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市“263”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太仓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施意见》,对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开展分类指导,要求2017年,依法完成新划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率达到60%,其中生猪、奶牛养殖污染治理项目要求全部完成。到2017年、2020年,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4%、98%。
大规模养殖场必须达标排放。根据创建江苏省畜禽健康养殖示范场技术要求,完善场内污染物处理硬件设施,实行粪污干湿分离,固废无害处理后还田利用或者商品化。废水配套沼气工程处理,沼渣和沼液资源化利用,或废水与沼液处理后达标排放。
中小规模养殖场粪污集中还田。养殖场(户)已配套农田或与周边农田协议消纳粪污的,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田间调节池,粪污就地还田处理。无配备农田养殖场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暂存设施,固废无害处理后还田利用,养殖污水集中存储,定期还田利用。养殖场(户)自行建设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能存贮30天的户用储存池。属地镇政府投资建设田间调节池,建成后实施编号管理,落实监管责任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经纪人配置粪污运输车辆、喷泵等设施,负责粪污的运输、预处理和还田。定期将粪污收集输送至田头调节池,适时资源化利用。粪污水还田量不得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粪污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行,养殖户和种植户主要承担相关运行费用。
中小规模养殖场还可委托第三方处理。一是委托已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及对外接收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或污水处理企业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理,处理费用由双方商定;二是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后,企业与相关管理机构对接,纳入市政污水管道处理。各地在治理过程中认为有其他模式可以达到治理标准,且符合地方需要的,需报太仓市“26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专家论证后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政策全文|《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原标题:分类指导养殖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