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深圳市环保局印发《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试行)》。全文如下:
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
(试行)
2017年5月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归口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化、黄红斌、曾庆郁、伍明、程昊、钱萌、孙国芬、曹亚首、贺达观、戚月昆、李笑梅、胡涛、高建玲、赖秀玉、王思文。
引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推动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
1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引规定了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排污管道及排放口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具体细则。
本技术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工业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指引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指引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技术指引。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26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1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8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508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6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50051烟囱设计规范
GB50212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
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83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计规范
GB20101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T12452企业水平衡通则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J131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DB44/2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1597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7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HJ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办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212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283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厢式压滤机和板框压滤机
HJ/T352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580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12垃圾焚烧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2015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2020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2028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2035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2038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HJ2042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
HJ2002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CJ343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02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CJJ31城市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JGJ141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CECS162给水排水仪表自动化控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关于印发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17-2020)的通知》(深府[2017]1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测系统管理的通知》(深人环[2016]657号)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深人环[2017]37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2]57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办法》(深环[2000]9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3年第20期总第336期)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引。
3.1工业污染源industrialpollutionsources
指工业生产中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场所。它通过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和废热污染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振动、排放噪声等危害周围环境。
3.2重点污染源keypollutionsources
列入《深圳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或其它深圳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污染源,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实行重点监控、重点管理。
3.3现有污染源existingpollutionsources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污染源newpollutionsources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5第一类污染物thefirstclassofpollutants
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本标准中是指DB44/26-2001中规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共16种,即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芘,总铍,总银,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活性氯、石棉、氯乙烯。
3.6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
3.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generalindustrialsolidwastes
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8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9排气筒高度emissionpipe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0二次污染secondarypollution
指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作用下,转变成毒性更大、对生物有直接危害的物质,这些物质是原来的污染源中所没有的。
4水污染防治设施
4.1总体要求
4.1.1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4.1.2废水处理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并满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的要求。
4.1.3废水处理工艺应选择先进、实用、安全、对水质水量变化耐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技术,并能实现废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1.4排污单位及废水处理设施应达到进出口水量平衡。
4.1.5废(污)水排放单位需对各类排污管道进行标志标识,做到分类清、走向清、标识清。
4.1.6不同类型废水分质处理,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单独进行收集预处理。
4.1.7废水处理设施应按HJ2015、GB18918、GB50014、HJ/T91、HJ/T92及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4.1.8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T212、HJ/T352、HJ/T353、HJ/T354、HJ/T355和HJ/T356的相关规定。
4.1.9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安全及卫生需设冲洗喷淋设备的,需进行备案,并分别安装水表记录用水量。
4.1.10冲洗喷淋设备应安装在产生或存放有毒物质工作场所15m以内,并设置围堰,应急冲洗废水应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4.1.11废水处理设施内因工艺需要注入自来水的,应采用固定管道接入废水处理设施构筑物内,并安装自来水表记录用量,存档备查。
4.1.12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独立电表,记录每月用电量,并存档备查。
4.1.13废水处理设施应设置污染物超标报警装置和应急回流阀,以确保不达标废水不排出厂外。
4.1.14废水处理设施内各处理单元及废水站地面以及产生废水的车间地面均按GB50212做好防腐、防渗。
4.1.15有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应定期对处理单元周边的土壤或地下水进行监测,防止土壤或地下水污染。
4.1.16锅炉、自备电站冷却水均纳入工业废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4.1.17厂区、车间平面布置图应按规范设置,具体示意见附录B。通过平面布置图可以准确查找企业各类排污管道位置及排放去向,并及时更新平面布置图以保证与实际情况一致。
4.1.18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
4.2给水管道
4.2.1企业给水管道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三种用途分开,各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按月记录用水量。
4.2.2企业给水管道按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应符合GB7231要求。
4.2.3企业现有给水系统中,存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情形的,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并安装水表记录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量。
4.2.4新建污染源,不应将其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4.3排污管道
4.3.1从车间源头至废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类型废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废水管道标识颜色规定见附录A.4。
4.3.2排污管道采用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明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
4.3.3排污管道明标位置包括:废水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及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管道长度超过5m时,间隔5m设置一个标识。
4.3.4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采用地下管沟的,应防止雨水进入,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
4.3.5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
4.3.6同类型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汇入同一管道。
4.3.7各类型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安装流量计计量其废水量。
4.3.8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DB44/26(或该行业应执行的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
4.3.9初期雨水应按要求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4.3.10工业污染企业雨水排放管渠内不应敷设其它排污管或与其它排污管交叉。
4.3.11工业污染企业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在地面用白色标识标明走向。并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检查井。
4.3.12所有排污管道应为固定管。
4.3.13所有废弃排污管道应拆除。
4.4废水处理设施
4.4.1总体布局
a)废水处理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15的要求。
b)废水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规划要求并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宜靠近生产车间,废水可自流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有良好的排放条件。
c)废水处理设施总体布局应按照处理工艺和流程布置建(构)筑物及设施,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满足施工、安装的要求。通道设置宜方便维修管理及药剂、污泥运送。
d)废水处理设施应将管理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上风侧,将污泥区和进水区布置在夏季主导风向下风侧。
e)废水处理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重力流,需要提升时应设置相应的提升设备,废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位,宜高于受纳水体的常水位。
f)废水处理设施内管道复杂时宜设置管廊,管廊设置应符合GB50014和GB50016的规定。
g)废水处理设施应做好防雨工程,有完善的雨水排放系统。
4.4.2构筑物
a)水质、水量变化大的废水处理站,宜在废水处理设施之前设置调节池。调节池容积应依据废水水量、水质变化范围及要求的均和程度确定,应满足水量、水质变化一个周期以上全部废水的调节要求。
b)调节池宜设置搅拌系统,定期清理,并应按有关要求采取加盖、排泥、通风、除臭及防爆等措施。
c)药剂与废水混合反应过程中,如产生有害气体,则混合池和反应池应加盖密闭,设通风设施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过滤池的反冲洗水应返回调节池,不得直接外排。
e)缓冲池采用分流处理工艺,各独立单元处理后直接到排放口的,应配置综合缓冲池,即各独立处理单元处理后应混合排放。缓冲池容积一般为4小时处理水量。
f)定期对各处理构筑物中的设备、仪表进行校正和维修保养,并存档备查。
g)废水处理设施内各构筑物需在四周明显位置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包括构筑物名称、构筑物尺寸、污水种类、主要污染物、停留时间、进出水口主要控制因子浓度范围。标牌样式见附录B5。标牌尺寸:300mm*200mm,标牌蓝底白字,标准材料表面采用搪瓷或者反光贴膜。
4.4.3自动化控制
a)根据HJ2015规定划分的大中型废水处理设施的重要工艺参数及处理过程应由微机实现三级监控,即现场设备手动操作、各处理单元独立操作、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系统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
b)中控系统应有排放流量(含累计流量)和出水COD、pH、电导率等在线监测指标的数据及历史曲线。
c)中控系统应有各废水提升泵、曝气设备、污泥泵的运行记录及历史曲线。运行记录包括电流和运行时间。
d)pH值调节宜釆用pH计;自动加药系统宜采用氧化还原电位仪(ORP)控制加药量,缺药时可自动报警。酸析、加碱应采用pH值自动控制设备,破氰、氧化应釆用ORP自动控制。自动加药系统可切换成手动控制。
e)各类泵均应与对应的吸水池液位连锁,并保证最低液位自动停泵。每个子系统废水进水泵、药剂加药泵、搅拌机、鼓风机、自控阀门等宜各自设置连锁,避免药剂和能源浪费。
f)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互切换双回路控制系统。应具有自动保护和声光报警功能。对己实现在线监测的污染因子设置超标自动报警。在污染因子出现超标时,能及时报警并将超标废水引回再处理。
g)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对主要操作单元、出水排放口进行监视,并能实施远程图像传输。所有图像资料至少保存30天。
4.4.4污泥处理和贮存
a)污泥处理构筑物和设备的设置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b)污泥经过处理后,应符合CJ3025的规定。
c)应依据危险废物的名录及相关鉴别标准,对工业废水处理所产生的污泥进行鉴别,属危险废物的工业废水污泥,应按GB18484、GB18597、GB18598的要求进行处置。
d)压滤场所应设置围堰,并作防腐防渗处理,保证污泥压滤水和渗滤液妥善收集,回流再处理。
e)污泥浓缩应根据污水处理工艺、污泥性质、污泥量和污泥含水率要求进行选择,可采用重力浓缩、气浮浓缩、离心浓缩、带式浓缩机浓缩和转鼓机械浓缩等。
f)污泥浓缩工艺设计应符合GB50014的规定。
g)污泥的浓缩、固液分离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应收集到废水调节池。
h)污泥脱水应采用厢式或板框压滤机等污泥脱水设备进行机械脱水,压滤机的选用,应符合HJ/T283的规定。压滤机的设计工作时间每班不宜大于6h。
i)脱水后的污泥,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后,存放在具有防雨淋、防渗、防扬散、防流失的场所,并应按照GB15562.2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按GB18597要求进行管理。
j)鼓励采用先进的污泥浓缩设备。
k)污泥装袋运往污泥贮存点集中存放,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跑、冒、滴、漏,贮存场所应有防扬散、防雨、防渗等防护措施,并悬挂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志牌。
4.4.5回用水处理系统
a)有相关环保要求时,按要求建设废水回用处理设施。
b)回用水处理系统能实现稳定、持续运行,回用率达到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
c)制取回用水时产生的浓水应引回废水处理设施再处理。
d)回用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的水不得再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4.4.6分析化验室
a)废水处理设施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监测分析本企业所需要控制的主要污染因子的能力(监测条件要求高的指标,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b)按照检测项目配置相应的监测分析仪器和玻璃器皿。
c)定期与环保部门或有资质的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进行对比。
4.4.7其它
a)废水处理设施区保持干净整洁,所有操作员工统一着装、持证上岗。站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没有无关的杂物;墙体及容器槽罐外表无污泥和化学药品痕迹;地面用防滑、耐腐蚀地砖或涂绿色环氧树脂,保持无积液。
b)废水处理设施按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用品与应急物资,在存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的场所设置各类安全警示牌,警示牌黄底红字。配置医药箱(配备常用外伤、应急用药品)、应急喷淋装置、操作人员防护必用品(防护服、手套、口罩、护目镜、胶鞋等)、处理设施维修(鼓风机、防爆灯等)等应急物资。
4.5污水排放口
4.5.1各排污单位各独立厂区只允许设一个工业废水排放口;生活污水若单独处理排放的或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只允许设一个独立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排放标准分别执行GB18918、CJ343的相关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的,须报经当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
4.5.2排放含DB44/26中第一类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出水口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放口。
4.5.3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和含氰废水在车间排放口及车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安装在线流量监控装置。
4.5.4应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设置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和采样点。
4.5.5污水排放口采样点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4.5.6按照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在排污口安装流量计、氨氮、CODCr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控装置,并且装置运行正常,按要求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生活污水排放口应安装流量测量装置。
4.5.7工业废水排放口内不得有任何与自来水相关的管道接入。
4.5.8各排污单位独立厂区的雨水管网应归并为一个排放口。
4.5.9排污单位所有排放口(含雨水排放口)均应设置观察井。观察井应设置在厂外。厂外确不具备条件的,可在厂内排放口处设置。
4.5.10观察井处设立标志牌,标志牌黄底黑字(长40cm宽30cm)。观察井井盖打开方便,便于采样检查。井底应至少低于出水口下沿30cm以上。
5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5.1总体要求
5.1.1废气污染防治应满足深府[2017]1号文的要求并遵循“分类收集、集中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
5.1.2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00的技术要求。
5.1.3应选择先进、可靠、实用、安全的工艺技术,能够实现废气污染物经处理后保持稳定达标排放。废气治理工程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避免使用能耗高的设备和环境危害大的处理药剂;采用的处理工艺应能减少水耗、电耗、物耗。
5.1.4处理单元和管线布局科学合理,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易操作性。各结构单元名称和功能等应标识明晰、提示明确,便于识别和操控。
5.1.5有挥发性有机废气(VOC)产生的生产线对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和净化率需满足深府[2017]1号文的要求。
5.1.6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应满足HJ2026、HJ2027的技术要求。
5.1.7各种规模的袋式除尘工程的设计、施工与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应满足HJ2020的技术要求。
5.1.8采用振打或旋转刷方式清灰电除尘器的含尘气体净化处理工程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与运行维护应满足HJ2028的技术要求。
5.1.9锅炉的性能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和产业政策;环保设备的配套状况及环保审批、验收手续齐全。
5.1.10除尘设备的运行状况正常,干清除没有漏气或堵塞,湿清除灰水的色泽和流量正常;灰水及灰渣的去向明确,没有二次污染。
5.1.11配置必要的分析仪器,对主要污染物浓度具有监测监控功能,采样孔、采样监测平台的设置应当符合HJ/T397的要求。
5.1.12电镀废气净化系统应安装独立的电表。
5.1.13应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有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有详细的运行操作记录。
5.2室内通风
5.2.1应保证室内布局合理、进风量足够、通风顺畅、无死角、不随意增设围墙阻挡空气流动。确保室内空气质量符合GBZ1的要求。
5.2.2不应将生产废气通过开窗、墙壁或窗上排风扇等排风设施直接外排,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5.3废气收集
5.3.1生产车间各生产线产生废气的环节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罩。
5.3.2氮氧化物废气、含铬废气、含氰废气、氟化氢气体、含氨废气等废气应设置独立的废气收集系统,并单独进行处理。不应将含氨气和硝酸、盐酸、氟化氢气体混合收集。不应将含氰废气和酸性废气混合收集。
5.3.3使用溶剂型原料的生产线必须全密闭,有机废气收集率、净化率均应达到90%以上。
5.3.4废气收集管道及通风管道宜根据废气理化特性选取合适的材料。含铬废气收集管道建议使用PVC材质,不使用PP材质。
5.4废气输送管道铺设
5.4.1管路布置应从系统总体布局出发,既要考虑系统的技术经济合理性,又要与总图、工艺、土建等有关专业密切配合,统一规划,力求简单、紧凑,缩短管线,减少占地空间,节省投资,不影响工艺操作、调试和维修。
5.4.2通风管道铺设应执行JGJ141。
5.4.3对于同一个废气收集管道连接了多个收集罩的,应安装风阀调节风量,通过安装恒压抽风系统进行控制,以节省用电。
5.4.4管道安装应符合GB50235的要求,管道应牢固固定。
5.4.5对易产生积水的管道应设置排水管,对易产生积灰的管道应设置清灰孔。
5.4.6对碱蒸汽及易结晶的气体的收集管应预设检修接口,便于定期维护清理。
5.4.7对收集易燃有机废气的管道应满足防爆要求并定期更换。
5.4.8废气收集管道应标示收集的废气种类和流向。
5.4.9废气经收集后应经过处理设备处理后达标后外排,不应设置旁路管道。
5.5废气处理设施
5.5.1废气处理设备宜选用耐腐蚀的材料,基础应平整稳固,采用湿式净化系统的下面应设置防腐、防渗围堰。
5.5.2循环泵等连续运行的设备宜采用一用一备。
5.5.3主要设备应设标示牌。标示牌悬挂或粘贴于设备表面明显位置,注明设备的编号、名称、型号、主要参数。
5.5.4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应定期分类排放至废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排放,不应出现二次污染。
5.5.5电镀废气处理采用自动加药系统,自动系统实现远程/现场、手动/自动切换操作。
5.5.6涂装作业中,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热力燃烧、液体吸收等五类净化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应满足GB20101的技术要求。
5.6废气处理控制系统
5.6.1在系统中安装pH计、液位计、ORP控制仪、氰化氢气体检测传感器等满足自动控制要求。
5.6.2重要控制参数及处理过程应通过PLC系统实现中控室集中控制,中控室应有便于操作的显示界面,并实现现场手动操作。
5.6.3风机开启联动加药系统(喷淋水泵、循环液槽液位、pH值应满足启动条件);循环泵能实现主备用自动切换。
5.6.4对废气收集、处理、加药等用电设备的工作电流和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5.6.5中控系统应能储存运行状况的历史数据,至少存储30天,并便于查询。
5.7废气排放口
5.7.1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5.7.2有组织排放的废气,不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的排气筒,要加高达到规定要求,有泄漏现象的要进行改造。
5.7.3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并设置采样口。
5.7.4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及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GB/T16157和HJ/T75、HJ/T76、HJ/T373、HJ/T397等的规定设置。采样口位置无法满足规定要求的,应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5.7.5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深人环[2016]657号文件的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数据有效性判别及数据的传输应符合HJ/T212、HJ/T352的相关规定。
5.8其他
5.8.1废气处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5.8.2做好每日运行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具体、详尽。
5.8.3将废气处理设施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应急物质,在危险场所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牌。
6固体废物
6.1总体要求
6.1.1企业应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根据类别按环评要求对固体废物进行不同的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6.1.2对危险废物的源头、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
6.1.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GB18597中的相关要求,要有防风、防雨、防晒及防渗防流失等措施,按要求进行包装、设置警示标志,专人管理。
6.1.4企业应当严格对危险废物的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进行记录,交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1.5所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都要建立相应档案,其产生、收集、处理和转移的信息应清晰明确。在企业相应地点标明其处理方式、流程及各环节负责人等相关信息。标识可参照《深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南》的要求进行设置,见附录B6。
6.1.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6.2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
6.2.1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15日的处置量。
6.2.2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围堰,并定期清理。
6.2.3危险废物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6.2.4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GB18597要求。
6.2.5危险废物需分类收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6.2.6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6.2.7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此外,应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6.2.8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或设施上应粘贴符合GB18597要求的标签。
6.2.9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容器应完好无损,且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6.2.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存放易燃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并应采用防爆灯具。
6.2.11危险废物贮存施设要防风、防雨、防晒。
6.2.1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要进行无害化处理,设立临时堆场的应满足GB18599的标准,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防渗透,并有专门的处置记录和外售协议。
6.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
6.3.1转移危险废物时需严格按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调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深人环[2017]37号)的要求执行,并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6.3.2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6.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与管理
6.4.1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企业,应持有资质企业出具的该危险废物样品物理和化学性质的分析报告,经认定可以贮存后,方可接收。
6.4.2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
6.4.3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均须作好危险废物情况的记录,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的记录和货单在危险废物回取后应继续保留5年。
6.4.4应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6.4.5泄漏液、清洗液、浸出液应符合GB8978的要求方可排放,气体导出口排出的气体经处理后,应满足GB16297和GB14554的要求。
6.5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安全防护与监测
6.5.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GB18597中的有关规定。
6.5.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
6.5.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配备通讯设备、照明设施、安全防护服装及工具,并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6.5.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内清理出来的泄漏物,一律按危险废物处理。
6.5.5按国家污染源管理要求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测。
6.6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关闭
6.6.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在关闭贮存设施前应提交关闭计划书,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6.6.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经营者应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6.6.3无法消除污染的设备、土壤、墙体等按危险废物处理,并运至正常营运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场或其它贮存设施中。
6.6.4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表明已不存在污染时,方可摘下警示标志,撤离留守人员。
7噪声防治设施
7.1产噪设备
产噪设备不应是国家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淘汰产品,产噪设备布局合理,管理规范。
7.2噪声防治设施
噪声防治设施完好,按要求使用,不应擅自拆除或闲置。
7.3噪声排放
产生噪声的企业应定期检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并符合GB12348及环评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
8排污口立标、建挡
8.1总体要求
排污口规范化改造后,要竖立标志牌,建立健全排污口档案,实现标准化立标和排放污染物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8.2排污口立标
8.2.1经规范化改造后的排污口,应按照GB15562.1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2.2排污口提示图形及警告图形符号见附录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由企业按规格自行制作。
8.2.3一般性污染物排放(源)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险物质的排放口(源)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8.2.4标志牌的设置位置应距排污口(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高度一般为:图形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距排污口(采样点)1m范围内有建筑的,挂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置立式标志牌。
8.2.5标志牌应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8.3排污口建档、管理
8.3.1排污口的顺序编号数字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号。
8.3.2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如:排污企业名称,排污口性质及编号,排污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立标情况,设施运行情况及改造意见等。
8.3.3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图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境保护设施,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变更的,应报环境监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8.3.4排污企业要将规范化排污口的有关设置纳入设备管理,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和制度。
9环境管理
9.1总体要求
9.1.1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
9.1.2加强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9.1.3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按照“规范、真实、全面、细致”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和资料,并建立报告制度。
9.1.4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公开污染源环境信息。
9.2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9.2.1企业单位(法人)应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由专人负责,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与维修,定期汇报其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达标。
9.2.2企业法人代表为该企业的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9.2.3建立涉及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运输及处理处置、以及噪声防治设施等的相关岗位,并建立岗位责任制,负责制定和实施污染物管理计划、处理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9.2.4严格执行重大环境保护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因维修、维护致使处理设施部分或全部停运时,应停止废水外排,并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该事项的书面报告。
9.2.5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对生产车间、厂区雨污管网、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噪声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区相关管道、构筑物、辅助工程等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并改正“跑、冒、滴、漏”现象,定期进行维护。
9.2.6设置专职的废水处理技术员,负责废水处理站运行的技术工作;设置专门的化验室和化验员,并按周期要求分析化验各处理单元的进水、出水水质;设置专职负责废水站的机电仪表维修人员。
9.2.7废水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运行、维护和管理废水处理设施,检查记录处理构筑物、设备、电器和仪表的运行状况,保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
9.2.8废气处理设施的操作人员需定期维护处理设施,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
9.2.9噪声防治设施应由专人定期维护和保养,噪声按照当地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应满足GB12348中的标准值,厂界达标,不产生噪声扰民现象。
9.3自行监测
9.3.1按《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具体监测要求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将发布的各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执行。
9.3.2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企业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9.3.3监测内容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监测位置在污染物排放口(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在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同时记录采样方法、监测频次、测定方法及自动监测设施的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要求保存自行检测记录。
9.4环境管理台账
9.4.1企业应按将发布的《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9.4.2在相关规范发布前,企业应参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设施类别、操作参数、记录内容、记录频次、记录形式、物料平衡比对等。具体要求见附录A2。
9.5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9.5.1应急预案
依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中的技术要求制定应急预案。预案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应明确应急组织结构,应急响应程序和救援措施,应急监测,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应急终止,应急培训和演习,保障措施,奖惩等。
9.5.2应急演练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查找预案的缺陷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修订,并应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相关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检查、更新。
9.5.3应急物资
建立应急资源储备动态数据库,及时检查、补充、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物资不变质、不移用。
9.5.4初期雨水收集池设施
初期雨水应经过收集入池,企业应当及时处理雨水收集水池内污水,并确保收集池在雨天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9.5.5应急事故池的管理
为预防危化品泄露事故,企业应按照GB50483等规范要求,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及相关的应急设施,保证由围堰出口至应急事故池之间的管道通畅,保证在发生泄漏后事故污水及洗消污水能够全部进入应急事故池。
a)应急事故池采用地下式,应急事故池的容积至少应达到日排废水量的50%,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能确保容纳收集储存应急事故发生时全厂的消防废水和其他事故废水。
b)应急事故池在平时应处于净空状态。
c)出水水质超标时,不应将超标废水排入应急事故池,应将超标废水排入综合调节池中,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d)当废水处理设施出现以下异常情况或事故时,应启动应急系统。
1)主要车间消防事故、化学品事故、环境事故等:当主要车间出现消防事故、化学品事故或环境事故等情况时,应关闭车间外围管沟至市政管网的阀门,并使车间废水通过外围管沟直接排入应急池。
2)水量超过系统设计处理能力:当生产车间排放水量超过系统的设计处理能力时,随着综合调节池水位上升至溢流口,可将超量废水由溢流管道排入应急池。出现这种情况时,废水处理系统可正常运行。
3)停电或设备故障:当废水处理设施停电或重要设备发生故障,导致废水处理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应将车间废水由调节池溢流至应急池。
4)异常情况恢复正常或事故排除后,应将应急池废水由提升泵泵入综合调节池中,再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排放。
5)应急事故池的启动及关闭需在环保部门备案。
9.5.6事后管理要求
企业应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明时间、原因、性质、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9.6污染源环境信息管理
排污单位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深圳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公开环境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如下:
a)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b)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c)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d)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e)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f)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10环保承诺
企业根据本标准完成工业污染源规范化建设,并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手续后,需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标准做出环境保护承诺,承诺书样式见附录A1。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A.1环保承诺书
环保承诺书(样本)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我单位已了解《深圳市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技术指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知晓本单位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深圳市要求进行污染防治设施规范化建设与管理,对所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我单位承诺不存在偷排、直排废水、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私设排污口、擅自增设工艺、增加污染因子和排污量、添加自来水弄虚作假、私自转移危险废物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我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治理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评估守法情况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并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特此承诺。
(声明:企业其他依法需要承担并申请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应在承诺书中补充。)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A.2台账管理主要内容
(1)设施类别:包括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等。
(2)操作参数: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
(3)记录内容:
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设施、治理设施的名称、工艺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各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等;包括原料用量、辅料用量、能耗量、产品量等企业基本生产信息。
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DCS曲线(模拟量点随时间变化的趋势记录曲线,通过趋势曲线可以分析生产过程的变化过程,从而优化生产,及对事件进行分析)等。
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以及与监测记录相关的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等。
(4)记录频次:指一段时期内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次数要求,如1次/小时、1次/日、1次/月、1次/季等。
(5)记录形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方式,包括电子台账、纸质台账等。
(6)物料平衡比对:通过记录企业一定时间段内(每月/每季度/每年)的原材料、辅料、能耗量(用电量/用水量)、产品产量、污水量、污泥量、废气量、物料回收量、物料损耗量、外排污染物主要因子含量等,纵向对企业生产运营情况进行比较,并考虑不同行业可允许的偏差范围,掌握企业的物料平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