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进一步控制河北省医疗废物焚烧污染,加强对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监管,河北省环保厅组织开展了地方标准《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编制工作,该标准已在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立项,项目编号分别为GY201633。 具体如下:
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tandards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征求意见稿)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起草,河北正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王淑娟、李歆琰、牛利民、杨树平、付翠轻、范莉茹、孙丽、毕海超、高博、刘兰红、李波、王晓昆、崔超、李志坤、寇利卿、陈宁、李青峰、杨军召、李苍伟、韩永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焚烧设施的技术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产生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 质谱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77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53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 氮氧化物 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医疗废物 medical waste
医疗废物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它危害性的废物。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执行。
3.2 焚烧炉 incinerator
指焚烧医疗废物的主体装置。
3.3 焚烧量 incineration capacity
焚烧炉单位时间焚烧废物的质量(吨/日)。
3.4 热灼减率 loss on ignition
焚烧炉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炉渣质量的百分数,其计算方法如下:
P=(A-B)/A×100%
式中:P-热灼减率,%;
A-干燥后的原始焚烧炉渣在室温下的质量;
B-焚烧炉渣经600℃(±25℃)3h 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
3.5 焚烧炉温度 temperature of incinerator
指焚烧炉燃烧室出口中心的温度。
3.6 烟气停留时间 residence time of flue gases
指燃烧所产生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 二噁英类 dioxins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8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 toxic equivalent quantity(TEQ)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因子(TEF)是二噁英类毒性同类物与2,3,7,8-四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对Ah受体的亲和性能之比。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表参见附录A。
二噁英类毒性当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TEQ =Σ(二噁英毒性同类物浓度×TEF)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在273.15K,压强在101325Pa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折算基准折算后的浓度值。
3.10 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existing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3.11 新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 new medical waste incineration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3.12 测定均值 average values
指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3.13 小时均值 hourly average values
指1h 内以连续不少于45min 采样获取的测定平均值,或1h 内以等时间间隔至少采集3个样品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
4 技术与运行要求
4.1 医疗废物的要求
4.1.1 医疗废物焚烧厂接收并处置经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手术或尸检后能辨认的人体组织、器官及死胎宜送火葬场焚烧处理。
4.1.2 不宜在医疗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置的医疗废物包括放射性废弃物、高压容器、废弃的细胞毒性药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重金属(如铅、镉、汞等)含量高的医疗废物等。
4.1.3 焚烧医疗废物时,应根据所收集各类医疗废物的特征,同时在考虑相容性的基础上对所需焚烧的医疗废物进行配伍,以使其热值、主要有机有害组份含量、有机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硫含量、水分和灰分满足焚烧处置设施的设计要求,保证入炉焚烧废物理化性能的稳定性。
4.2 医疗废物的贮存
4.2.1 医疗废物的贮存应符合GB 18597和HJ/T 177的技术要求。
4.2.2 医疗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应考虑焚烧残渣和焚烧飞灰的暂存。
4.2.3 医疗废物贮存场所与焚烧设施的防护应符合消防要求。
4.3 焚烧设施的技术指标
4.3.1 医疗废物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表1的要求。
表1 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4.3.2 医疗废物焚烧炉必须配有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装置。
4.3.3 焚烧设施应配置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配置的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应能满足炉温控制的要求,且具有良好的负荷调节性能和较高的燃烧效率。
4.3.4 医疗废物焚烧炉排气筒高度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3.5 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如有多个排气源,应集中到一个排气筒排放或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
4.3.6 医疗废物焚烧炉排气筒应按GB/T 16157要求,设置永久性采样孔,并安装用于采样和测量的设施;同时,能满足二噁英类采样及在线比对等监测工作的要求。
4.3.7 焚烧设施应安装运行工况参数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4.4 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
4.4.1 焚烧设施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且在线运行工况监测数据应符合4.3.1 条中相关指标的要求。
4.4.2 应保持焚烧设施燃烧工况稳定,通过燃烧工艺参数监控和助燃器助燃等方式确保焚烧炉炉膛温度符合4.3.1 条的要求。
4.4.3 焚烧设施再启动时,应先将炉内温度升至4.3.1 条规定的温度后开始投加废物,自开始投加废物开始,焚烧设施应在4h内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4.4.4 在关闭焚烧系统时,自停止投加废物开始,控制温度满足4.3.1 条要求,在3h 内继续鼓风将炉内垃圾燃尽。
4.4.5 焚烧炉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尽快恢复正常。如果无法修复,则应立即停止投加医疗废物,按照程序关闭系统。
4.4.6 焚烧设施运行期间,应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有关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焚烧炉工艺控制参数、活性炭使用量、环境监测数据等,运行情况记录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台账相关的法规要求执行。
4.4.7 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底渣、飞灰,焚烧过程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滤饼等属于危险废物,应送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填埋场进行安全填埋处置。
4.4.8 本标准未做规定的运行要求应符合GB 18484 等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 2017年12月31日前,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8484 表3中规定的限值。
5.1.2 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5.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表2 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类、烟气黑度除外)
5.2 废水排放限值
5.2.1 2017年12月31日前,现有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5.2.2 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要求执行相应的回用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
5.2.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要求执行相应的回用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
5.3 噪声排放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厂界噪声执行GB 12348的排放限值。
6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 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应设置焚烧炉在线监测装置,焚烧炉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氧浓度,含湿量,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建和现有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T 75、HJ/T 76 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焚烧设施大气污染排放监测应按GB/T 16157 和HJ/T 397 的规定执行。除连续在线监测项目外,重金属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半年一次,二噁英类的监测频率不少于每年一次。
6.4 医疗废物焚烧厂废水监测应符合《地表水和污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和《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HJ 494)等相关要求。
6.5 医疗废物焚烧厂噪声监测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相关要求。
6.6 固定污染源监测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应按照HJ/T 373 的要求执行。
6.7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8 焚烧炉排放烟气中大气污染物(不包括二噁英)的监测在焚烧设施正常状态下运行1小时后进行,大气污染物的测定按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厂界噪声的测定按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执行。
表3 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续表
表4 噪声监测分析方法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表 A.1 二噁英同类物毒性当量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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