之间的距离应满足设备维修和操作的需要,并留必要的检修通道和吊装空间。
7.0.2垃圾储存间和卸料大厅宜结合地形、地质条件进行平面和竖向布置。带有预处理工艺的焚烧厂,应设置原生垃圾和成品垃圾两个储存间,两个储存间的布置应有利于物料的输送。
7.0.3锅炉间、汽轮发电机间、除氧器间、循环冷却泵间、冷却塔等的布置应结合蒸汽、冷凝水和循环冷却水等介质的流向合理确定。
7.0.4烟气净化设备宜布置在车间内,并应根据烟气净化工艺流程顺序和烟气流向确定各工艺段设备的位置。
7.0.5采用激波吹灰的焚烧厂,应设置乙炔汇流排间。
7.0.6主厂房内设置的配电间宜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8垃圾接收、储存及预处理
8.1一般规定
8.1.1应根据焚烧设备的特点和工艺要求配置相应的垃圾接收、储存及预处理系统。
8.1.2大件垃圾较多时,可考虑在厂内设置大件垃圾分拣、破碎设施。
8.1.3处理原生混合生活垃圾的流化床焚烧厂应设置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预处理系统的工艺设计及设备配置应根据当地生活垃圾成分及焚烧炉稳定运行要求确定。
8.1.4北方寒冷地区城市冬季宜采取融冰措施,防止带冰、雪垃圾进入焚烧炉。
8.2垃圾接收
8.2.1垃圾焚烧厂应设置汽车衡,对进厂垃圾量进行称量。设置汽车衡的数量应根据垃圾车的规格及车流密度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特大类垃圾焚烧厂设置3台或以上;
2Ⅰ类、Ⅱ类垃圾焚烧厂设置2~3台;
3Ⅲ类垃圾焚烧厂设置1~2台。
8.2.2垃圾称量系统应考虑垃圾和其它进出厂物料的称重,并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储存功能,数据应能储存一年以上。
8.2.3汽车衡规格按垃圾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3~1.7倍配置,准确度不低于中准确度级(Ⅲ级)。有条件的焚烧厂可配置水泥、飞灰等大宗物料运输车称量设备。
8.2.4应设置垃圾卸料大厅,并应封闭良好,车辆出入口宜设置空气幕。垃圾车上料坡道宜做封闭处理。
8.2.5垃圾卸料平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卸料平台垂直于卸料门方向的宽度应根据最大垃圾运输车的长度确定,保证垃圾车一次转弯即可对正任一卸料门;
2应设置安全岛、内墙防撞护栏、信号灯、警示牌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及事故照明设施;
3应有良好的采光;
4应有地面冲洗、废水导排设施和卫生防疫措施;
5地面应进行防渗处理;
6应有交通指挥系统。
8.2.6垃圾卸料口和卸料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卸料口数量应以维持正常卸料作业和垃圾进厂高峰时段不堵车为原则,且不应少于4个;
2卸料口宽度不应小于最大垃圾车宽加1.2m,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3卸料门应具有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密闭性好等性能;
8.2.7垃圾卸料口处应设置防车辆坠落设施。
8.3垃圾储存、输送及预处理
8.3.1带有生活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焚烧厂,宜分别设置原生垃圾池间和处理后的入炉垃圾池间。
8.3.2垃圾池间总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垃圾焚烧量确定。垃圾池间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8.3.3垃圾池间屋顶、玻璃窗等应进行密封处理,检查口、卸料门等应选用密封良好的门。
8.3.4垃圾池间内壁和底面,应平滑耐磨,具有抗冲击、防渗、防腐蚀性能。垃圾池间底部宜有不小于2%的渗沥液导排坡度,坡向一侧的渗沥液导排口。
8.3.5垃圾池间应设置垃圾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渗沥液收集导排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渗沥液导排口宜设在垃圾储存间侧墙底部,并沿侧墙均匀布置。
2垃圾渗沥液收集、储存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3应设置渗沥液导排口和导排沟的人工清理通道及冲洗设施。
8.3.6垃圾抓斗起重机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抓斗起重机的生产率宜按2-3倍焚烧厂额定垃圾处理能力确定;
2配置数量应满足作业要求,且不宜少于2台;
3应有计量功能;
4抓斗容积应满足焚烧炉进料的需要,并宜设置备用抓斗;
5应有防碰撞的功能;
6应根据需要考虑在垃圾池两端和进料斗一侧设置抓斗检修平台和检修孔,并设置检修人员进入的检修门和通道,检修门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8.3.7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相对垃圾池间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考虑防止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8.3.8采用传送设备向焚烧炉输送垃圾时,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应保证垃圾输送的均匀性和物料量的可调节性。
8.3.9设有垃圾预处理系统的焚烧厂,垃圾预处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大件垃圾人工分拣工位;
2所选破碎机应具有防软物质缠绕和硬物质卡死的功能;
3对含水率较大的垃圾,可配置去除水分的工艺和设备;
4对含灰土较大的垃圾,可设置去除灰土的工艺和设备。
9焚烧系统
9.1一般规定
9.1.1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系统、点火装置、固体垃圾及挥发性物质焚烧系统、驱动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9.1.2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时,焚烧线设计年累计运行小时数不应小于8000。若焚烧线设计年累计运行小时数不能达到8000的,宜设置两条以上独立运行的焚烧线或设置备用焚烧线。
9.1.3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9.1.4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以及保证正常运行的焚烧炉下限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炉上限垃圾低位热值。
9.1.5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和能量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和能量平衡图应表示出下限工况、额定工况和上限工况下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和能量的量化关系。
9.1.6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设计额定工况点、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
9.1.7机械炉排焚烧炉的推料器处应设置渗沥液收集装置,渗沥液收集后送至厂内渗沥液储存池。
9.2垃圾焚烧炉
9.2.1新建垃圾焚烧厂宜采用相同规格、型号的垃圾焚烧炉。
9.2.2垃圾焚烧炉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适应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生活垃圾的特性,并适应全年垃圾特性变化。
2焚烧炉应同时具备垃圾固体物料充分燃烧和挥发分充分燃烧的性能。
3焚烧炉应设置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自动燃烧控制系统应针对焚烧炉服务区域的垃圾特性设置控制模式和控制参数,确保系统使用顺畅、垃圾焚烧工况和余热锅炉热输出稳定。
4焚烧炉外表面设计温度不应高于50℃。
9.2.3焚烧炉设计应使最大烟气量下,主温控区内温度不低于850℃的条件下烟气滞留时间不小于2s。主温控区内设置锅炉水冷壁时,水冷壁内侧应设置卫燃带。
9.2.4焚烧炉应设置炉膛主温控区,炉膛主温控区温度监测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温控区内应至少设置上中下(前中后)三个温度监测断面;上下(前后)温度监测断面之间的距离应使最大烟气量下烟气在两断面之间的停留时间大于2s;
2每个温度监测断面应至少设置3个温度监测点;
3主温控区下部温度监测断面宜设置于最高(后)二次风喷射口上方(后方),且温度检测数据不应受到二次风温度的影响;
4温度监测元件距炉墙内表面距离不宜大于200mm;
5温度测温元件应设置保护套管,并应做到易拆装;
6应对主温控区温度进行实时在线监测,监测数据应作为辅助燃烧器自动启停的控制信号;
7应将每台焚烧炉主温控区的所有温度监测点的在线监测数据在电脑中形成曲线,并可在同一画面中显示,画面中应采用突出颜色标注850℃的直线,所有温度数据和曲线的电子信息保存时间应不小于3年。
9.2.5机械往复式炉排焚烧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进料口尺寸应按不小于垃圾抓斗最大张角的尺寸确定。
2料斗下应设置开闭挡板,并宜设置垃圾搭桥破解装置。
3应设置垃圾料位监测或监视装置。
4料槽下口尺寸应大于上口尺寸,高度应能维持炉内负压,料槽应采取冷却措施。
5推料器推料速度和炉排移动速度应可调节;
6一次风应对炉排干燥段、燃烧段和燃烬段分别供应,风量应能分段调节;
7多列独立驱动炉排的焚烧炉,各列炉排上的垃圾燃烧速度应基本保持一致;
8垃圾在炉排上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
9炉排漏渣率不宜大于2%,并应设漏渣收集和输送装置;
9.2.6流化床焚烧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给料应做到连续均匀,并可根据主温控区温度控制给料量;
2循环流化床焚烧炉的物料循环倍率应根据入炉垃圾及选用的助燃固体燃料特性合理确定,并应具有对物料循环倍率调节的功能;
3垃圾在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燃烧后的炉渣热灼减率不应大于3%,锅炉灰热灼减率不应大于5%;
9.2.7垃圾焚烧炉进料斗平台沿垃圾池侧应设置防坠落护栏。
9.3燃烧空气系统与装置
9.3.1垃圾焚烧炉的燃烧空气系统应由一次风和二次风系统及其他辅助系统组成。一次风应从炉排(料床)下部供入,用于垃圾的着火燃烧;二次风应从主温控区前部(下部)供入,用于挥发性气体和未燃烧颗粒物的二次燃烧。
9.3.2垃圾焚烧所需一次风应从垃圾池上方抽取;进风口处应设置过滤装置。二次风可从锅炉顶部、渣池间、出渣机附近、推料器附近、垃圾池等处抽取。
9.3.3当机械炉排炉入炉垃圾水分较大时,应对一、二次风进行加热,加热温度可按表9.3.3选取。宜选择蒸汽空气预热器,当需要较高的一次风温度时,可采用二级加热。
9.3.6一、二次风风量比例分配应根据焚烧炉特点确定,一、二次风风量应能够根据垃圾的燃烧工况进行调节。对于机械炉排焚烧炉,一次风风量可根据每段炉排的需求分段独立调节。
9.3.7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次风管道设计应选择合理的管内空气流速,管道及其连接设备的布置应有利于减小管路阻力。
2应设置空气过滤设施及其检修平台,空气过滤设施前后宜设置压差传感器以便及时维护。
3管材的选择应考虑耐腐蚀、气密性和耐老化等因素,管道壁厚不宜小于4mm。
4空气预热器后的热风管道和管件应考虑热膨胀的影响和保温。
9.3.8一、二次风机和炉墙冷却风机的台数选择应根据焚烧炉的燃烧空气和炉墙冷却风供给要求确定,一、二次风机宜采用变频电机。
9.3.9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道出口应配置氧浓度监测设备,氧浓度监测设备应与二次风风量调节设备联锁控制。
9.3.10一、二次风机的最大风量,可按额定工况下实际风量的110%~120%选取,风压应按供风系统总阻力的120%选取。
9.4点火与辅助燃烧系统
9.4.1焚烧炉应配置点火燃烧系统和助燃燃烧系统,燃烧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器的功率及其调节性能应满足焚烧炉启动和停炉期间独立控制主温控区温度的需要,在无垃圾和其它燃料的情况下,点火燃烧器和助燃燃烧器的总功率能够满足将主温控区温度加热至850℃。
2助燃燃烧器的数量和布置应根据焚烧炉规模确定,应使主温控区加热均匀。
3助燃燃烧器应能够随着主温控区温度的变化而自动启停。燃烧器自动启动时机的确定应考虑主温控区温度下降速率和燃烧器启动时间滞后等因素。
4应设置对助燃燃烧器的保护措施,防止炉膛高温对燃烧器的影响。
9.4.2采用油作为燃烧器燃料时,应采用轻质油,不得采用重油。储油罐的数量不宜少于2台。储油罐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台垃圾焚烧炉冷启动点火及烘炉用油量的1.5~2.0倍。
9.4.3供油泵宜选择容积泵,并应设置备用。
9.4.4供油、回油管道应单独设置,并应在供、回油管道上设置吹扫装置、计量装置和残油放尽装置。
9.4.5采用气体燃料时,应有可靠的气源,燃气供应及燃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和安全规范。
9.5炉渣输送、处理与检测
9.5.1垃圾焚烧炉应配置炉渣冷却、输送、取样制样及储存等设施。
9.5.2炉渣输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垃圾焚烧炉衔接的除渣机,应有可靠的机械性能和保证炉内密封的措施;
2炉渣输送设备的输送能力应能保证炉渣的有效输送;
3宜配置炉渣除铁设备。
9.5.3宜在炉渣输送环节设置炉渣取样设备(设施),取样设备(设施)应能随时进行炉渣输送物流的全断面取样。
9.5.4应设置炉渣制样设备(设施)和制样场所,对取得的炉渣样品进行制备,制样设备应包括破碎、剪切、筛分、称重、缩分、储样等设备。
9.5.5炉渣储存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炉渣储存设施的容量,宜按3~5d的炉渣产生量确定;
2炉渣储坑间宜设置排风、除尘系统;
3炉渣储坑间设置抓斗起重机的,渣坑周边应设置检修场地和检修通道,渣坑边缘应设安全护栏;
4出渣通道应设置冲洗设施。
9.5.6焚烧厂内应配置灰渣热灼减率检测设备和设施。
9.5.7炉渣宜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方式可根据焚烧厂所在地的市场需求情况选择。
9.5.8炉排焚烧炉应配置炉排漏渣输送设备,漏渣可直接送至炉渣间与炉渣混合,因事故造成漏渣中有机物含量较大时,应将漏渣送入垃圾池间。
9.5.9流化床焚烧炉锅炉灰和飞灰输送设备上应设置取样口,并宜设置锅炉灰和飞灰送入炉内的回流系统,当锅炉灰和飞灰中含碳量较高时可将部分送回焚烧炉炉内。
10热能利用系统
10.1一般规定
10.1.1焚烧垃圾产生的热能应加以有效利用。
10.1.2垃圾热能利用方式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垃圾焚烧特点、周边用热条件及经济性综合比较确定。周边具有热、冷用户的焚烧厂应优先采用热电联产或冷热电三联供的热能利用方式。
10.2焚烧锅炉
10.2.1焚烧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应根据额定垃圾处理量、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和焚烧锅炉设计热效率等因素来确定。
10.2.2焚烧锅炉热力参数应根据热能利用方式、利用设备要求及锅炉安全运行要求来确定。对于利用焚烧热能发电的焚烧厂,焚烧锅炉设计蒸汽温度不宜低于400°C,蒸汽压力不宜低于4MPa。
10.2.3应选用自然循环式锅炉,锅炉受热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垃圾焚烧烟气对锅炉受热面的冲刷、高温和低温腐蚀以及管束积灰等问题。
10.3锅炉辅助系统
10.3.1焚烧锅炉给水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给水温度不宜低于130℃。
10.3.2当不设置高压加热器时,除氧器工作压力应根据焚烧锅炉给水温度确定。
10.3.3主蒸汽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制系统或分段单母管制系统。
10.3.4焚烧锅炉对流受热面应设置有效的清灰设施,清灰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清灰方式选择应适应焚烧锅炉受热面的布置形式,并同时考虑清灰效果、对锅炉受热面影响、操作安全等因素;
2采用激波清灰时,激波清灰系统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控制装置,激波强度和发生频次应可调节。
3采用乙炔作为激波燃料时,乙炔罐应放置于独立的房间,房间应设防爆墙。
4乙炔发生和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10.4汽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
10.4.1汽轮发电机组型式的选用,应根据利用垃圾热能发电或热电联产的条件确定。汽轮发电机组的数量不宜大于2套;机组年运行时数应与垃圾焚烧炉相匹配。
10.4.2当设置一套汽轮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应按汽轮机组100%额定进汽量设置;当设置两套机组时,汽轮机旁路系统宜按较大一套汽轮机组120%额定进汽量设置。
10.4.3汽轮发电机组的冷却方式,应结合当地水资源利用条件,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水资源贫乏的地区宜采用空冷冷却方式。
10.4.4采用热电联产的热能利用方式时,供热式汽轮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具有全年稳定热负荷,且热负荷与发电量相匹配时,应优先选择背压式汽轮机。
2当具有部分全年稳定热负荷和部分波动热负荷时,宜选择抽气背压式汽轮机。
3当热负荷较小时,宜选择抽凝式汽轮机。
10.5主蒸汽系统
10.5.1主蒸汽管道宜采用母管制系统。
10.5.2蒸汽管道宜架空敷设,并应做好保温,设计蒸汽管道保温外壳的温度应不高于环境最高温度25℃,蒸汽管道经过操作人员活动区域时,设计保温外壳的温度不应高于50℃。
10.5.3蒸汽支管宜自蒸汽主管的顶部接出,支管上的切断阀宜设在靠近主管的水平管段上。
10.5.4不得在蒸汽管道方形补偿器上引出支管,在靠近方形补偿器两侧直管上引出支管时,支管不得妨碍主管的变形或位移,并不应使支管承受过大的应力。蒸汽支管的低点应设置排液阀或疏水器。
10.5.5蒸汽放空管出口应布置在室外非操作区,并应高于屋顶2.5米以上。
10.5.6饱和蒸汽的减压阀和调节阀前应设疏水器。
10.6热能利用
10.6.1纯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热能利用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将产生的电能并入附近电力网。焚烧厂在循环经济园区建设的,且发电上网困难的,可考虑园区内供电的孤岛运行发电模式和区域供热。
2焚烧厂内用热应由焚烧锅炉提供热源。
3应考虑提高垃圾发电量和降低厂用电率的措施。
10.6.2采用热电联产的生活垃圾焚烧厂,热能利用方案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合理确定供热范围和供热介质。
2应对供热范围内的用热需求进行现状调查和近远期发展预测,在此基础上确定近远期热能利用方案。对于民用供热宜优先采用供热和供冷相结合的热利用方案。
3当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时,宜在焚烧厂内设置汽水换热站,换热站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的有关规定。
4当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时,宜设置凝结水回水管网。蒸汽管网和凝结水回水管网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城镇供热直埋蒸汽管道技术规程》CJJ/T104以及《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81的有关规定。
11烟气净化与排烟系统
11.1一般规定
11.1.1焚烧厂设计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结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当地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并应满足焚烧厂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的要求。
11.1.2宜根据焚烧厂所处理垃圾的元素分析,结合国内外实测数据,合理确定各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必要时可实验确定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
11.1.3应根据焚烧厂设计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各烟气污染物原始浓度确定烟气净化综合工艺流程配置;综合工艺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酸性气体脱除、氮氧化物脱除、颗粒物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的脱除,综合工艺流程应适应烟气污染物浓度的变化,组合工艺间应相互匹配。
11.1.4每台垃圾焚烧炉后应配置一套独立的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应采取单元制布置方式,并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设备或考虑不同单元间设备的相互备用。
11.1.5垃圾焚烧产生的标准状态下实际烟气量可按下式估算:
11.1.6烟气净化设备的设计处理烟气量宜按式11.1.6估算:
11.1.7烟气净化设备和烟道应有耐腐蚀、耐磨损性能。
11.2酸性污染物的去除
11.2.1利用同一设备脱除不同酸性气体时,酸性气体脱除设备选择计算应以最大原始浓度的气体作为计算依据。酸性气体脱除宜采用两种以上方法的工艺组合。
11.2.2半干法脱酸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脱酸反应器烟气进口处应合理设置烟气导流装置。
2在最大烟气量下,反应器内的设计烟气停留时间不宜小于15s,设计酸性气体去除效率应达到排放限值要求,且应使喷出的水分完全蒸发;
3后接布袋除尘器时,脱酸反应器出口的设计烟气温度应低于布袋除尘器的布袋最高耐受温度,并应保证在后续管路和设备中的烟气不结露;
4采用石灰浆或碱液雾化设备时,所选雾化器的雾化细度应满足脱酸效率要求,采用石灰浆时应避免出现固体物粘壁现象,应设置备用雾化器;
5应在现场配备石灰浆浆液或碱液制备、储存和供给系统,并应设置备用;
6应设置石灰浆或碱液计量与喷射量控制装置,并可根据酸性气体排放浓度自动控制石灰浆或碱液喷射量。
11.2.3石灰(碱)贮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碱)贮罐的有效容积宜满足3~7d的用量;
2贮存粉状物料时贮罐应设有破拱装置和扬尘收集系统;
3应有料位检测和计量装置。
11.2.4石灰浆液输送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石灰浆液输送泵泵体应易拆卸清洗;泵入口端应设置过滤装置且该装置不得妨碍管路系统的正常工作;
2石灰浆液输送泵应不少于2台,并应设置备用泵;
3浆液输送管路中的阀门宜选择颗粒物不易沉积的直通式球阀、隔膜阀,不宜选择闸阀、截止阀;
4管道应有坡敷设,在水平管段上不得出现两边不同坡向的管道最低点,也不得出现类似存水弯的管道段;
5管道内石灰浆液设计流速不应低于1.0m/s;
6石灰浆液输送管道应设置便于定期清洗的管道和设备冲洗口;
7经常拆装和易堵的管段,应采用法兰连接;易堵、易磨的设备、部件宜设置旁通。
11.2.5干法脱酸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干法脱酸工艺宜与半干法或湿法脱酸工艺一起使用。
2干粉药剂喷入口的上游,应根据所选药剂适宜的反应温度,配置烟气温度调节设备。采用氢氧化钙做为脱酸药剂时,降温设施设计出口烟气温度宜为140℃~160℃,若采用碳酸氢钠做为脱酸药剂时,降温设施设计出口烟气不宜高于180℃。
3粉料输送应做到连续、均匀;
4粉料的喷嘴设计和喷入口位置确定应保证粉料与烟气的充分混合;
5应设置粉料计量与喷射量控制装置,并可根据酸性气体排放浓度自动控制粉料喷射量;
6采用中和剂粉料与活性炭粉同时喷入烟道的工艺,应对中和剂粉料和活性炭粉分别计量和控制,确保两者混合均匀和连续喷射;
7粉料喷射系统应采用单元制,且应考虑备用。
11.2.6采用湿法工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法脱酸设备应设置于布袋除尘器之后。
2湿法脱酸塔内宜设置填料,保证设计脱酸效率所需的烟气与碱液接触面积和接触时间。
3应具备液气比调节功能,并可根据酸性气体排放浓度自动调节液气比。
4湿法脱酸设备应具有防腐蚀性能。
5应对湿法脱酸处理后的烟气进行再加热,加热后的烟气温度应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
6应配备废水处理处置设施,防止废水的二次污染。
11.3除尘
11.3.1应配置布袋除尘设备对焚烧烟气中的颗粒物进行有效去除。
11.3.2布袋除尘器的总过滤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11.3.3应根据烟气初始含尘浓度、设计除尘效率、布袋材料及清灰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布袋过滤速度,过滤速度不宜大于1.0m/min。
11.3.4布袋除尘器前总烟道设计烟气流速宜为10~20m/s,除尘器内应设烟气均布装置,确保各风室烟气流量均衡。
11.3.5应维持除尘器内的温度高于烟气露点温度20℃~30℃。
11.3.6袋式除尘器宜采用脉冲喷吹清灰方式,并宜设置专用的压缩空气供应系统。
11.3.7袋式除尘器的灰斗,应设防飞灰冷却结块的伴热措施。
11.3.8袋式除尘器不得设置烟气旁通管路。
11.3.9宜设置布袋破损监测系统。
11.4二噁英类和重金属的去除
11.4.1垃圾焚烧系统设计应满足本标准第9章的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垃圾焚烧过程中的不完全燃烧产物。
11.4.2无热能回收的焚烧厂,应设置烟气急冷设备,减少烟气在500℃~2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
11.4.3应设置活性炭粉喷射系统,在布袋除尘器前向烟道喷入活性炭粉,活性炭粉的选择应同时考虑对二噁英和重金属均有良好的吸附性能。
11.4.4活性炭粉的输送和喷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条焚烧线应配备独立的活性炭粉输送和喷射系统。活性炭粉输送宜采用气力输送方式,并应设置备用输送风机和管路。
2应对每条焚烧线设置活性炭粉计量称重和喷射量控制设备。
3活性炭粉的输送应做到连续、均匀。
4伸进烟道的活性炭输送管和喷嘴应具有耐腐蚀性能。
5活性炭喷嘴应具有良好的扩散性,保证活性炭粉均匀地喷射到烟气中。
11.4.5活性炭储仓容量应满足额定工况下3~7天的活性炭使用量。
11.4.6活性炭储藏室应具有防爆措施。
11.5NOx的去除
11.5.1应根据烟气排放限值,在技术经济比较的基础上确定降低NOx排放的总体方案。
11.5.2采用低NOx燃烧技术时,应加强对烟气CO排放浓度的监测,必要时还应监测烟气总有机碳(TOC)的排放浓度,确保CO等不完全燃烧产物无明显升高。
11.5.3采用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NOx脱除技术时,SNCR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还原剂应喷入焚烧炉炉膛温度在850℃-1000℃的区域。
2还原剂喷嘴应多层、多点均匀布置,喷嘴应具有良好的雾化效果。
3应设置喷嘴冷却系统,喷嘴宜能伸缩。
4应具有还原剂计量和喷射量控制装置。
5SNCRNOx脱除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HJ563的有关规定。
11.5.4当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SCR)NOx脱除技术时,SCR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SCR反应器应布置在酸性气体脱除设备和布袋除尘器后,并应根据所用催化剂特性在反应器前配置烟气再加热装置;
2SCR反应器内催化剂载体应便于更换,催化剂宜选择具有二噁英分解功能的产品;
3对于后改造项目,加装脱NOx反应器后应重新校核引风机风压,如风压不足应更换引风机或增加加压风机。
4SCRNOx脱除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的有关规定。
11.5.5还原剂宜选用尿素或氨水。采用氨水做为还原剂时,应配置氨气检测报警装置。
11.6排烟系统设计
11.6.1排烟引风机的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11.6.2排烟引风机的风压(升压)应按下式计算:
11.6.3烟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道内的烟气流速宜按10-20m/s设计;
2烟道断面尺寸应根据最大烟气量、炉膛负压要求、各设备阻力、烟气允许流速、引风机特性、投资和运行经济性等因素确定;
3烟道材料应具有防腐性能,并应设置热膨胀吸收装置和保温层;
4烟气管道的最低点,应设置清灰口。
11.6.4引风机应设调速装置,并优先采用变频调速。
11.6.5宜采用每条焚烧线一根烟气排放管的集束烟囱,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
11.7烟气监测系统设计
11.7.1应对排放烟气进行在线监测,监测指标应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湿度及O2、烟尘、HCl、SO2、NOX、CO浓度,并宜监测HF和NH3浓度。鼓励对净化前的酸性气体浓度进行在线监测。
11.7.2在线监测采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线监测采样点应布置在烟气流稳定的直烟道上,采样点具体位置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的有关规定;
2采样管应采用耐腐蚀、无吸附性材料,并应设置伴热系统,伴热温度应使所取烟气温度高于其露点温度;
11.7.3烟气在线监测分析仪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技术稳定、可靠的监测分析仪器;
2分析仪器的量程和检测分析精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的有关规定;
3应配备仪器校准用零气和标准气体,零气和标准气体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的有关规定。
11.7.4烟尘监测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烟尘监测位置在室外时,应设置监测仪防雨设施。
2烟尘监测仪应配置空气吹扫系统,吹扫用空气应经过干燥和粉尘过滤。
3监测仪应垂直于烟道或向下稍微倾斜安装,防止监测仪处积水。
11.7.5应在烟气在线监测取样点附近设置在线监测室,监测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测室建筑面积应满足在线监测所有仪器设备的布置及仪器操作;
2应设置空调设备,使小室的温湿度符合监测仪器的要求;
3监测室应具有防电磁干扰的措施。
11.7.6每条焚烧线尾部烟道应设置人工烟气取样口和取样平台,取样口与取样平台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的有关规定。
11.7.7烟气在线监测的数据处理与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将实测数据按照下式换算成标准状态下、O2含量在11%的数据。
2排放烟气指标中烟尘、HCl、SO2、NOx、CO、HF、NH3等浓度数据应显示瞬时值、小时均值和日均值,瞬时值测试与显示时间间隔不宜大于1分钟,小时均值应是1小时内所有测试数据的算术平均值,日均值应是24小时内所有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
3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传送至中央控制室,并能根据在线监测结果对烟气净化系统进行控制。
4应将烟气排放指标所有测试瞬时值、小时均值和日均值数据显示和储存,并根据瞬时值自动绘制和显示变化曲线图,图中应标出排放标准线;所有数据和曲线储存时间应大于3年。
5宜在焚烧厂显著位置设置排烟主要污染物浓度显示屏,显示屏宜显示瞬时值、小时均值、日均值及环评批复的排放标准。
6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应设置数据传送接口。
11.8飞灰收集、输送与处理系统
11.8.1应根据垃圾成分、焚烧工艺、烟气净化系统物料投入量和垃圾焚烧量对焚烧飞灰的产生量进行预测,并以此作为飞灰收集、输送、暂存和处理系统设计的依据。
11.8.2应对烟气净化系统除下的飞灰进行密闭化收集、输送和缓存,应在飞灰输送设备上设置飞灰取样口。
11.8.3飞灰收集、输送与缓存应采取防止空气进入和灰分结块的措施。
11.8.4飞灰缓存储仓有效容量宜不小于3天的飞灰产生量;储仓应设有料位指示与收尘设施;应在排灰口设置增湿降尘设施。
11.8.5焚烧厂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飞灰处理方案,飞灰应按危险废物处理,其处理方式可在以下方式中选择:
1运往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
2对飞灰进行稳定化、固化处理后,在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规定的条件下,可按规定进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处置。
3对飞灰进行二恶英、氯和重金属脱除处理后综合利用。
11.8.6焚烧厂内建设飞灰稳定化设施的,飞灰稳定化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飞灰稳定化设施尽可能靠近飞灰缓存储仓设置。
2飞灰稳定化设备应包括物料(包括飞灰、稳定化剂和稳定化物)输送、物料称重及定量给料和物料混炼设备。
3应设置飞灰稳定化物养护、暂存场地,养护、暂存场地应具有防雨防渗功能,场地面积应满足养护和暂存的要求。
4稳定化物出厂性状及包装方式应便于对不合格品的追溯和后序处置工艺的实施。
12电气设备及系统
12.1一般规定
12.1.1垃圾焚烧发电厂接入系统,应根据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容量、单机容量、输电方向和送电距离及其在系统中的地位与作用,按简化电网结构及电厂主接线、减少电压等级及出线回路数、降低网损、方便调度运行及事故处理等原则进行设计。
12.1.2垃圾焚烧发电厂宜接入110kV及以下电力系统。
12.1.3垃圾焚烧发电厂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路器开断容量应满足装设点开断远景短路电流的技术要求。
2垃圾焚烧发电厂主接线方式应满足系统解列运行时的有关要求。
12.1.4垃圾焚烧发电厂电气设备选型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电气设备的相关规定。
12.1.5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设计应符合《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GB/T51106的有关要求。
12.2发电机与主变压器
12.2.1发电机和励磁系统选型,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隐极同步发电机技术要求》GB/T7064、《同步电机励磁系统》GB/T7409.1~7409.3和《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要求》GB10585中的有关规定。
12.2.2主变压器宜选用无励磁调压型的变压器;经调压计算论证确有必要且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选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主变压器的额定电压、阻抗及电压分接头的选择应满足地区电力系统要求。
12.3电气主接线
12.3.1当有发电机电压直配线时,应根据地区电力网的需要采用6.3kV或10.5kV。
12.3.2当每段母线上的发电机容量为20MW及以下时,宜采用发电机电压母线形式,并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
12.3.3当发电机电压母线的短路电流超过所选择的开断设备允许值时,可在母线分段回路中安装电抗器。当仍不满足要求时,可在发电机回路、主变压器回路和直配线上安装电抗器。
12.3.4当发电机与双绕组变压器为单元接线,且全厂无专用起备电源时,应在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装设断路器。厂用分支应接在变压器与该断路器之间。
12.3.5110kV及以下母线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110kV及以下线路避雷器不宜装设隔离开关,变压器中性点避雷器不应装设隔离开关。
12.3.635kV~110kV配电装置接线可根据技术经济比较,选用单母线、单母线分段或主变压器-线路组方式。
12.3.7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可采用不接地方式、经消弧线圈或高电阻的接地方式。
12.3.8主变压器高压侧中性点的接地方式应根据接入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和要求选用接地、或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当采用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时,应装设隔离开关。
12.4交流厂用电系统
12.4.1高压厂用电的电压宜与发电机额定电压相同,采用6kV或10kV,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发电机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致。低压厂用电的电压宜采用380V动力与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方式。
12.4.2高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接于每段高压母线的垃圾焚烧炉的台数不宜大于2台。
12.4.3厂用备用电源的引接方式与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机出口装设断路器且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可将机组之间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设置联络,互为备用或互为事故停机电源;
2.当无发电机母线时,应从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中电源可靠的最低一级电压母线引接,并应保证在全厂停电情况下,能从电力系统取得足够的电源;当有发电机电压母线时,宜由该母线引接1个备用电源;
3.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专用备用电源也可从外部电网引接;
4.接有Ⅰ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宜设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方式时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备用电源采用互为备用方式时,宜手动切换;
5.接有Ⅱ类负荷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备用电源宜采用手动切换方式;
6.只有Ⅲ类用电负荷可不设备用电源。
12.4.4低压厂用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且在低压厂用母线上接有机炉的I类负荷时,宜按炉或机对应分段,且低压厂用电与高压厂用电分段一致。
12.4.5按炉或机分段的低压厂用母线,其工作变压器应由对应的高压厂用母线段供电。
12.4.6发电机与主变压器为单元连接时,厂用分支上应装设断路器。当没有所需开断短路电流参数的断路器时,可采用能够满足动稳定要求的断路器,但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该断路器仅在其允许的开断短路电流范围内切除故障;也可采用能满足动稳定要求的隔离开关或连接片。
12.4.7当厂用分支线采用离相封闭母线时,在该分支线上不应装设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12.4.8户内安装的厂用变压器宜采用干式变压器。
12.4.9低压厂用备用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低压厂用备用电源采用专用备用变压器时,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数量为8台及以上,可增设第2台低压厂用备用变压器;厂用低压备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与最大一台低压厂用工作变压器容量相同;
2当低压厂用变压器成对设置时,互为备用的负荷应分别由2台变压器供电,2台变压器之间不应装设自动投入装置。
12.4.10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的选择,应使厂用工作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相位一致,以便于厂用电源的切换可采用并联切换的方式。厂用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采用“D,yn”接线,如确有需要,也可以考虑采用其他接线组别。
12.4.11高低压厂用电源的正常切换时宜采用手动并联切换。在确认切换的电源合上后,再断开被切换的电源,并应减少两个电源并列的时间,同时宜采用手动合上断路器后联动切除被解列的电源。在必要的情况下,高压厂用电源与备用电源的切换操作可设置同期闭锁。
12.4.12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用的电动机应分别连接到与其相对应的高压和低压厂用母线上。互为备用的重要负荷,如凝结水泵,也可采用交叉供电的方式。对于工艺流程上有顺序连锁要求的Ⅰ类电动机,应接于同一电源通道上。Ⅰ类公用负荷不应接在同一母线段上。
12.4.13检修配电箱装设的地点和数量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增加:渗沥液处理站膜处理车间及水处理车间、空压机房、卸料大厅抓斗检修口旁、地磅附近)的规定确定,电焊机的最大引线长度可按50m考虑。有粉尘的环境不宜设在车间内部,可以用在相邻的安全场所。
12.4.14焚烧厂应设置固定的交流低压检修供电网络,并应在各检修现场装设检修电源箱。在主厂房内的检修配电箱中,其回路数不应少于4回;检修电源箱应设置漏电保护,当馈线回路数在4回及以上时,宜按每回路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12.4.15常用厂用负荷特性参见附录B。
12.4.16负荷计算可采用“换算系数法”,也可采用“轴功率法”。
12.4.17焚烧厂设计厂用电率可参照附录C计算。
12.5直流及交流不间断电源(UPS)
12.5.1焚烧厂直流电源系统的设计应参照《电力工程直流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的有关规定。
12.5.2直流电源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容量在300Ah及以上时,应设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0m层。
12.5.3铅酸蓄电池应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直流电源成套装置组柜安装的铅酸蓄电池宜采用单体为2V的蓄电池,也可采用6V或12V组合电池。
12.5.4当机组台数为2台及以上时,全厂宜设2组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蓄电池。当全厂只有一台机组或直流负荷数量和容量较小的两台及以上机组,也可装设1组蓄电池。
12.5.5直流系统采用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方式,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宜采用220V。
12.5.6一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一组蓄电池配置一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接线;
2一组蓄电池配置两套充电装置时,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两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的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两段母线上。
12.5.7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接线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流电源系统应采用两段单母线接线,两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正常运行时,两段直流母线应分别独立运行。
2两组蓄电池配置两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
3两组蓄电池配置三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相应的母线段。第3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对2组蓄电池进行充电。
4两组蓄电池的直流电源系统应满足在正常运行中两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在切换过程中,两组蓄电池应满足标称电压相同,电压差小于规定值,且直流电源系统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允许短时并联运行。
12.5.8直流网络宜采用集中辐射形供电方式或分层辐射形式供电方式。当采用环形网络供电时,环形网络应由2回直流电源供电,直流电源应经隔离电器接入,正常时为开环运行。当两回电源由不同蓄电池组供电时,宜采用手动断电切换方式。
12.5.9直流系统事故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
2不与电力系统连接且厂内未设置保安电源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2h计算。
12.5.10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力工程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491中的有关规定。
12.5.11主厂房UPS数量应根据DCS配置情况配置。网络继电器室的UPS宜与网络直流系统合并考虑,采用直流和交流一体化不间断设备,也可设置独立的UPS。远离主厂房的辅助车间或相对独立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宜根据负荷情况设置独立的UPS。发电厂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InformationgSystem,MIS)宜装设独立的UPS。
12.5.12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旁路开关的切换时间不应大于5ms;交流厂用电消失时,交流不间断电源满负荷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h。
12.5.13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宜由一路交流主电源、一路交流旁路电源和一路直流电源供电。主厂房内UPS交流主电源和交流旁路电源应由不同厂用母线段引接。对于设置有交流保安电源的发电厂,交流主电源应由保安电源引接。其他UPS可由就近的厂用电源引接。主厂房内UPS直流电源宜由机组的直流系统引接,当技术经济合理时,也可采用自带的蓄电池供电。
12.5.14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母线应采用单母线接线。
12.5.15UPS应为静态逆变装置。UPS宜为单相输出。输出电压为220V、50Hz、额定功率因数为0.8。当容量较大时或有三相电源负载时,也可选用三相输出方式。UPS输出的配电屏馈线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
12.6高压配电装置
12.6.1高压配电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导体与电器选择设计技术规定》DL/T5222、《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535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高压交流发电机断路器》GB/T14824的有关规定。
12.7电气监测及控制
12.7.1焚烧厂和电力网络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计算机控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电集中控制时,焚烧厂电气系统及网络控制部分应设在机炉集中控制室内,焚烧厂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或PLC控制,其系统配置和控制方式等应与机、炉一致。
2当热工控制采用机炉集中控制或汽机集中控制方式时,焚烧厂的电气设备和元件宜采用电气监控管理系统(ECMS)控制,此时,应在主控室设置专用操作员站,并留有与热工控制系统的通信接口。
12.7.2电气监控管理系统ECMS和分散控制系统DCS等计算机控制系统应采用开放式、分布式结构。当ECMS系统具有监控功能时,站控层设备及网络宜采用双网、双冗余配置,并按照机组、公用系统分别组网。
12.7.3继电保护、自动准同步、自动电压调节和故障录波和厂用电快速切换等功能应由专用装置实现。
12.7.4为保证机组紧急停机,控制室操作员站台应设置下列独立的后备硬手操设备:
1发电机或发电机变压器组紧急跳闸按钮。
2发电机灭磁开关紧急跳闸按钮。
3直流润滑油泵的启动按钮。
4柴油发电机启动按钮。
12.7.5当采用计算机进行监控时,模拟量的采集宜采用交流采样方式,也可采用直流采样。
12.7.6发电厂的电气测量仪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的有关规定。
12.7.7电气二次接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变电站二次接线设计技术规程》DL/T5136的有关规定。
12.7.8垃圾发电厂采用非单元控制时,在电气计算机监控系统控制的设备和元件有:全厂发电机、发电机变压器组、励磁装置、主变压器、母线设备、线路、厂用工作与备用变压器及其分段断路器、主厂房PC至MCC馈线、交流事故保安段电源开关等。
12.7.9采用ECMS监控方式时,380VPC系统需要监控的回路,应按每回路设置一台测控装置,也可采用断路器的脱扣器测控装置一体化配置,应根据供电回路性质、功能及经济性等要求确定。
12.7.10采用ECMS监控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应根据监控系统的总体要求进行配置,当采用监控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应冗余配置;采用监测方式时,通信管理站可以采用单机配置。
高压厂用配电装置通信管理站宜按段配置。380V宜按不同系统PC段分别设置通信管理站。
12.8元件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12.8.1焚烧厂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和《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的有关规定。
12.9照明系统
12.9.1焚烧厂主要生产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的有关规定。
12.9.2焚烧厂的照明应有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两种供电网络,正常照明网络电压应为380/220V,应急照明网络应为380/220V(交流供电)或220V(直流供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正常照明电源应由动力和照明网络共用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厂用变压器供电。
2当全厂未设置可靠的交流保安电源时,正常/应急直流照明应由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点亮,正常时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源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焚烧厂集中控制室的应急照明,除长明灯外,也可为正常时由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宜在焚烧主厂房事故照明切换柜内设置集中逆变装置,保证对外输出交流电源。主厂房事故照明切换柜应从外部引入一路交流和一路直流电源,自动切换。
3当全厂设置了可靠的保安电源时,集中控制室、网络控制室及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4焚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间以及远离焚烧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事故照明,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
5生产车间内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宜采用24V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
6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24V,在狭窄地点和接触良好金属接地面上工作时,手提灯电压不应大于12V。
12.9.3烟囱、高建筑物和构筑物障碍标志灯的装设应符合《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5390的有关规定及当地航空部门的有关规定。
12.9.4照明灯具应按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要求进行选择:
1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在装有大型桥式吊车、锅炉及烟气净化设备本体等振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7在垃圾贮坑、垃圾卸料平台、运渣通道及汽机间运转层等高大厂房,可采用方便检修的可升降式灯具。
12.10电缆选择与敷设
12.10.1电缆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2.10.2焚烧厂房及辅助厂房电缆敷设,应采取有效的阻燃、防火封堵措施。易受外部着火影响的区段的电缆,应采取防火阻燃措施,并宜采用C类阻燃电缆。
12.10.3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采取分别敷设在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的措施。
12.10.4电缆夹层不应有热力管道和蒸汽管道进入。电缆建构筑物中,不得有可燃气、油管穿越。
12.11过电压保护与接地
12.11.1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中的有关规定。通信系统的过电压保护设计应符合《通信系统过电压保护规程》DL/T548中的有关规定。
12.11.2主要生产和辅助厂房建(构)筑物的过电压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中的有关规定。
12.11.3办公楼、食堂、宿舍楼等附属建(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中的有关规定。
12.11.4交流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GB50065中的有关规定。
12.12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12.12.1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中的有关规定。
12.12.2渗沥液沟通间设置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应与通风机联锁,当可燃气体浓度报警时应立即启动通风机。
12.12.3消防控制室应与主控制室合并设置。
12.13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12.13.1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14285。
12.13.2继电保护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当线路保护采用光纤纵联差动保护时,装置选型还应保证与对侧保护装置的一致性或可配合性。
12.13.3电力系统安全自动装置配置以安全稳定计算结论为基础,应依据电网结构、运行特点、通信通道情况等条件合理配置。
12.14调度自动化
12.14.1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装置的配置和选型,必须满足现行行业标准《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5002的要求。
12.14.2远动终端(RTU)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厂设置网络监控系统时,远动终端应与网络监控系统共享信息采集,避免重复采集。
2当发电厂不设置网络监控系统时,可配置独立的远动终端系统。
12.15电能量计量
12.15.1电能计量系统的基本要求和设置原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的有关规定。
12.15.2电能计量根据用途可分为关口计量点及考核计量点。重要的关口计量点计量装置应配置相同型号的主、后备双表,主、后备双表应具有脉冲和数据通信输出接口。考核点计量装置一般按单表配置。
关口计量装置应采用电子式。发电厂内部考核用计量装置宜采用电子式,也可与满足测量精度要求的智能仪表综合保护合用。
12.15.3电能量处理器用以接收关口表的电能量数据,对电能量数据分时段进行累计、存储和预处理,按照要求的通信规约和通信方式将原始电能量数据传送到调度端。具有当地显示和数据接口,便于与当地厂站自动化系统进行电能量数据交换。
12.15.4电能计量装置工作电源应取自UPS或直流系统,并且能送出电源故障信号。
12.15.5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应具有电压失压计时功能。
12.16系统通信
12.16.1焚烧厂至调度中心应配置至少一个可靠的调度通道及相应的通信设备。厂端通信设备配置选型应与电网系统端(对端)保持一致。
12.16.2焚烧厂应配置通信专用直流电源系统。蓄电池组容量放电时间不应小于2h。
12.16.3焚烧厂应配置系统调度程控交换机,并应满足接入属地电网的要求。
12.16.4焚烧厂的通信机房面积应满足系统中、远期通信设备的布置要求,并应留有适当扩建余地,也可与电气控制设备布置在一起。
12.16.5焚烧厂的系统通信可与厂内通信设备共用通信机房。
12.17厂内通信
12.17.1厂内通信可分为生产管理通信和生产调度通信,二者可合并考虑,在厂内设置一套调度程控交换机兼做行政交换机,采用虚拟分区运行,总容量满足生产管理和生产调度通信的要求。在主控制室设置调度台。
12.17.2焚烧厂对外联系的中继方式应采用数字中继方式,中继线数量不小于用户数的10%。
12.17.3通信设备所需的交流电源应由能自动切换的、可靠的、来自不同厂用电母线段的双回路交流电源供电。通信设备所需直流电源应设至少1组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并配置至少1套整流器。电源容量按远景规模最大负荷考虑,蓄电池的放电时间按4h考虑。
12.17.4厂内可设通信专用机房,也可与电气控制设备布置在一起。
12.17.5通信设备应设置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通信机房内应设有环形接地母线,并应就近接至全厂总接地网上,引接线不应少于2条。
13仪表与自动化控制
13.1一般规定
13.1.1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应根据垃圾焚烧工艺与设施特点进行设计。应满足设施安全、经济运行和防止对环境二次污染的要求。
13.1.2垃圾焚烧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应采用成熟的控制技术和可靠性高、性能价格比适宜的设备和元件。仪表与控制系统的新产品、新技术,应在取得成功的应用经验后方可在设计中使用。
13.1.3垃圾焚烧厂现场布置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3.1.4对于基于计算机的控制系统,应考虑安全防护措施。
13.1.5垃圾焚烧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监控指标(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浓度和烟气参数)和炉膛内焚烧温度指标(包括焚烧炉二次空气喷入点所在断面、炉膛中部断面和炉膛上部断面的温度测点信号)应传输至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13.2控制方式及自动化水平
13.2.1垃圾焚烧厂的控制方式应采用炉、机、电集中控制。
13.2.2垃圾焚烧厂应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运行人员应能在少量就地操作和巡回检查配合下,在中央控制室实现对焚烧炉、余热锅炉、汽轮发电机组、烟气净化设备、公用及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和元件等的启动、停止、运行工况监视和调整,以及异常工况下的事故处理。
13.2.3根据垃圾焚烧厂集中控制的控制方式,其主要控制系统宜采用分散控制系统(DCS)。
13.2.4自动燃烧控制系统(ACC)可设置独立控制系统,但应与垃圾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通信,实现集中监控。
13.2.5烟气净化控制系统可采用远程I/O或硬接线的方式,纳入垃圾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也可设置独立的监控系统,但宜与主要控制系统硬件一致,并与主要控制系统通信。
13.2.6油库油泵房、循环水泵房、综合水泵房宜采用远程I/O或硬接线的方式,纳入垃圾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
13.2.7对垃圾焚烧厂公用和辅助设备,可采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控制,但重要信息应以通信或硬接线方式送至垃圾焚烧厂主要控制系统。
13.3主要控制系统
13.3.1垃圾焚烧厂的主要控制系统应设置操作员站、值长监视站、厂级管理信息接口站、历史站、工程师站、硬手操设备等。
13.3.2主要控制系统的功能,应包括数据采集、模拟量控制、开关量控制、顺序控制。
13.3.3主要控制系统的过程控制站应按照控制系统的分工或按工艺系统的分类进行设置。过程控制站内的控制处理器、电源模件、通信模件应冗余配置。
13.3.4主要控制系统的可利用率应达到99.9%以上。
13.3.5主要控制系统的每个控制机柜内每种类型的I/O点应有10%~20%的备用量,机柜内应留有10%~20%的I/O模件插槽余量。
13.3.6操作员站的处理能力应有60%的余量,控制器的处理能力应有40%的余量。
13.3.7共享式以太网通信负荷率不大于20%,其他网络通信负荷率不大于40%。
13.4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13.4.1垃圾焚烧厂应设一个中央控制室、工程师室及电子设备间。
13.4.2中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的布置设计应参照《火力发电厂集中控制室及电子设备间布置设计规程》DL/T5516的有关规定。
13.5检测与报警
13.5.1垃圾焚烧厂的检测,应按以下原则设置:
1.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安全、经济运行的参数;
2.辅机的运行状态;
3.电动、气动和液动阀门的启闭状态及调节阀的开度;
4.仪表和控制用电源、气源、液动源及其他必要条件的供给状态和运行参数;
5.必要的环境参数。
13.5.2用于保护的检测仪表应三重化或双重化设置。
13.5.3垃圾焚烧厂的报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艺系统主要工况参数偏离正常运行范围;
2保护和重要的联锁项目;
3电源,气源发生故障;
4监控系统故障;
5主要电气设备故障;
6辅助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故障。
13.5.4控制系统的所有模拟量输入、开关量输入、模拟量输出、开关量输出和中间变量的计算值,都可作为数据采集系统的报警信号源。
13.5.5主要控制系统功能范围内的全部报警项目应能在操作员站显示器上显示并打印输出,在机组启停过程中应抑制虚假报警信号。
13.6保护
13.6.1垃圾焚烧厂炉、机保护应包括: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事故停炉保护;汽轮机事故停机保护;发电机主保护。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的保护项目内容应根据主机设备要求、工艺系统的特点、安全运行要求、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技术性能确定。
13.6.2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拒动措施。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炉、机主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强条)
13.6.3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原因,应设事件顺序记录和事故追忆功能。
13.6.4各工艺系统、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包括开关量仪表和变送器),当无法单独设置需与其他系统合用时,其信号应首先进入保护系统。直接用于停炉、停机保护的信号,宜按“三取二”方式选取。
13.6.5当采用分散控制系统、可编程控制器或继电器系统执行保护功能时,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宜单独冗余配置;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输出(I/O)通道和电隔离措施,并宜冗余配置,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
13.6.6炉、机跳闸保护系统可采用经认证的SIL3级的安全相关系统。安全相关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电子/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的工程安全》GB/T20438和《过程工业领域安全仪表系统的功能安全》GB/T21109的有关规定。
13.6.7在中央控制室操作台上必须设置紧急停炉、紧急停机和发电机紧急跳闸按钮。紧急按钮应采用双重按钮或带保护罩的单按钮。紧急按钮应直接接至停炉、停机的驱动回路。(强条)
13.6.8在运行中锅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出总燃料跳闸指令,实现紧急停炉保护:
1)手动停炉指令
2)全炉膛火焰丧失
3)炉膛压力过高/过低
4)汽包水位过高/过低
5)全部送风机跳闸
6)引风机跳闸
7)总风量过低
8)根据焚烧炉和余热锅炉厂家要求的其他停炉保护条件。
13.6.9在运行中汽轮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实现紧急停机保护:
1)手动停机指令
2)汽轮机超速
3)凝汽器真空低
4)润滑油压力过低
5)轴承振动大
6)轴向位移大
7)汽机油箱油位过低
8)汽轮机制造厂要求的其他停机保护条件。
13.7开关量控制及联锁
13.7.1开关量控制的功能应满足机组的启动、停止及正常运行工况的控制要求,并能实现机组在事故和异常工况下的控制操作。开关量控制应完成以下功能:
1)实现泵、风机、阀门、挡板的顺序控制、单个操作及试验操作;
2)在发生局部设备故障跳闸时,联锁启动和停止相关的设备;
3)实现状态报警、联锁及保护。
13.7.2顺序控制方式应由工艺及运行要求决定,应满足工艺过程控制要求。
13.7.3顺序控制应设有工作状态显示及故障报警信号。顺序控制过程中出现保护、联锁指令时,应将控制进程中断,并使工艺系统按照保护、联锁指令执行。顺序控制在自动进行期间发生任何故障或运行人员中断时,应使正在进行的程序中断,并应使工艺系统处于安全状态。
13.8模拟量控制
13.8.1模拟量控制系统应能满足垃圾焚烧厂正常运行的控制要求,并应考虑在事故及异常工况下与相关联锁保护协同控制的措施。
13.8.2垃圾焚烧厂机组采用母管制运行,应设置主蒸汽母管压力调节系统。
13.8.3模拟量控制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垃圾焚烧厂各工艺系统设置情况、自动化水平的要求、主、辅设备的控制特点及机组的可控性等确定。垃圾焚烧厂主要模拟量控制回路宜包括下列项目:
1)炉排速度及垃圾给料速率控制
2)焚烧炉进风温度控制
3)焚烧炉进风流量控制
4)汽包水位控制(三冲量)
5)炉膛压力控制
6)过热蒸汽出口蒸汽温度控制
7)锅炉第一烟道温度控制
8)锅炉烟气含氧量控制
9)脱酸反应塔出口烟气温度控制
10)烟气排放HCL、SO2污染物浓度控制
11)烟气排放NOx污染物浓度控制
12)汽轮机转速控制
13)汽轮机热井水位控制
14)除氧器压力控制
15)除氧器水位控制
16)减温减压器温度控制
17)减温减压器压力控制
13.9电源和气源
13.9.1主要控制系统、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汽轮机跳闸保护系统等重要系统的供电电源应有两路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一路应采用厂用电。两路电源宜设置电源投切装置,投切时间应确保不影响控制系统的运行。
13.9.2每组仪表和控制交流动力电源配电箱、交流电源盘应各有两路输入电源,并应分别引自厂用低压母线的不同段。在有事故保安电源时,影响垃圾焚烧厂安全运行的设备,其电源配电箱的一路输入电源应引自厂用事故保安电源段。两路电源应互为备用,可设置自动投切装置。
13.9.3采用气动仪表时,气源品质和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4830中的有关规定。
13.9.4仪表气源应有专用储气罐。储气罐容量应能维持15~20min的耗气量。仪表气源的耗气量应按总仪表额定耗气量的2倍计算。
13.10就地设备安装、管道及电缆
13.10.1垃圾焚烧厂仪控专业的就地设备安装、管道及电缆的设计应符合《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规定。涉及到渗滤液的相关设计着重考虑防腐防爆等内容。
13.12信息系统
13.12.1垃圾焚烧厂信息系统包括厂级监控信息系统(SIS)和厂级管理信息系统(MIS)。
13.12.2信息系统应根据企业需要设置,其规模与配置应根据企业总体规划和垃圾焚烧厂实际需求确定。
13.12.3厂级监控信息系统(SIS)的基本功能应包括数据实时采集,过程监视,运行参数趋势分析,数据归类统计,自动报表,报警管理,工况回放等功能。
13.12.4厂级管理信息系统(MIS)的基本功能应包括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和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两部分。建设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至少应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物资管理、费用管理、安全环境管理、图纸文档管理、综合查询、系统维护等。生产期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至少包括资产管理(包含设备管理、检修管理、工单管理),生产管理系统(包含生产运行管理、生产技术管理、安全监察管理、环保监督、技术监督、两票管理、实时信息管理),经营管理系统(包含经营计划管理、计划统计管理、物资管理、采购管理),综合查询管理和系统维护等。
13.12.5信息系统的主要关键硬件宜考虑冗余配置,包括数据库服务器、核心交换机以及核心交换机与二级交换机之间的光纤通道等。
13.12.6SIS与MIS之间的数据流向应为单向传输,并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若SIS与MIS合用网络,则应在SIS与MIS之间设置防火墙。
13.12.7厂级实时监控信息系统(SIS)与分散控制系统(DCS)之间的数据流向应为单向传输,并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13.13视频监视系统
13.13.1全厂视频监视系统可包括生产视频监视系统和安保视频监视系统。
13.13.2生产视频监视系统和安保视频监视系统可合并设置,也可分开设置。
13.13.3焚烧线的重要环节及垃圾焚烧厂的重要场合,应设置生产视频监视系统。安保视频监视系统可根据企业需要设置。
13.13.4生产视频监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中的有关规定。安保视频监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
13.13.5垃圾焚烧厂生产视频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宜包括:垃圾卸料平台、垃圾池、焚烧炉料斗、焚烧炉炉膛火焰、汽包水位、灰渣堆放、烟囱排烟、汽机除氧间、除盐水制备间、高/低压配电间、综合泵房、油库油泵房(或天然气调压站)、渗滤液处理站等。安保视频监视系统的监视范围宜包括:设备库、材料库、厂区出入口、综合楼、围墙等。
13.13.6视频监视系统的功能宜包括:实时监控、动态存储、实时报警、历史画面回放、网路传输等。
13.14出入口控制系统
13.14.1焚烧厂可根据需要设置出入口控制系统。
13.14.2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应用范围宜包括:厂区大门、电子设备间、高/低压配电间、无人值班的辅助车间、实验室、信息系统机房以及综合楼区域的重要房间等。
13.14.3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功能宜包括实时监控、进出权限管理、记录、报警、消防报警联动等功能。出入口控制系统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13.14.4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设置与管理信息系统的接口。
13.14.5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备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
14给水排水
14.1水源
14.1.1焚烧厂的水源选择,应认真落实,做到充分可靠。当有不同的水源可供选择时,应在节水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水量、水质和水价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4.1.2生活用水宜优先采用自来水。
14.1.3焚烧厂工业用水水源宜使用自然水体,条件许可的可使用市政再生水。北方缺水地区焚烧厂生产用水应审慎使用地下水,鼓励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和其他废水。当水源选择确有困难不能保障时,汽轮机组应采用风冷系统。
14.1.4当采用再生水作为电厂补给水源时,宜设备用水源或储水池。
14.1.5在下述情况下,焚烧厂的供水水源应保证供给全部机组满负荷运行所需的水量,并应取得水资源主管部门同意用水的正式文件:
1天然河道取水时,按保证率为95%的最小流量考虑,同时扣去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2当河道受水库调节时,按水库保证率为95%的最小下泄流量加上区间来水量考虑,同时扣去取水口上游必保的工农业规划用水量和河道水域生态用水量。
3从水库取水时,应按保证率为95%的枯水年考虑。
4当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设备用井,备用井的数量宜为取水井数量的20%;取水量不应超过枯水年或连续枯水年允许的开采量。
14.2水处理系统
14.2.1生活给水采用自备水源制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水质要求。
14.2.2垃圾焚烧余热锅炉补给水的水质,可按现行国家有关锅炉给水标准中相应高一等级确定。
14.2.3垃圾焚烧厂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还应符合《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和《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5068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4.2.4原水处理系统的工艺流程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生产要求与浓缩倍数确定。
14.2.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水质应根据设备冷却水水质要求确定。循环冷却水水质应符合表14.2.5的要求。
表14.2.5敞开式循环冷却水水质标准
14.2.6直接补入循环水系统的再生水水质指标水质应符合表14.2.6的要求。
14.3供水系统
14.3.1应设置独立的生活供水系统。生活供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
14.3.2夏季考虑用工业新水作为空冷器、油冷器的掺冷用水。
14.3.3辅机设备冷却水系统宜采用独立的工业冷却水供水系统,以循环水作水源。当辅机设备对冷却水水质要求较高,循环水水质不能满足时,应采用除盐水进行冷却。
14.3.4辅机设备冷却水的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循环冷却水设计规范》GB/T50102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的有关规定。
14.3.5冷却塔的最高冷却水温不应超过生产工艺允许的最高值;计算冷却塔最高冷却水温时,应采用近期连续不少于5年,每年最热时期3个月(一般为6、7、8三个月),以湿球温度频率统计方法计算的频率为10%的日平均气象条件。
14.3.6当循环水系统采用集中泵房母管制供水时,循环水泵的总出力应满足最大的计算用水量,可不设备用。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水泵可分期安装,但第一期工程安装的水泵不应少于2台。
14.3.7厂区循环水母管应设置泄空设施。
14.3.8卸料大厅应设置地面冲洗设施。
14.4排水及废水处理
14.4.1焚烧厂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14.4.2厂区内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各种废水、污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输送,并根据其污染的程度、复用和排放要求分别进行处置。
14.4.3处理后复用的杂用水,视利用方式的不同,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或《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对外排放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和相关地方标准。
14.4.4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
14.4.5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其有效容积应按照垃圾车输送通道面积10mm积水量计算。
14.4.6垃圾焚烧厂宜设置生产废水复用系统。满足水质使用要求的废水优先回用,减少工业新水用量及外排废水量。
14.4.7垃圾焚烧厂产生的垃圾渗沥液应得到妥善处理。厂内设置渗沥液处理设施的,渗沥液处理工艺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规范》CJJ150的有关规定。
14.4.8垃圾焚烧厂净水系统的排泥水应在厂内处理后排放。
15建筑与结构设计
15.1建筑
15.1.1一般规定
15.1.1.1焚烧厂的建筑设计应遵照“安全、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原则。
15.1.1.2建筑设计应根据生产流程、使用要求、自然条件、周围环境、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等因素,并结合工艺设计做好建筑物的平面布置、空间组合、建筑造型、色彩处理以及围护结构的选择;配合工艺解决建筑物内部交通、防火、防爆泄压、防水、防潮、防腐蚀、防臭、密封、防噪声、防尘、防小动物、抗震、隔震、保温、隔热、节能、日照、采光、环保、自然通风和生活设施等问题。在进行造型、外观和内部处理时,应将建(构)筑物与工艺设备视为统一的整体考虑,并注重建(构)筑物群体与周围环境的协调。
15.1.1.3选择建筑材料时,宜考虑不同地区特点,因地制宜,优先使用可再循环利用的材料。
15.1.1.4厂房各作业区应按清洁区和垃圾作业区合理分隔。
15.1.2门窗设计与通风采光
15.1.2.1建筑物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设备出入口可采用电动大门,在大门上或附近宜设人行门;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选用保温与密闭性能好的门。
2电气设备房间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门,门窗及墙上孔洞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
3有侵蚀性物质的房间门应考虑耐腐蚀。
4进入卸料大厅、垃圾坑、渗沥液沟道间、气密室的门,应选用密闭门。
15.1.2.2建筑物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宜采用塑钢窗或铝合金窗等,必要时可加设纱窗。
2建筑物设计应考虑建筑节能和窗扇维护及擦洗的便利。
3建筑物室内天然采光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4各车间宜充分利用侧窗和天窗采光。
5各类控制室应避免控制屏表面和操作台显示器屏幕面产生眩光及视线方向上形成的眩光。垃圾吊车控制室要注意避免天窗在观察窗处产生的眩光。
6垃圾吊车控制室观察窗的玻璃应采取防结露和清洁措施。
15.1.2.3垃圾焚烧厂区内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通风口的布置应避免气流短路和倒流,减少气流死角。
15.1.2.4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焚烧主厂房大面积屋盖系统宜采用钢结构,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的有关规定。
2垃圾池间屋面应有防止结露与水汽渗透的措施。
3当厂房选址位于沿海台风地区时,厂房屋面宜有良好的防水防台风措施。
4垃圾池间和卸料大厅屋面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防止臭气外溢。
5、电气建筑物的屋面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取可靠的防排水措施。
6.屋面工程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的有关规定。
15.1.2.5楼梯与电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选型、数量、位置应满足使用方便、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主控楼与其他车间工作人员较多的场所楼梯宽度宜≥1.4m。
3.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与最大高度宜符合表15.1.2.5的规定
表15.1.2.5楼梯踏步最小宽度与最大高度(mm)
4各建筑物与构筑物内,专用楼梯若为钢梯,角度宜≤45°,各部位检修钢梯角度宜≤45°。
5主控楼应至少设一部电梯。
15.1.2.6主控楼宜做无障碍设计。无障碍设计可考虑入口设置无障碍坡道、内部设置无障碍电梯与无障碍厕所等。
15.1.2.7垃圾焚烧厂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节能设计规范》GB/T51106的规定。
15.1.2.8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设计应考虑噪声控制,在布置上应使主要工作和生活场所避开强噪声源,对噪声源应采取吸声和隔声措施。
2.建筑设计对噪声的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及其他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
15.1.2.9建构筑物防腐、防水、防渗、防撞击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池、渗沥液沟道间、渗沥液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防水等级应为一级;池内壁和池内底应采取防腐蚀、防水,防渗的措施。
2.卸料大厅地面应考虑耐磨、防腐与防水;耐磨防腐应采用整体面层,面层厚度不宜小于100mm,防水宜采用卷材、涂料等柔性防水材料。
3.栈桥与卸料大厅相接处应采取防止渗沥液渗漏的措施。
4.烟囱屋面及女儿墙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5.焚烧厂建构筑物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相关规定。
6.垃圾池间墙壁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宜采用砌块结构,内壁宜涂刷柔性防撞材料;卸料大厅周边宜设置防撞护栏。
15.1.2.10建筑结构密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池间与卸料大厅围护结构应采用气体封闭性能好的材料和做法,确保臭气不外逸。
2垃圾池与卸料大厅屋面应采用轻型混凝土或其他封闭性能好的轻质材料密封,不宜采用钢结构外做栓接板材的做法。
3穿过垃圾池间的管线孔洞、垃圾抓斗检修孔应采取封堵措施,防止臭气外溢。
4垃圾池间、卸料大厅与室内其它部位相连通的通道处应设置气密室;渗沥液沟道间与室外联通的出口部位应设置气密室。
15.1.2.11焚烧车间内卫生间距离最远生产人员工作点不宜大于50m。
15.1.2.12进入垃圾池的检修通道处宜设检修人员冲洗设施。
15.2结构
15.2.1一般规定
15.2.1.1焚烧厂主厂房结构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结构平面宜为规则形状,传力途径宜明确。
15.2.1.2焚烧厂建(构)筑物的结构和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除临时性结构外应为50年。
15.2.1.3焚烧厂的结构应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作用(荷载)对结构的整体进行作用(荷载)效应分析,结构或构件按使用工况分别进行承载能力及稳定、疲劳、变形、抗裂及裂缝宽度计算和验算;处于地震区的结构,尚应进行结构构件抗震的承载力计算。
15.2.1.4焚烧厂厂房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体型、长度、重量及地基的情况设置变形缝,变形缝的设置部位应避开垃圾池、渣池和垃圾焚烧炉体。垃圾池不宜设置变形缝,当平面长度大于相应规范的允许值时,应设置后浇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混凝土收缩变形的影响。
15.2.2荷载
15.2.2.1楼地面均布活荷载取值应根据设备、安装、检修、使用的工艺要求确定,焚烧厂的一般性生产区域的活荷载也可按表15.2.2.1采用。同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有关规定。
注:①表中未列的其他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采用。
②表中不包括设备的集中荷载。
③当设备荷载按静荷载计算时,以安装和检修荷载为主的平台活荷载,对主梁、柱和基础可取折减系数0.70~0.85,但折减后的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4kN/㎡,地基沉降计算时,该活荷载的准永久值系数可取0。
④垃圾卸料平台的均布荷载值,只适用于初步设计估算。在施工图详细设计时,应采用实际的垃圾运输车辆的最大载荷,按照最不利分布和组合计算。
15.2.2.2垃圾池间、渣仓侧壁应考虑垃圾、灰渣堆载产生的水平力影响。
15.2.2.3垃圾池间宜适当考虑内外温差对结构的影响。
15.2.3结构设计
15.2.3.1焚烧厂中的卸料平台、垃圾池间部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焚烧间、烟气间宜采用钢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5.2.3.2垃圾池、渣池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进行强度计算和裂缝宽度验算,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进行抗浮验算。
15.2.3.3主厂房屋面宜采用钢网架或钢屋架结构。
15.2.3.4主厂房外墙结构应与承重结构体系相适应。承重结构体系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外墙围护结构可采用砌体结构、大型墙板或砌体加外饰金属压型钢板。必要时也可采用金属压型钢板、复合金属压型钢板等轻型墙板。承重结构体系为钢结构时,宜采用金属压型钢板、复合金属压型钢板墙体。
15.2.3.5焚烧厂房框排架柱的允许变形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吊车梁顶面标高处,由一台最大吊车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计算侧向变形值,当按平面结构图形计算时,不应大于Ht/1250,当按空间结构图形计算时,不应大于Ht/2000,其中Ht为基础顶面至吊车梁顶面的高度。
2无吊车厂房柱顶高度大于或等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5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柱顶高度小于30m时,风荷载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500,地震作用下柱顶位移不宜大于H/450,其中H为基础顶面至柱顶的高度。
15.2.3.6焚烧厂房和垃圾热能利用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09中的相关规定。
15.2.3.7柱顶高度大于30m,且有重级工作制起重机厂房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柱部分,其抗震等级宜按照相应的抗震等级规定提高一级。
15.2.3.8地基基础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15.2.3.9垃圾焚烧厂的烟囱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的规定。
15.2.3.10垃圾抓斗起重机和炉渣抓斗起重机的吊车梁应按重级工作制设计。
15.2.4抗震设计
15.2.4.1地震区主厂房结构选型应综合考虑工艺布置、车间腐蚀性、抗震设防烈度、场地土特性、发电厂的重要性等条件,工艺允许时,宜优先选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结构。
15.2.4.2主厂房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重视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厂房结构应与工艺专业统一规划,平面和竖向布置宜规则、均匀。
2应合理布置结构抗侧力体系和结构构件,提高结构体系的抗震性能。
3地震区主厂房框架平面布置,应尽量减小局部凸凹变化,不宜采用局部单跨框架布置。需要采用局部单跨框架布置时宜按实际需要增加抗震构造措施。
4主厂房应尽量避免采用错层结构,宜避免形成结构薄弱层。
5主厂房柱距宜相等,各柱列的侧移刚度宜均匀。
15.2.4.3主厂房钢筋混凝土框架应采用现浇结构。
15.2.4.4地震作用的计算宜采用空间结构模型,并选取代表性框架进行平面分析验证。
16采暖通风
16.1一般规定
16.1.1焚烧厂主要房间设计室内空气参数可按附录D选择。设计室外空气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有关规定。
16.1.2对于有散热和散湿的车间,其作业带的空气温度应符合表16.1.2的规定
注:作业地带系指工作地点所在的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
16.1.3供暖、通风、空调冷热源形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冷热负荷,以及所在地区气象条件、环保政策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地区的焚烧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的抽气作为供暖系统的热源时,应设置备用热源。
2有供冷需求且技术经济上可行时,宜采用工业余热驱动吸收式冷水机组供冷。
3有工艺冷却水可利用,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采用热泵机组进行热回收供热。
16.1.4对垃圾渗沥液储存池间、乙炔储存及汇流排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计算,事故通风宜由正常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
16.1.5在有腐蚀性物质产生的房间(空间)内,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备管道及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6焚烧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关规定。
16.2供暖
16.2.1集中供暖地区的焚烧厂房及其它建筑物应设置集中供暖;供暖过度地区的焚烧厂房和其它建筑物宜设计供暖。
16.2.2垃圾焚烧主厂房及无人值班的辅助建筑的供暖热负荷,宜按维持室内温度5℃计算,不应计算设备散热量。有人操作、值班及设有精密仪器的房间,应按室内温度18℃计算采暖热负荷。
16.2.3集中供暖地区供暖热媒宜采用热水,设计供水温度宜为60℃~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16.2.4焚烧厂厂区供暖宜设置独立的供暖换热系统。
16.2.5厂区供热换热器的容量和台数应满足当任何一台换热器停止运行时其余设备可满足60%~75%热负荷的需要,严寒地区取上限。可不设备用换热器。
16.2.6热水网循环水泵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且循环水泵的总容量和台数应能保证其中任何一台停用时,其余水泵应满足向热用户提供热水总流量的110%。循环水泵的扬程确定应在系统所有阻力的基础上增加20%的裕量。当热水网供热系统采用中央质—量调节时,可选用调速水泵。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的调节,宜选用不同流量和扬程的泵组。
16.2.7厂区供热换热器的凝结水应回收至除氧器或疏水箱。当凝结水不能自流回收时,应设凝结水泵。凝结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16.2.8厂区供热系统、室外管网及建筑物供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6.2.9供暖系统终端宜设置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
16.3通风
16.3.1焚烧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余热和余湿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对有可能放散有毒有害气体的车间,应优先选用局部排风排除有毒有害气体。不能采用局部排风的车间,全面通风的换气次数应能满足室内有毒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浓度的要求,室内空气不得再循环。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3当周围空气较为恶劣或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设过滤器。
16.3.2垃圾池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除臭系统,排风除臭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排风量宜按垃圾储存间的换气次数1-3次/h确定,并应满足1个卸料门开启时门风速不小于0.6m/s。
2排风管道、风机、除臭设备等应具有防腐性能。
3排风口应采用喇叭口型,且应在垃圾储存间均匀布置多个。
4连接管路设计应做到各排风口排风量均匀。
5所选集中除臭工艺应适应垃圾池间气体的高湿度特性和间歇运行的特点,除臭后的臭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6.3.3渗沥液导排沟和集液池所在空间应设置排风系统,当空间封闭无对外进气口时应设送风系统,送、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最大排风风量可按空间换气次数5-6次/h来计算,送风系统风量宜按照排风系统风量的85%计算。
2送、排风风机应设备用。
3排风系统的吸风口应沿渗沥液导排沟和集液池均匀布置。
4排风口可设于垃圾池间,也可除臭后排至室外。
16.3.4渗沥液导排沟和集液池所在封闭空间应设置可燃气体在线监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应按空气中甲烷爆炸浓度下限的25%确定。报警时应同时启动备用送、排风机,直至报警装置停止报警。送、排风机及封闭空间内其它电器均应选用防爆型。
16.3.5乙炔库房及乙炔汇流排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的有关规定。
16.3.6焚烧间、汽机间、烟气净化间的通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可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焚烧间、烟气净化间按排除余热计算通风量,可以利用焚烧炉二次风排除部分余热;
3汽机间按排除余热和余湿中较大值计算通风量;
16.3.7炉渣储存区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封闭的炉渣储存间,可设置全面排风系统,排风口应设置在每条焚烧线出渣口上部,换气次数不宜小于4次/h。
2半封闭的炉渣储存区,宜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排风罩尽可能靠近每条焚烧线出渣口处,排风量应可有效控制落渣造成的扬尘和水雾散发。
3宜设置除尘除臭装置,对炉渣储存区排出的气体处理后排放。也可将排风口接至垃圾池间。
16.3.8焚烧厂电气建筑与电气设备的通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6.3.9酸库、酸计量间、碱库、碱计量间、化验室、药品贮存室、加氯间及充氯瓶间、氨仓库及加药间等化学建筑的通风设计应设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6.3.10循环水泵房、消防泵房、空压机房、油泵房等辅助建筑的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16.4空气调节
16.4.1焚烧厂主控楼内集中分布的空调房间宜设置中央空调系统,分散布置的空调房间可设置单元空调机组。
16.4.2应根据集中空调系统的冷负荷量,结合全厂可用冷却水源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是否采用集中制冷站作为冷源。当工业水或工业循环水供水条件和水质符合要求,且水源能够保证连续供给时,应优先作为冷却水源。
16.4.3电子设备间、中央控制室应按全年性空气调节系统设置,空气处理设备宜设备用。天平间、精密仪器室、热计量室等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空气调节装置。
16.4.4中央控制室相对室外应维持5~10Pa的正压,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相对室外应维持10~15Pa的正压。
16.4.5厂区集中空调制冷站应尽量靠近主控楼、办公中心等用冷量较大的区域。
16.4.6厂区内的空调冷负荷确定及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17消防
17.1总图消防
17.1.1主厂房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助燃燃料罐区、脱NOx氨储存区及其他重点防火区域周围宜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当山区垃圾焚烧厂的主厂房区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应不小于12m×12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应小于18m×18m。
17.1.2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坡度不宜大于8%。管架、垃圾车栈桥跨越消防车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0m。
17.1.3焚烧厂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17.1.4厂区围墙内的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它工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1.5厂址地面高程相差较大,总平面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时,助燃燃油及其它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宜布置在最低标高区域。若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较高区域时,应设置挡墙等防止火灾蔓延和燃油(可燃液体)流散的措施。
17.1.6焚烧炉点火及助燃燃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排独立区域对油罐区进行单独布置;
2油罐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8m高的围栅;油罐区沿厂区边界布置时,厂区边界围墙可作为油罐区的围墙,该段围墙应为实体墙,且高度应不低于2.5m;
3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7.1.7焚烧厂设置储氨区的,储氨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排独立区域单独布置储氨区,储氨区宜布置在通风条件良好、靠近厂区边界的位置,应避开办公楼、宿舍楼等人员集中活动场所和人流出入口,且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储氨区四周应设置不低于2.2m高的防火(不燃烧)实体围墙;储氨区沿厂区边界布置时,厂区边界围墙可作为储氨区的围墙,该段围墙应为防火(不燃烧)实体墙,且高度应不低于2.5m。
3液氨储罐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的有关规定。
17.1.8厂区管线的综合布置应考虑消防因素,管线综合布置方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天然气等易燃液体或气体输送管道宜架空敷设,管道敷设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2易燃液体或气体输送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3架空电力线路的敷设,不应跨越焚烧厂房、办公楼、冷却塔、油罐区、储氨区等焚烧厂内建构筑物。(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甲、乙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应跨越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
17.1.9厂区的绿化应考虑消防因素,在有利于防火方面,厂区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助燃燃料储罐区和储氨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助燃燃料储罐区和储氨区的防火堤内不宜绿化。
3厂区绿地和植物的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通过和消防操作。
17.1.10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即符合本规范表6.2.4的规定。
17.1.11当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2建筑消防
17.2.1焚烧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17.2.1的规定。本表之外的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7.2.2垃圾池间、活性炭车间、蓄电池室、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上料坡道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烧构件。电子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17.2.3汽机间与烟气净化车间之间通道两侧至少一面外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为3小时的防火墙,当墙上开有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17.2.4焚烧厂房地上部分的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根据焚烧线数量确定,地下部分的一个防火分区不应大于一条焚烧线的建筑面积。汽轮发电机组间与焚烧间合并建设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17.2.5综合主厂房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厂房各车间(主控楼、汽机间、卸料大厅、焚烧间、烟气净化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2个。上述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地面层至少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2.主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式楼梯间,至少应有一部楼梯直通室外;主控楼应至少设一部疏散楼梯通至其屋面。
3.综合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设置在综合主厂房的中央控制室、电缆夹层和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等房间的安全出口应设置2个。
5综合主厂房的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焚烧厂房的疏散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疏散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7渗沥液沟道间至少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8卸料大厅人员安全出口和垃圾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
17.2.6当上料坡道为单车道时,应设两个垃圾车出口。当上料坡道为双车道时,可设一个垃圾车出入口。
17.2.7电子设备间开向建筑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中央控制室、垃圾池间、蓄电池室、电缆夹层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垃圾池间与垃圾吊控制室之间的窗,当不采用乙级防火窗时,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同一防火分区生产性质不同的车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位置门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17.2.8疏散用的门及配电装置室和电缆夹层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7.2.9焚烧主厂房防爆泄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活性炭车仓罐间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机械通风,外墙应设置泄压窗。
2氨水或尿素溶液储罐宜露天布置,当在室内布置时,储罐间应靠外墙布置,外墙应设置泄压窗。当还原剂为氨水时,房间内应设置氨浓度检测装置。
3锅炉采用激波吹灰时,乙炔汇流排间应贴临厂房外墙设置,外墙应设置泄压窗。
17.2.10焚烧厂房内部的装修设计应考虑消防因素,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17.3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17.3.1焚烧厂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焚烧厂的设计同时进行。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消防用水水源应可靠。
17.3.2厂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及火灾延续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7.3.3焚烧厂宜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17.3.4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17.3.5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2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不小于表17.3.5的规定
17.3.6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2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17.3.6的规定
17.3.7消防水源、高位消防水箱、室内、外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7.3.8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引风机室,高压配电装置(无油),油浸变压器室,油泵房,水泵房,石灰浆制备间,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水净化站,冷却塔,化水车间,循环水处理间,启动锅炉房,空压站(有润滑油),热工、电气实验室,各分场维护间,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
17.3.9垃圾池间的消防设施应采用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垃圾池间固定消防水炮设计消防水量不应小于60L/s,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h。
2消防水炮室内供水系统应有不少于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管网的1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供给全部的消防水量,消防水炮室内、外供水管网整体应为环状管网。
3消防水炮应能够实现自动或远距离遥控操作。
4消防水炮给水系统室内配水管道宜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或法兰。
5消防水炮的布置数量不应少于两门,其布置高度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上部建筑构件的影响,并应能使两门水炮的水射流同时达到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消防水炮的设置不应妨碍垃圾给料装置的运行,设置场所应有设施维修通道及平台。
6暴露于垃圾池间内的消防水炮及其它消防设施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电机。
17.3.10焚烧炉进料口附近,宜设置消防水设施。
17.3.11油库的排水管在防火堤外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
17.4电气消防
17.4.1焚烧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采用集中或控制中心报警。
17.4.2消防控制室应与中央控制室合并设置。
17.4.3焚烧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屋内配电装置及垃圾池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7.4.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4.5消防水泵及主厂房普通电梯应按I类负荷供电,主厂房消防电梯应按保安负荷供电。
17.4.6焚烧厂的应急照明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焚烧厂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柴油发电机房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正常时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2主厂房出入口、通道、楼梯间及远离主厂房的重要工作场所的应急照明,宜采用自带电源的应急灯。
3当厂内有保安电源时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事故保安电源供电;当厂内无保安电源时,焚烧厂其他场所的应急照明应采用蓄电池直流系统供电,应急照明与正常照明可同时点亮,正常时由低压380/220V厂用电供电,事故时应能自动切换到蓄电池直流母线供电。
17.4.7焚烧厂的电气消防设计除应符合上述条款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17.5暖通消防
17.5.1蓄电池室、渗沥液收集区域、调压站、油泵房不得采用明火采暖。
17.5.2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等电气设备间。
17.5.3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房间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其他房间应按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17.5.4与防排烟无关的通风及空调设备应与消防系统连锁,出现火警时能够立即停运。
17.5.5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风机连锁,并应设置超温断电保护信号。
17.5.6除炉渣仓通风系统可采用难燃材料外,厂房内通风及空调系统的风道及附件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17.5.7风道和冷水管道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17.5.8配电装置室、油断路器室应设置事故排风机,排风机电源开关应设在发生火灾时能安全方便切断的位置。
17.5.9建筑防排烟用风机宜设置在室外(屋面),当室外(屋面)无放置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防排烟风机房。
17.5.10垃圾池间宜设置火灾时防止烟气外溢的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可与垃圾池间机械排风系统合建。
17.6其它
17.6.1油库的消防设施设置,应根据油库等级、储罐形式、液体火灾危险性及邻近单位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量大于200m3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3的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低倍数或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覆土卧式油罐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可不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应按本规范17.6.2条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17.6.2油库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组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应配置1具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当计算数量超过6具时,可按6具配置。
2油库主要场所灭火毯、灭火沙配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7.6.2的规定。
17.6.3油库及油泵房消防设施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有关规定。
17.6.4焚烧炉采用轻柴油作为启动点火及辅助燃料,且日用油箱间和油泵间布置在焚烧厂房内时,日用油箱间和油泵间应设置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
17.6.5焚烧炉采用燃气作为点火及辅助燃料时,燃气调压间应为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17.6.6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管道及油管道穿过。
17.6.7焚烧厂有关防火封堵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154的有关规定。
17.6.8焚烧厂设置自动喷水、泡沫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时,相应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和《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等的有关规定。
18其他辅助设施
18.1检测与化验
18.1.1焚烧厂应设置检测化验室,检测化验室应根据焚烧厂运行管理需要配置检测化验设备和设施。其检测化验类别可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垃圾成分、垃圾热值、炉渣热灼减率、飞灰及其稳定化物特性等。
18.1.2检测化验室宜在焚烧主厂房内布置,并应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的技术规范,结合焚烧厂的特点进行设计。
18.2维修及仓储设施
18.2.1焚烧厂应设置维修间,维修间应具有对全厂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与维修功能,通用设备的大、中修可通过社会化协作解决。
18.2.2维修间应配备必要的金工设备、机械工具、搬运设备和备用品、消耗品。
18.2.3焚烧厂应根据需要设置库房,用于存放各种材料、备品备件等,其中金属、非金属材料库以及备品备件库,应与油料、燃料库以及化学品库房分开设置。
18.3电气设备与自动化试验室
18.3.1厂区可不设变压器检修间,但应为变压器就地或附近检修提供必要条件。
18.3.2电气试验室设计应满足电测量仪表、继电器、二次接线和继电保护回路的调试与电测量仪表、继电器等机件修理的要求。
18.3.3自动化试验室的设备配置,应满足对工作仪表进行维修与调试的需要。
18.3.4自动化试验室不应布置在震动大、多灰尘、高噪声、潮湿和强磁场干扰的地方。
19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9.1一般规定
19.1.1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灰渣、恶臭、废水、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
19.1.2焚烧厂建设应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焚烧厂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19.1.3应根据污染源的特性和合理确定的污染物产生量(浓度)制定焚烧厂的污染物治理措施。
19.2环境保护
19.2.1焚烧厂烟气污染物的种类可按表19.2.1分类。
19.2.2焚烧厂各种污染物设计排放限值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工艺方案的确定应符合焚烧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
19.2.3焚烧厂的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对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的有关规定。
19.2.4焚烧厂的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综合治理措施。
19.2.5焚烧线运行和停止运行期间,应有防止恶臭扩散到周围环境中的措施。焚烧厂恶臭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19.3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9.3.1焚烧厂的职业卫生保障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有关规定。
19.3.2焚烧厂应设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施。
19.3.3焚烧厂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劳动防护用品规则》GB11651的有关规定。
19.3.4焚烧厂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文件规定。焚烧厂安全生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的有关规定。
19.3.5焚烧厂劳动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通道、楼梯均应有足够的通行宽度、高度与适当的坡度;应有必要的护栏、扶手等。一般不应有障碍物,必须设置管线穿行时,应有保证通行安全的措施。
2.高空作业平台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应设置可吊挂的安全带及防止坠落的安全设施。大型槽罐类的设备内应有如安全梯等紧急安全措施。
3.机电设备周围留有足够的检修场地与通道。旋转设备裸露的运动部位应设置网、罩等防护设施。
4.堆放物品处,应有明显标记。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牌等标记。
5.高噪声、明显震动的设备应采取隔声、隔震、消声、吸声等综合治理措施,以及人员防护措施。
6.对人员可以接触到的,表面温度高于50℃的设施,应采取保温或隔离措施。
7.需要进行内部人工维护修理的槽、罐类,应有固定或临时通风措施,并根据需要于出入口处设置供吊挂安全带的挂钩。
8.电气设备应尽可能设置在干燥场所,避免漏电。
9.对遥控设施,应设有紧急停车按钮。
10.人员疏散通道及其他重要通道处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11.设备控制尽可能自动化,并设置设备故障或操作不当时的可靠的安全装置。
12.应设置电话、广播等通讯设施,实现与各岗位迅速联系。
13.垃圾卸料平台外端应设置护栏或护壁,以及操作人员安全工作地带。
14.垃圾卸料门与垃圾池连接部位应设置车挡或其他安全措施。
15.吊车控制室位于垃圾池上方时,控制室的监视窗或窗前应设置金属框、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
16.应设置垃圾抓斗与钢缆绳维修场地,并不影响其他抓斗运行。
17.垃圾进料斗的进口处应高于楼板面,并可在其周围设置不影响抓斗运行的护栏。进料斗应有解除如“架桥”等故障的措施。进料斗下部溜管应采取水冷却措施。
18.各种管道、阀门应采取易于操作和识别的措施。烟囱检测口处设置采样平台与护栏。
19.飞灰排放、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止飞灰扩散的密闭措施。
20.发生误操作时,系统可保证在安全范围运行与多余信息排除。异常信息及故障应准确传递给操作人员。
21.使用酸碱等化学品时,防止对人员伤害措施。
22.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规定执行。
20工程施工及验收
20.1一般规定
20.1.1焚烧厂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焚烧厂设计图纸、文件及相关标准的学习和技术研讨,了解垃圾焚烧工艺对各设施的特殊要求。
20.1.2焚烧厂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除常规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内容外,还应对下列设施提出施工方案:垃圾接收、储存及渗沥液储存设施防渗工程;垃圾池间及卸料大厅的密封工程;垃圾焚烧炉及其辅助设备安装工程;烟气净化及其辅助设备安装工程;飞灰处理设备安装工程。
20.1.3焚烧炉等大型设备基础施工前应核对设备荷载和基础承载力数据,确认无误再开始施工。
20.1.4关键设备安装前应仔细核对设备铭牌上的技术参数与图纸标示的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向设计人员做进一步核实确认,确认无误后方能开始安装。
20.1.5施工安装使用的设备、材料、预制构件、器件应符合相关的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20.1.6焚烧锅炉等有关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技术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与相应特种设备级别安装类型相符合的安装许可证。
20.1.7对工程的变更、修改应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20.2工程施工及验收
20.2.1焚烧厂施工前应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施工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并已完成设计交底。
2施工用临时建筑、交通运输、电源、水源、气(汽)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机具、器具等应准备充分。
3合理安排施工场地。
4设备安装前,除需要交叉安装的设备外,土建工程墙体、屋面、门窗、内部粉刷应基本完工,设备基础地坪、沟道应完工,混凝土强度应达到不低于设计强度的75%。用建筑结构作起吊或搬运设备承力点时,应核算结构承载力,以满足最大起吊或搬运的要求。
5应符合设备安装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否则应采取相应满足安装条件的措施。
20.2.2设备材料的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到货设备、材料应在监理单位监督下开箱验收并作记录:
1)箱号、箱数、包装情况;
2)设备或材料名称、型号、规格、数量;
3)装箱清单、技术文件、专用工具;
4)设备、材料时效期限;
5)产品合格证书。
2检查的设备或材料符合供货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应无短缺、损伤、变形、锈蚀。
3钢结构构件应有焊缝检查记录及预装检查记录。
20.2.3设备、材料保管应根据其规格、性能、对环境要求、时效期限及其他要求分类存放。需要露天存放的物品应有防护措施。保管的物品不应使其变形、损坏、锈蚀、错乱和丢失。堆放物品的高度应以安全、方便调运为原则。
20.2.4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垃圾焚烧锅炉、蒸汽管道、汽轮机机组、电力接入系统等设备和系统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DL/T5210相关专业专篇的要求。单一供热的焚烧厂的施工应参照国家有关供热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规范进行。
20.2.5垃圾焚烧厂采用的输送、起重、破碎、泵类、风机、压缩机等通用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及相应各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6袋式除尘器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袋式除尘器安装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JB/T8471的有关规定。
20.2.7焚烧厂通风与空调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
20.2.8焚烧厂管道工程、绝热工程施工与验收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26的有关规定。
20.2.9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和设备可按供货商提供的安装、调试、验收进行施工和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20.2.10电气设备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
20.2.11国外引进设备的安装,可参照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资料等文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进行。
20.3竣工验收
20.3.1焚烧厂各项工程施工完成后,竣工验收前应对全厂设备和系统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确认各种特种设备安装后的检验记录资料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确保所有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方能进行试运行;
2应提前5~7天将生活垃圾投入焚烧厂垃圾池间,在焚烧线试运行前应启动垃圾池间独立排风除臭系统,并确保臭气排放浓度达标。
3焚烧炉试运行前应完成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和仪器的校验和标定工作。
4试运行前应准备足够的助燃燃料以及烟气净化用的各种耗材。
5应按照焚烧炉供货商提供的烘炉升温曲线用助燃燃烧器进行烘炉,将焚烧炉炉膛主温控区温度升至850℃后,才能启动垃圾进料系统;
6垃圾进入焚烧炉后,烟气净化系统应立即投入使用;
7其它试运行的工作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
20.3.2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20.3.3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性建设工程和辅助性公用设施、消防、环保工程、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环境绿化工程已经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完成,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和验收条件。未按期完成的,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垃圾热能利用设施已经安装配套,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垃圾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主温控区温度、垃圾焚烧锅炉热效率、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料消耗指标均达到设计要求。
3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4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垃圾与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焚烧运行要求。
5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20.3.4重要结构部位、隐蔽工程、地下管线,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和验收规范,及时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不得作覆盖工程和后续工程。
20.3.5初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验单位、主体设备供货商、环保单位、消防单位、劳动卫生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20.3.6竣工验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2复查单项工程验收投入运行的文件;
3全面评定工程质量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进行基本建设物资和财务清理工作,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对遗留财务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整理审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开工报告,项目批复文件;
2)各单项工程、隐蔽工程、综合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记录;
3)工程和设备技术文件及其他必须文件;
4)基础检查记录,各设备、部件安装记录,设备缺损件清单及修复记录;
5)仪表试验记录,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6)水压试验记录;
7)烘炉、煮炉及严密性试验记录;
8)试运行记录。
6办理、移交厂外工程手续;
7编制竣工验收报告,并宜于竣工验收前一个月报请上级部门批准。
20.3.7工程竣工验收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行政和技术法规的规定。
注:
Ⅰ类负荷:短时(手动切换恢复供电所需的时间)停电可能影响人身或设备安全,使生产停顿、垃圾处理量或发电量大量下降的负荷。
Ⅱ类负荷:允许短时停电,但停电时间过长,有可能损坏设备或影响正常生产的负荷。
Ⅲ类负荷:长时间停电不会直接影响生产的负荷。
0Ⅰ类负荷:在机组运行期间以及停运(包括事故停运)过程中,甚至停运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应由UPS连续供电的负荷,即交流不停电负荷。
0Ⅱ类负荷:在机组失去交流厂用电后,为保证机炉安全停运,避免主要设备损坏,重要自动控制失灵或推迟恢复供电,应在停电时继续由直流电源系统供电的负荷,即直流保安负荷。
0Ⅲ类负荷:在机组失去交流厂用电后,为保证机炉安全停运,或者为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等原因,应在停电时继续由交流保安电源供电的负荷,即交流保安负荷。
连续——每次连续带负荷2h以上者。
短时——每次连续带负荷2h以内,10min以上者。
断续——每次使用从带负荷到空载或停止,反复周期地工作,每个工作周期不超过10min。
经常——系指与正常生产过程有关的,一般每天都要使用的电动机。
不经常——系指正常不用,只是在检修、事故或机炉起停期间使用的电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