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根据规划,河南将实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提到治理燃煤污染。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对1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达标改造或实施特别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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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17-07-17 11:1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根据规划,河南将实施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大气污染防治提到治理燃煤污染。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对1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达标改造或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全文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豫政办〔2017〕7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30日

河南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促进全省生态环保事业发展,实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目标,根据《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生态环境保护形势

第一节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十二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制定实施美丽河南、生态省建设等重大政策措施,全力推进蓝天、碧水、乡村清洁等重大环境治理工程,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十二五”环保规划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1.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5年,全省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51.1%,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为20.2%,省辖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常规监测因子水质达标率为100%,60条省辖市城市河流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浓度大幅下降,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省18个省辖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50.2%,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3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80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明显下降;全省10个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64.1%,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为10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为69微克/立方米,大气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初步遏制。全省森林覆盖率提高至23.62%,森林蓄积量达到17094万立方米,分别比2010年增加1.43个百分点、4158万立方米,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金钱豹、猕猴、白冠长尾雉等物种野外种群数量稳中有升。

2.总量减排任务超额完成。全省电力行业249台总计5760.9万千瓦燃煤机组全部建成脱硫设施,197台总计5485.4万千瓦燃煤机组建成脱硝设施,31台总计1543万千瓦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40台总计5285平方米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治理,68条总计28.15万吨/日水泥熟料生产线建成脱硝设施并完成烟尘提标治理;全省建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185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518万吨/日,污水处理率达到85.54%。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8.72万吨、13.43万吨、114.43万吨和126.24万吨,分别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的133%、109.3%、172.7%和140.1%,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任务。

3.环境风险防范有序开展。大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7个重点防控区域重金属削减率全部达到规划目标要求。辐射环境管理进一步规范,未发生重特大辐射事故,辐射环境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医疗废物处置进一步规范,处置设施负荷率达到89.63%,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开展了全省生产化学品环境情况调查工作,将化学品纳入环保日常监管范围。应急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妥善处置了山西长治苯胺泄漏事件导致红旗渠污染等70余起突发环境事件和跨界污染。开展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普查与分级管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等工作,扎实推进污染场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建设。

4.农村环保与生态建设取得成效。大力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开展农业面源、畜禽养殖等污染治理,划定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1209个,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项目924个,完成2800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省农村环境面貌持续改善。2015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数量增加至12个,自然保护区占全省国土面积的比例稳定在4.5%。全省受保护湿地面积16.42万公顷,累计建立省级以上湿地公园36处,总面积8.23万公顷。全省完成沙化土地治理8.46万公顷,累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3.85万平方公里。截至2015年年底,我省共创建国家级生态县1个、省级生态县7个、国家级生态乡镇104个、省级生态乡镇693个、国家级生态村7个,省级生态村3147个。

5.环境政策和制度逐步健全。修订出台3个地方性法规、2个政府规章、46个规范性文件、6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6个流域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目标责任制、差别化审批、总量预算、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环境举报等环境监管制度逐步完善。脱硝脱硫除尘电价、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经济政策进一步落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加强环境执法司法联动,实行网格化监管,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11728起,挂牌督办226起,实施环保“黑名单”管理201起,区域限批10起,持续保持环境违法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全社会生态环境法制观念和意识不断增强。

第二节生态环境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目前,我省生态环境形势仍十分严峻,全省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与群众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已成为影响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

1.环境污染严重,提高环境质量任务艰巨。我省依然处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相持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居高位,污染物排放强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区域环境承载力已达到或接近上限,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严重,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频发高发,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仍然较高,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仍然较多,畜禽养殖等乡村面源污染突出。多阶段、多领域、多类型问题长期累积叠加,传统煤烟型污染与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总氮、总磷污染并存,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农村普遍“垃圾围村”,农村农业面源、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问题日益显现。涉重金属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的重点环境风险源数量多,突发环境事件呈现原因复杂、污染物质多样、影响地域敏感、影响范围扩大的趋势。

2.生态系统退化,山水林田湖缺乏统筹保护。生态安全格局尚未形成,中度以上生态脆弱国土面积仍然较多,资源过度开发利用导致的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空间不断被蚕食侵占,湿地面积较少并有下降趋势,生物多样性尚未得到有效保护。“山水林田湖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落实不够,森林、湿地、水体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需要加强。

3.资源约束趋紧,生态环境前端预防难度加大。我省人口总量大、人均占有资源少,能源、矿产、国土等资源开发程度较高,矿产资源枯竭问题突出,人均耕地面积少。水资源缺乏且年际与地域分布不均,全省62条主要河流中有35条河流无源头水,海河及淮河主要支流环境流量基本无保障,水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问题并存,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城市生态用地少,土地利用不够高效集约。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远低于国家平均水平,燃煤消费比重仍然很高,部分地方燃气普及率低,省辖城市集中供热率低,相当一部分县级城市未集中供热,散煤燃烧直排现象普遍存在,资源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加剧,造成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突出。

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大挑战和历史性机遇

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形势更加错综复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处于矛盾最为集中的攻坚时期。我省国土空间开发低效、产业结构偏重、发展方式粗放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结构性和布局性污染问题共存,产业结构偏重在一些地方具有锁定效应,结构调整阵痛、动能转换困难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部分地方环保投入力度受到影响。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加速推进,城镇开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压力将继续加大,部分生态系统稳定性与生态服务功能呈现下降趋势。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生态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将继续加大。“十三五”期间,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求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已成为引领发展的重要理念和行动,发展方式、产业结构和资源能源消费朝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污染物新增排放压力高位趋缓,公众生态环境意识日益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逐步形成。“十三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挑战与机遇并存,既是负重前行、任重道远的关键期、攻坚期,又是充满希望、实现质量改善的窗口期、转折期,要坚定信念、保持信心,充分利用新机遇、新条件,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集中力量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战略目标。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

第一节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立足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环保短板,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以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预防、治理、管理全过程保护,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强化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联动协同,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河南,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第二节基本原则

1.坚持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核心目标任务。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清单式管理,将生态环境质量不降级、反退化作为刚性约束,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核心评价标准。

2.坚持把生态环境全过程保护作为根本途径。加强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全面强化生态环境预防、治理、管理各环节,在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的基础上,努力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链条向两端延伸,强化生态环境预防,不断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

3.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转变生态环境保护理念,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改革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4.坚持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既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约性强、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问题,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又着眼长远,协同推进环境预防、生态保护、治污减排、风险防控,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5.坚持把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作为重要保障。确保党委、政府履职履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治污减排能力,强化社会监督,加强“四型”(服务型、法治型、文化型、廉洁型)环保队伍、环境监管能力、环境信息化建设,凝聚形成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强大合力。

第三节主要目标

到2020年,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绿色低碳水平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生态安全屏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第四节治理理念

1.标本兼治。既要通过实施环境治理工程直接改善环境质量,更要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加强空间布局、资源能源、绿色生产方式、绿色生活方式方面的环境宏观调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绿色发展基础,从源头预防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2.系统施治。分区域、分流域、分阶段明确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统筹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生态保护多种手段,开展多污染物协同治理,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3.分类防治。建立系统完整、责权清晰、监管有效的管理格局,强化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分级管控,实施工业、生活、农业、交通源差异化管理,分区分级分项施策,精准化保护生态环境。

4.强化法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面加强环境立法、环境司法、环境执法,建立健全统一监管污染源、排放过程、环境介质的制度体系,依靠法律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5.社会共治。合理划分各级环境保护事权、财权,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6.联防联治。加大国际、省际生态环境共同保护合作力度,推进与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实施流域上下游共同治理,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共同建设,加强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加快形成区域协作、省市联动的联防联治机制。

第三章构建生态环境预防体系

第一节强化生态环境空间管控

1.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制定完善各类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空间管制要求和环境政策,建立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安全管控系统,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和环境分区分级管控,推进主体功能区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落地。

2.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按照“事前严防、事中严管、事后奖惩”的全过程管理思路,落实红线优先地位,加强监测监管,开展评价考核,实施奖惩结合,落实严格保护要求,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二节健全环境宏观调控机制

1.推进战略和规划环评。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促进中原经济区产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36号),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等规划环评,推动重点行业规划和产业集聚区新一轮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效力。探索实施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2.推动“多规合一”。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探索制定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环境质量底线、规划环评刚性约束等基础性系统要求,强化“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要素支持。积极开展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加强各部门各类空间性规划衔接整合,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支持省辖市、县(市、区)推进“多规合一”,统一编制市县空间规划,逐步形成一个省辖市、县(市、区)一个规划、一张蓝图。

3.发挥环境标准体系引导作用。完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体系,制定铝工业、钼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工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修订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洪河、涧河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节协同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1.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接近或达到警戒线的地方实行限制性措施。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线,实施水资源、建设用地、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依据城市、区域、流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重点地区造纸、毛皮制革、印染等行业规模限值。各环境质量超标地方实施行业内新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量或倍量替代。电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产能减量置换。2020年年底前,完成省、省辖市、县(市、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全社会能源使用效率,加强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能耗管控,到2020年,全省5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完成县级以上公共机构建筑及主要耗能设施、能效不达标的在用燃煤锅炉节能改造。控制高硫高灰煤开发和销售,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煤炭入洗率提高到8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

3.推进节水减污。实施钢铁、电力、造纸、焦化、氮肥、农副产品加工、皮毛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行业取水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控制。电力、钢铁、印染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推广普及先进适用的节水工艺、技术和器具,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推行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到2020年,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82.15亿立方米以内,全省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25%以上,市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4.严控生态用地占用。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协调,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用地不得占用,其他用地类型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外应逐步退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加强城镇周边地区耕地、林地、湿地等保护,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到2020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地复垦面积达到7.7万亩。合理降低耕地开发强度,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占用,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全省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2035万亩。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生态严重退化区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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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实施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全面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工、印染等传统制造业能效提升、清洁生产、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专项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增强绿色制造能力,开展工业园区和企业分布式绿色智能微电网建设。到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3%。

2.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绿色生产,实施绿色生产推进工程。推进国家级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区和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基地,争取到2020年60%以上的省级产业集聚区初步建成循环型园区。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综合利用水平,开展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基地建设,培育一批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推进多品种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利用;加强钢渣、矿渣、煤矸石、粉煤灰和脱硫石膏综合利用,生产高性能胶凝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到2020年,全省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尾矿综合利用率分别提高到65%和3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大力发展生态友好型农业,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推动农业废弃物质资源化利用和有效处理,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0%,农膜回收率达到80%,农作物秸秆利用率达到90%以上,国家粮食主产县基本实现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木本粮油、林果经济,加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力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回收,开发利用“城市矿产”,推进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规划建设一批静脉产业园,到2020年,主要品种再生资源回收率达到75%以上,省辖市全部建成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3.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推动低碳循环、治污减排、监测监控等核心环保技术、成套产品、装备设备研发,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环保企业优化组合,推进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尽快形成一批有竞争力的主导技术、主导产品和节能环保品牌,全省建成一批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集群)。健全市场准入和行业监管制度,加强环境绩效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环境服务企业绩效考核机制和环保服务企业诚信档案。鼓励发展节能环保技术咨询、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工程施工、运营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开展风能、太阳能资源普查和气候风险论证,鼓励发展清洁替代能源。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

第五节推动形成绿色消费自觉

1.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实施全面科普行动,广播电视台、网络媒体、报刊杂志开设栏目,社区、街道、工厂、企业、乡村设置宣传栏,强化资源环境省情宣传。开展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节能宣传月、低碳日、“绿色交通˙美丽中国”环境保护公益宣传、中原环保世纪行等主题宣传活动。建设生态环境教育平台,发布生活方式绿色化指南,引导公众积极践行绿色简约生活和低碳休闲模式。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小学、中学、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在全省党校、行政学院普遍开设生态文明教育课程。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经常性开展生态文化进社区、农村、企业、学校等活动,创作一批生态文化产品,创建一批生态文明教育基地。

2.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构建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绿色供应链,建设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产品目录,推行绿色标识、认证与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逐步淘汰污染严重、健康风险大的包装材料。

3.推进全社会践行绿色消费。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增强公众环境行为自律意识,在衣、食、住、行、游等各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推广绿色服装,遏制珍稀野生动物毛皮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引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的旅游风尚。倡导绿色居住,实行居民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鼓励绿色出行,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到2020年,省辖市实现公共自行车租赁服务全覆盖,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人以上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以上,其他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

第四章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

第一节大力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1.实施城市空气质量清单式管理。继续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108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6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达到200天以上,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制定实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制定实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和重点项目。到2020年,与2015年相比全省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28%以上,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30%左右,优良天数提高30%以上,重污染天数下降30%以上。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臭氧、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达标。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7市除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外还要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每年制定并下达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清单,加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加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公开力度,实时公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逐月公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

2.治理燃煤污染。全面淘汰城市小燃煤锅炉,实施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对1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达标改造或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电代煤、天然气代煤、清洁煤替代等工程,全面推进城乡居民采暖散煤替代,强化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措施。实施散煤销售点分类整治,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成区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全覆盖,依法取缔高污染燃料销售点,全面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地区禁止使用散煤。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加大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淘汰力度,公布地方性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点行业实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工业炉窑和砖瓦炉窑提标治理,对重点涉气企业和“小散乱差”企业实施分类治理,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整改清理。加强石油炼制、石油化学、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有机化工、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规模化餐饮场所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4.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积极推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综合采取车辆注销报废、限行禁行、财政补贴、排放检验、尾气提标治理等措施,继续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及回收拆解,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等高污染车辆治理力度,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禁止使用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升成品油质量,全面供应国V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积极推动国VI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提标升级。推广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带头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天然气环卫、公交及物流车辆。

5.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对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施全过程监控,严格落实绿色施工要求。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采取定期保洁、机械化清扫、定时洒水等措施减少道路积尘,对城乡结合部裸露地面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提升城市垃圾、渣土等运输和处置管理水平,加大夜间渣土车、大型运输车辆整治力度,清运车辆要安装卫星定位监控终端,实行密闭洁净运输。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全封闭储存。严禁露天焚烧、原煤散烧和露天烧烤,对餐饮业严格实施油烟控制,安装高效净化设施。加强噪声污染防控。

6.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各地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与京津冀相同的应急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机制。加强省市联动、区域协作,建立以郑州为中心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进与京津冀大气污染协同治理。

第二节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1.实施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管理。完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控制单元两级分区体系,优化水环境质量断面监测网络,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对环境问题突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根据水质改善目标制定区域、流域排放标准,明确容量总量控制要求和实施基于水质约束的排污许可,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落实控制单元治污责任,未达到目标要求的控制单元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定期向社会公开,必要时对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全面推行“河长制”。

2.强化城市河流治理。对全省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现有河流开展整治,重点整治省辖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0年,省辖市、县级市、省直管县城市建成区内消除黑臭水体。

3.深化重点流域治理。采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源治理、截污、清淤、生态修复、生态补水等措施,着力改善污染严重河流水质,推进卫河、共产主义渠、清潩河、双洎河、颍河、洪河、黑泥泉河、宏农涧河、蟒河等河流综合整治。实施重点流域治污减排、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等工程,打通“断头河”,实现水通、水畅、水净。到2019年,省辖海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6.7%,淮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6.7%,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9%。到2020年,各流域水质稳定达标。

4.开展河流生态修复和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加强湿地恢复保护,开展重点湖泊河流生态环境修复试点,因地制宜推进小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实施河道生态用水补给工程和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以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为依托,充分利用黄河干流和南水北调中线水资源,综合施策,减轻河流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分批分期在省辖淮河、黄河、海河流域开展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试点,科学确定生态流量,作为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在主要水源涵养区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地,通过开发空中云水资源改善主要河流生态流量。

5.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完善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省辖市、县城、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四级保护和管理体系,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和总干渠水源地环境保护,保障一渠清水北送。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建立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制度,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逐步开展水质生物毒性预警体系建设。省辖市定期向社会公布水源地、供水厂和水龙头水质情况。2018年起,县级城市、日供水1000吨以上或服务人口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工程定期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推进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制定工作。

6.推进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推动地下水超采漏斗区和敏感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三节分类防治土壤环境污染

1.推进基础调查和监测网络建设。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等情况,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开展电子废弃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在工矿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定期开展监测。

2.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划为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的超标风险。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到2020年,全省耕地质量提升0.5个等级以上。

3.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地块修复与土地再开发利用协同一体的管理与政策体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毛皮制革、焦化、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转变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加强城乡规划、供地等环节的土壤环境监管,开发利用的各类地块必须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达不到的,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2017年年底前发布全省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和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优先开展豫北、豫西等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其他区域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大力推进洛阳、新乡、驻马店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建设。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修复过程监督和检查,由第三方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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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促进乡村人居环境改善

1.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善“以奖促治”政策,持续推进“问题村”排查与治理,以南水北调中线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村庄及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为重点,结合扶贫开发和美丽乡村建设,推进新一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8000个。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建成设施发挥环境效益。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加强分区分类管理,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为途径,整县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大力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化改造和建设。到2020年,75%以上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固体废弃物和污水贮存、处理及利用设施。

3.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布局,推广应用测土配方施肥等资源节约型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到2020年,力争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100%,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50%以上,实现化肥农药施用量零增长。建立逐级监督落实机制,疏堵结合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实施更为严格的秸秆禁烧措施。探索开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重点排放源氮防控研究与示范。

第五章全面推进达标排放与污染减排

第一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1.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履行自行监测、自证守法的基本责任,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向社会公开。2018年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规范排污口设置,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建立全省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计量检定。在环境执法、排污许可、排污收费、环保电价等环境管理中全面应用自动监控数据,严厉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违法行为。

2.排查并公布未达标工业污染源。加强工业污染源监测与执法联动,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开展环境信用颜色评价。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各级政府要制定本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3.加快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不达标企业。建立重污染产能退出和化解过剩产能机制,对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依法予以关闭和淘汰。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要实施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4.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期达标排放改造。分流域、区域制定实施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以钢铁、水泥、石化、有色、玻璃、燃煤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毛皮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

第二节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减排

1.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基于环境质量状况,兼顾工程减排潜力,上下结合科学确定总量控制要求,实施差别化管理,突出重点行业减排工程。推动自主减排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将减排工程、指标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核查,重点抽查环境质量较差、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减排数据与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显不符的地方,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调度、通报,对进度滞后地方及早通报预警。推行区域及行业总量控制,探索实施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

2.推动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治污减排工程建设。制定实施造纸、焦化、氮肥、农副产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九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综合采取清洁生产、深度治理等措施,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以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提速扩围”为重点,对电厂、钢铁、建材、石化、有色等重点行业,实施综合治理,实现硫、氮、尘以及重金属等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必须达到超低排放要求。2017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强化对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约束性考核,对治理不到位的工程项目要公开曝光。到202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6.98万吨、1.93万吨、20.5万吨、15.8万吨。

3.大力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完成固定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对苯系物、卤代烃、醛系物、环氧乙烷等对环境和健康影响较大的重点控制物质探索制定控制目标。对石化、化工行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对有组织排放开展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原油及成品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涂装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建设收集与治理设施。印刷行业全面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料替代,改进生产工艺。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16.6万吨。

4.总磷、总氮超标水域实施区域性总量控制。漯河、鹤壁、安阳、新乡等市总磷超标的控制单元及上游相关地区实施总磷总量控制,基于水质改善需求制定达标方案。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除磷工艺。实施畜禽养殖业总磷与化学需氧量、氨氮协同治理。到2020年,重点地区总磷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按照良好湖泊保护方案,对汇入总氮超标湖库的河流实施总氮控制。氮肥、味精等行业提高原辅料利用效率,加大资源回收力度;印染等行业降低尿素的使用量或使用尿素替代助剂;造纸等行业加快废水处理设施的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营养盐的投加量。强化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脱氮工艺。

第三节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

1.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以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为重点,加快污水管网建设,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实施提标改造,强化脱氮除磷设施同步提标改造,有条件的,配套建设湿地生态处理系统。到2020年,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8%、85%左右。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省辖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省直管县(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以上。大力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丹江口库区汇水区及总干渠沿线建制镇、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全国重点镇和省界周边的建制镇要全部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2.实现城镇垃圾处理全覆盖和处置设施稳定运行。加快县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加强垃圾处理设施改造,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2020年,设市城市、县城、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100%、90%、70%,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完善收集储运系统,设市城市全面推行密闭化收运,实现干、湿分类收集转运,乡镇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实现全覆盖。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以设市城市为重点,建设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生活垃圾存量治理示范项目、餐厨垃圾处理设施。

3.加快能源清洁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逐步扩大集中供热面积,到2020年,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7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80%以上,其他省辖市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其他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级市和县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0%左右。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对暂不具备改用清洁燃料的地方,加快散烧煤清洁化治理,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将优质低硫低灰散煤、洁净型煤在民用燃煤中的使用比例提高到80%以上。推进“气化河南”建设,到2020年,全省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燃气普及率分别达到97%、90%、80%以上。

4.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保护和恢复城市生态。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避免大拆大建。城市新区以目标为导向,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加强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雨水调蓄与排水防涝设施等建设。大力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县城1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

第六章有效防范和降低环境风险

第一节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1.加强风险评估与源头防控。完善企业环境风险排查评估制度,推行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高风险企业监管,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第三方评估。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开展废水综合毒性评估、区域环境风险评估,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

2.严格环境风险预警预案管理。修订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等应急预案,强化重污染天气、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中线(河南段)总干渠、出境河流、有毒有害气体等风险预警,开展生物毒性等监测预警试点。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管理,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石油化工等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树立预案标杆。

3.强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网络。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探索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4.加强风险防控基础能力。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环境应急能力及环境应急预案等数据库。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推动专业化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专家队伍、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加强应急监测能力。推动环境应急产业化、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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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加强辐射安全管理

1.防治放射性污染。提高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100%落实许可证管理。加大闲置、废弃放射源收贮力度,确保废旧放射源100%安全收贮。完善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保系统。降低辐射环境安全风险,基本消除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环境风险,有效控制重特大辐射事故发生,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低于每万枚1.5起。加强全省辐射安全隐患排查,防治电离辐射污染,全省电离辐射环境质量控制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2.健全辐射监管体系。加强辐射监管、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推动省级辐射监测能力达标,提高市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先进的辐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完备的辐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推进市、县级辐射监测机构计量认证。将辐射事故应急纳入省政府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辐射应急反应水平。加强重点辐射污染企业监管,完善放射源转让审批和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制度。开展辐射安全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落实《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加强核与辐射文化宣传培训。

第三节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1.推进重点行业综合防控。科学确定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涉重金属行业分布集中、发展速度快、布局调整较大、环境问题突出的地方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制定实施六大重点防控行业技术规范。深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全指标达标排放管理,提高重点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研究建立重金属产排污强度综合评价体系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研究和示范,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支持电镀、制革、电池企业向园区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2.深化区域流域分类防控。重金属重点区域制定综合防控规划,建立差别化防控管理体系,加快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实施重点区域重金属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实施不力造成区域重金属排放量上升的地方实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限批。济源市加强重金属综合治理与环境监测综合防控,三门峡灵宝市宏农涧河流域开展镉、汞等重金属综合整治。强化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市政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组织开展工业污染场地修复、河流底泥修复、农田土壤修复、铬污染物治理等重金属污染防治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3.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到2020年,聚氯乙烯行业每单位产品用汞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减少50%。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禁止新建原生汞矿,逐步停止原生汞开采。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产品。

4.完善重金属环境监测体系。涉重金属企业(园区)逐步开展重金属排放及周边大气、水体和土壤重金属环境监测,逐步向社会公开监测监控信息,推进重金属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涉重金属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加强重点工矿企业、工业园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及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地区的水、大气、土壤重金属环境质量与环境健康调查。

第四节提高危险废物处置和管理水平

1.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

2.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加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抗生素菌渣、高毒持久性废物等大宗危险废物综合防治。开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状况普查,制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技术规范,严控二次污染。推进社会源危险废物回收试点工作,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机油、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等回收网络,开展废弃荧光灯管和含汞电池分类回收和处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与再利用。规范废酸、抗生素菌渣、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预处理和综合利用。

3.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实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推动水泥回转窑等工业炉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推进部门共享的危险废物管理平台建设,构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认定体系,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利用处置等违法犯罪活动。到2020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考核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90%和95%。

第五节夯实化学物质风险防控基础

开展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评估,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风险。加强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事件调查及应急监测,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加强重点行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开展重点持久性有机物调查。到2020年,基本淘汰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酸酰氟、硫丹等一批《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制的化学品。

第七章切实维护生态系统安全

第一节维护全省生态安全格局

1.系统化开展全省生态保护与建设。划定事关全省生态安全的重要区域,以生态安全屏障以及重要水系为骨架,以其他重点生态功能区为支撑,以禁止开发区域为节点,以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网络为脉络,优先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护全省生态安全。

2.构筑“三屏四廊”生态安全格局。加强山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生态移民、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重点防护林等工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伏牛山、桐柏大别山和太行山三大山地生态屏障。建设高标准防护林带和农田林网,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南水北调中线生态保护带、沿黄生态涵养带、沿淮生态保育带、明清黄河古道生态文化走廊。推进平原沙化治理及防护林建设,高水平建设平原生态涵养区。

3.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管理。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设施。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系统保护。

第二节管护重点生态区域

1.深化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因地制宜制定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实施太行山生态功能区、伏牛山生态功能区、大别山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丹江口水库水源涵养功能区、桐柏山水源涵养功能区分类管护,着力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提供生态产品的能力,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优化转移支付政策,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和考核。加快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改善升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县域生态状况。开展典型生态系统的生态质量气象综合评价,定量评估气象灾害对典型生态系统的影响。

2.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落实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天地一体化”动态监测核查体系,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勘界等工作,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要求。有步骤地对居住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居民实施生态移民。

3.加强各类公园管理。合理确定国家及省级公园范围,强化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统筹推进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与管理,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完善管护设施,提高管理能力。

第三节保护重要生态系统

1.保护培育森林生态系统。完善天然林制度,实行国有天然林资源总量管控,强化天然林保护和抚育,健全天然林管护体系,加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管护区域全覆盖。全面保护190.07万公顷天然林,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继续实施森林管护和培育、公益林建设补助政策。严格保护林地资源,分级分类进行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化为其他用途土地,扩大退耕还林范围。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因地制宜,分类施策,调整林分层次结构,优化树种组成,推进混交林培育,加快培育多目标、多功能的健康森林。推进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大别山营造林建设,加快防护林建设。到2020年,完成造林67万公顷。

2.保护湿地生态系统。采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河湖水系连通、严格地下水管理等措施,确保重要湿地生态用水;通过退耕还湿、退耕还滩、河岸带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有害生物防控、人工湿地减污等措施,开展湿地综合治理。加强湿地管护能力建设,优先保护省级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加强湿地修复和退耕还湿,扩大湿地面积。

第四节推进重点地区生态修复

1.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开展大规模植树增绿活动,坚持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绿化美化国土空间。集中连片建设森林,建设树种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形成沿河(渠)、沿线、沿湖(库)的国土绿化网络,促进山脉、平原、河湖、城市、乡村绿化协同。通过探索培育新型营造林主体、创新产权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植树造林,不断培育国土绿化新机制。

2.综合治理水土流失。以小流域为单元,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为主线,开展豫北太行山、豫西伏牛山、豫南桐柏山和大别山等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综合治理。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3.加强矿山迹地生态修护。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增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清理整顿已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强化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工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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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保护生物多样性

1.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样区建设。对重要生物类群和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开展常态化观测、评价和预警,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疫病的观测防护。以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域为重点,开展生态系统、物种、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调查与评估,建立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到2020年,基本摸清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本底状况。

2.实施濒危野生动植物抢救性保护。保护、修复和扩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建设生态廊道,设立专门保护站点。优先实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极小种群野生植物保护工程,开发濒危物种繁育、恢复和保护技术,加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和野化放归,开展重点流域人工种群野化放归试点示范,科学进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再引入。优化野生动物救护网络,完善布局并建设一批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中心。强化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繁育、利用监管,推广野生动植物繁育利用及其产品制品的认证标示。

3.强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加强生物遗传资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建立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电子信息网络系统。停止象牙制品商业性贸易,构建履约执法情报信息分析研究和共享平台。严控特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流失。

4.防范生物安全风险。加强动植物检疫,严防严控外来有害生物物种入侵,严格外来物种引入管理。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与生态影响评价,对造成重大生态危害的外来入侵物种开展治理和清除。对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进行评价,加强监管。

第六节扩大生态产品供给

1.加强城镇绿地建设。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划定城市绿线范围。发展森林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小镇。建设绿道绿廊,优化城市绿地布局,使城市森林、绿地、水系、河湖、耕地形成完整的生态网络。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城市绿地。改造老旧公园,提升公园绿地综合服务功能。修复被破坏的山体、河流、湿地、植被,增加城市绿地等生态空间。鼓励发展立体绿化,结合建(构)筑物及市政桥梁等开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建设,丰富城区绿化的空间结构层次和立体景观效果,提升城市绿视率。进一步增加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到2020年,全省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2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5%,90%的省辖市、县(市)达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标准,60%的省辖市、县(市)达到国家园林城市(县城)标准,70%以上的省辖市达到国家森林城市标准。

2.加快城乡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体验地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开发和提供优质的生态教育、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养老等生态服务产品。加强古树名木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加快发展生态标识系统、绿道网络、环卫、安全等公共服务设施,精心设计打造以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栖息地、花卉苗木为景观依托的生态体验精品线路。

3.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统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示范,积极探索不同发展阶段、资源环境禀赋、主体功能点位地区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生态市、县、乡镇、村,绿色学校、社区创建活动,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到2020年,创建一批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成15个省级生态县(市)、300个生态乡镇、1500个生态村。

第八章大力推进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第一节完善环境法治体系

1.完善环境法规政策。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等条例立法工作,修订节约能源、节约用水管理等条例,研究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环境监控管理等办法。

2.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全面完成环境监察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环境监察、执法监督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机构设置,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监察、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明确监察、执法机构和人员责任以及尽职免责情形,统一执法尺度,公平执法。全面推进监察执法工作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3.大力加强环境司法。健全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衔接机制,完善程序衔接、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等方面规定,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健全环境案件审理制度,推动环境案件集中管辖与审理专业化,研究环境典型案例指导示范制度,强化公民环境诉权等司法保障,细化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程序。

第二节健全市场机制

1.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善排污权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制度,全面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探索推行刷卡排污、指标预算管理与收储。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方式取得。

2.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落实调整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政策,提高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研究完善燃煤电厂环保电价政策,加大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等政策实施力度。落实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3.加快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培育。探索环境治理项目与经营开发项目组合开发模式,健全社会资本投资环境治理回报机制。探索开展区域环境治理一体化、环保“互联网+”等污染治理与管理模式创新,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废止各类妨碍形成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定,加强环境治理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环境。鼓励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与环境绩效合同服务。

4.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建立绿色评级体系以及公益性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明确贷款人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购买服务协议抵押等担保贷款业务。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

5.加快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对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贫困人口的补偿力度,将财政转移支付与生态保护成效挂钩,探索资金、政策、产业及技术等多元互补方式。扩大补偿范围,逐步实现森林、湿地、水流和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全覆盖。推进流域上游与下游的横向生态补偿。

第三节落实各市、县级政府责任

1.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我省《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根据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加强对所辖区域环境问题的督促、指导和处置。

2.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积极稳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切实加强对市、县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探索建立跨行政区环保机构,建立健全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的治理模式。建立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建立生态价值评估制度,开展生态资产清查,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到2020年,完成省级实物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

4.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把资源消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加大各级政府的生态环境效益绩效评价考核权重并细化到责任主体部门,对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域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5.开展环保督察。依法强化环保督察,推动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生态环保责任,重点督察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重点了解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责任追究等情况,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绿色发展。

6.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实行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环保一岗双责制。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的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四节加强企业监管

1.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证制度。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整合、衔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保标准、排污收费等管理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环保部门对企业许可承诺等情况进行重点核查,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的许可证核发。

2.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环保责任。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和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对未尽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予以惩戒。实施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树立环保标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给予荣誉奖励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的环保目标,广泛开展环保对标活动。到2020年,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3.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推进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规范化管理,加大对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自2018年起,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第五节强化社会监督

1.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2.扩大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大数据共享开放,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在政府网站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

3.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众对污染现象“随手拍”“随手传”“随手报”,支持公众和环保团体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

4.加强公众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环保志愿者的能力培训和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充分利用“12369”环保热线和环保微信举报平台,加强社会监督。

第六节提升治理能力

1.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整合优化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生态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全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大气、地表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县(市、区)全覆盖。建设全省环境气象综合监测系统,加强大气污染物输送通道上的气象立体观测。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提升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各省辖市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加强饮用水水源和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以及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构建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稳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

2.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开展环境与健康调查、监测和风险评估,加强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优化配置监管力量,推动环境监管服务向农村地区延伸。大力推进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辐射、应急、宣教、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充实一线执法队伍,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执法用车,提升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加强服务型、法治型、文化型、廉洁型环保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环境监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

3.提升生态环保信息化水平。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建立完善全省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推进环保系统专网、网站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全面提升信息系统安全水平。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强化污染物排放数据审核,逐步实现各套数据整合。建设完善全省统一、全面覆盖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加快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推进智慧环保建设,重点提升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自动化、智能化技术水平。

第九章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

“十三五”期间,从省级层面组织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提升、水环境质量改善等15项重点工程,与国家重大项目库衔接,建立省级重大项目库,强化项目的绩效管理。

第十章健全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明确任务分工

1.明确各级政府目标责任。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把规划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各省辖市、县(市、区)对“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信息公开,推动全社会参与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2.部门协同落实规划任务。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规划实施力度。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生物多样性领域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节加大投入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把生态环保支出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加大水、大气、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建设等领域资金支持力度。创新财政生态环保支出方式,推广竞争性申报评审方式,逐步从“补建设”向“补运营”、从“前补助”向“后补助”转变,按照环境绩效实施以奖代补。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力度。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要求,整合生态保护修复相关资金。

2.多渠道筹措资金。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综合采取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政府付费等方式,分类支持经营性、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环境保护基金。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以资源开发项目、资源综合利用等收益弥补污染防治项目投入和社会资本回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投入。

第三节强化科技支撑

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城市雾霾防治、生态环境监测、小流域生态修复等基础研究,推动水专项等重大科研项目成果应用,建立环境保护领域产学研联动机制。开展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大力研发推广细颗粒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多污染物协同处理、水循环利用、垃圾渗滤液处理、土壤修复治理、重金属污染物减量回收、有毒有害原料替代、污泥资源化、废渣资源化等绿色工艺和装备,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

第四节加强环保合作

在生态保护、环境先进技术引进、污染防治、核与辐射、能力建设、培训项目和宣传教育等方面加强环保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利用国际交流平台,谋划一批项目、对接一批项目、落实一批项目,通过双边多边合作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政策援助与技术支持。

第五节严格评估考核

1.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定期对各地环境质量改善、重点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结果向社会公开。

2.开展规划中期评估与终期考核。整合各类生态环境评估考核,在2018年年底和2020年年底,分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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