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发布《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多个区县开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将依法严厉打击和取缔整治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相关工作将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天津市的“小散乱污”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黑色和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碳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炒货,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该市在对全市前期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先全部停产的基础上,按照“关停取缔一批、治理改造一批、加强监管一批”的原则,对全市“小散乱污”企业逐一整治,关停取缔和治理改造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其余收尾工作在10月底前全部到位。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29号)、《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关于“四清一绿”行动2017年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厅〔2017〕20号)和《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任务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小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安监局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了《关于集中开展“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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