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欧盟水框架指令要求为基础,意大利结合自身国情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本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同时从中央到地方的环保部门保证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本文主要介绍了意大利水环境管理体系与突发应急管理理念的经验,以备参考学习。
背景介绍意大利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在环境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意大利的环境、领土和海洋部全面负责开展水环境保护工作,在制订规划、确定目标、监督地方执行和协调流域各方利益等方面有完全独立的发言权和权威性,能够有效避免权责不一和职能交叉等弊端。
首先,意大利水环境实行分级管理体系
在中央层面
水环境管理部门为意大利环境、领土与海洋部(Italian Ministry for the Environment Land and Sea,IMELS)。IMELS 成立于1986 年,是意大利最高的水环境行政部门,行使国家环境管理职能,实现国家层面的水环境综合管理。IMELS 的主要职能如下:发布环境法律法规;监督各大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法律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大区及地方政府行政;加强环境保护研究;报告国家环境状况;为环境技术机构制定政策和指令;为大企业和机构发放EIA 和IPPC 许可证;参与国际性组织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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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层面
行政区是水环境保护的主要行政主体,主要职责是采纳与批准流域规划,组织开展水质监测,收集资料并向环境部和中央政府报告,拟定区域水立法草案。向下还分省、市两级,分别管理本省、本市镇的用水与废水排放。大区政府和省政府设有环保部门和技术支持机构。环境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拟定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审批排污许可证;技术支持机构有意大利环境保护研究院等,具体从事环境监察、环境监测和环境科研工作。在水体水质监测过程中,各大区的监测数据获取途径及处理上报流程基本相同。具体如下:监测点实验室—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大区信息处理总部—国家环境保护办公室—意大利环境、领土与海洋部—欧盟环保办公室。同时,监测数据以月报、公报等方式向公众开放,并可在水质数据公布网站进行查询。
目前意大利采用化学—生物联合监测法对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将水体划分为“好”“良好”“一般”“差”及“很差”等5 个类别。
在流域层面
意大利的不同流域还设立了流域机构(River Basin Authority),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流域规划,与大区政府协调确定流域目标和优先序。
优先区域层面
意大利环境、领土和海洋部还设立了综合水务机构(ATO Authority),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优先区域的管理计划,对饮用水与废水排放进行综合管理。
其次、意大利还设有环境警察,负责查处水环境违法事件。
为了强化水环境的监督执法,意大利设有环境警察。环境警察隶属国防部,是军队的一部分,在业务上受意大利环境、领土和海洋部领导,不参与战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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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欧盟水指令框架的重要特色是它的综合性,或称“一体化”的管理思路。按水的自然属性,欧盟水指令框架强调地表水—地下水—湿地—近海水体的一体化管理,以及水量—水质—水生态系统的一体化管理;按照水的社会属性,欧盟水指令框架强调各行业的用水户和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综合管理;从科学技术角度强调多学科的综合与合作,以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接着我们来看下,意大利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
背景介绍
意大利海水污染多为突发性事故,由于其性质复杂、发生突然、危害严重,造成了处理处置上的层层困难。政府非常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于1982 年成立了应对各类紧急事务的民防部。在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过程中,意大利政府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并逐步形成了符合本国国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系,环境应急体系发展日趋完善。
那么,“大应急”理念是什么呢?
意大利是由政府统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突发环境事件是其中一类,环境应急人员仅在突发环境事件时作为技术支撑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我们称这种应急理念为“大应急”理念。
“大应急”理念如何落实,一堆干货来袭
意大利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具有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1976 年意大利塞维索发生二英泄漏的恶性事故后,欧盟着手研究制定旨在预防和控制工业风险的塞维索指令(Seveso Directive)。该指令最初于1982 年颁布(即Seveso Ⅰ),并在1996 年(Seveso Ⅱ)和2003 年(Seveso Ⅲ)两次进行修改。意大利通过几次国内重大事故逐步将欧盟塞维索指令引入国内,并不断加以丰富和细化。
严密的指挥调度体系和应急联动机制是环境突发事件得以妥善处理的基础
1992 年在内政部成立了国家民事救援办公室。
2001 年国家民事救援办从内政部脱离为国家民防局,由总理直接领导,负责全国范围的应急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
2002 年成立国家应急指挥委员会,由意大利的海陆空三军代表、消防、警察、内政、交通、安全、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最高长官组成,负责重大应急事件救援决策的协商。
2004 年建成了新的指挥中心大楼,建立了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决策指挥系统、应急救援信息共享系统、资源配置体系和联合办公机制等,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省市垂直的管理体系,使得灾难一旦发生,能够快速做出反应。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的技术支撑部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事件指挥权)意大利根据各部门的专长,对环境突发事件处置中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科学、明确的界定,使得应急处置中的部门联动更加高效、协调。根据意大利法律规定,突发事故现场只有消防和医疗部门具有指挥权,警察、军队、环保等其他参与人员必须听从其指挥,在事态未控制前不得进入污染区域。
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力量
意大利法律规定,对于每个高危工业企业必须制订两个预案:一是日常工作安全预案,二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又分为内部预案和外部预案。企业至少每5 年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报告,说明风险位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预防事故及控制事故的措施、周围环境信息、工作人员培训、公众知情等情况;至少每隔三年联络地方政府,审查和测试应急计划,修改预案,组织应急处置演练;要将企业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告知周围居民。
我们可以学到什么?前方高能!!
在水环境管理体系上亟待进行顶层设计,理顺体制机制
在欧盟水框架指令制定过程中,对原有多项法律进行了精简化,形成了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最高层次的主体法律,而这也是指令能顺利高效实施的根本。欧盟水框架指令涵盖了水资源利用(含饮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保护(含城市污水处理、重大事故处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等)、防洪抗旱和栖息地保护等,几乎涵盖水资源水环境管理的全部领域。对比我国涉水法律,现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评价法》等多部,内容各有侧重,但也有交叉、重叠,局部内容还有冲突。更重要的是,不同法律的执法主体是不同的政府部门,这使得水资源水环境的管理工作出现诸多脱节和分割现象。当务之急要从顶层进行机构和职能优化重组,建立统一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真正能够成为环境保护的牵头部门,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有能力对环境保护的宏观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相关部门真正承担起本部门的职能任务,并承担这部分职能的责任。
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调整目标考核体系,细化考核指标并明确分配到相关责任部门
欧盟水框架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指定有能力的主管机构负责执法,实施规划,安排资金,并且实行问责制。我国涉水的政府部门包括水利、环保、农业、交通、城建、国土、林业等,职能各有不同,由一个部门负责水资源水环境的一体化管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但是,在中央层面上建立涉水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在制定法律、战略和水资源水环境规划中发挥协调作用,可在近期内一定程度上改变“九龙治水”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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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际经验】意大利水环境管理体系与突发应急管理,给我们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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