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据环保部通报,环保部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环保部门组成的18个督查组对北京等18个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累计检查部门、单位或企业869个,发现环境问题202个。
在国家出台史上最严《环保法》之后,仍有企业顶风作案,环保数据造假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近日,据环保部通报,环保部会同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环保部门组成的18个督查组对北京等18个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专项督查。累计检查部门、单位或企业869个,发现环境问题202个。督查发现,一些企业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或管理混乱。
据了解,最高法、最高检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并将环保数据造假纳入其中,提高了企业环保数据造假行为的违法违规成本。
尽管监管不断升级,但与之伴生的是环保数据造假者的花样翻新。“明明排水口排着脏水,烟囱上也冒着黑烟,在线检测设备却显示达标排放,部分企业的环保数据不免有点‘睁着眼睛说瞎话’。”业内人士表示,虚假的数据不但直接误导环境管理决策,还导致监测技术人员质量意识信念丧失,影响环境监测的根本。
利益方“相互包庇”
“处罚不严,违法成本低而获利成本高,这是绝大多数违法企业环保数据造假的主要原因。”中研普华研究员王鹏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
的确,在利益最大化的商家面前,若环保数据造假的违法处罚相比获利而言,仍旧是“毛毛雨”,造假乱象恐怕会愈演愈烈。
昆明环保科普协会助理工程师李正义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首先,虽然监管升级了,但只是文字上的升级,执行的人还是原来的那班人马,利益链条还没有彻底改变,中央有规定下放环保部门的权力归中央直管,但执行下来还需要一个过程,目前还没有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次,修改数据违法成本低,企业在线监测通常都是由企业或者第三方进行维护上传,修改数据并不难。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环保部门对企业排污费的核算有的时候会通过在线数据做核算,如果企业修改数据,可以节约不少排污费,利益驱动下也会修改数据。”李正义指出。
对此,相关人士直言,既然环保数据造假成本低,各个利益方又能相互包庇,企业何乐而不为之呢?
李正义还表示,对于数据造价如何处罚虽然有规定,但是环保部门巡查频率企业并不高,有的是一个月,有的是一个季度,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数据出现异常企业只要向环保部门说明原因并报备,就可以不用处罚,其中有很多空子可以钻,所以不少企业铤而走险修改数据。
因此,“在线监测的数据如果能运用到环境行政管理当中去,会是一个非常大的进步。”昆明环保科普协会总干事梅念蜀解释道,因为企业的环境监督有两种,一个是在线监测的监督,一个是监督性监测的监督。但监督性监测通常是环保的行政部门委托下属的环境监测站进行的,时间通常是一个月一次或者一个季度一次。也就是说,企业在剩下的29天甚至是89天里,排污情况无法被监督和管理到,这其中有很大的问题和漏洞。而监督性监测的监督问题更大,据我所知,如果要做一个监督性监测,监测站的人会在去之前和这个企业的人打电话沟通,告诉他们明天要去监测,这实际上给企业造假带来了很多便利。
违法成本“不痛不痒”
不难看出,对于数据造假,如何处罚的法律并不缺乏,但仍然没办法威慑到违法企业。“首先,除了违法成本低,还有一些地方相关部门可能会在环保数据造假问题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维护地方经济增长稳定而‘牺牲’环境。”王鹏指出。
“其次,很多地方要求企业安装运行在线监控,但设备的采购运行费用却要企业自理,导致企业采购质量低的设备,造成数据不准或经常发生罢工等;第三,虽然各地要求在线设备第三方运营,而运行费用也要企业自掏腰包,导致企业与在线设备运营方沆瀣一气,造假的现象屡见不鲜;第四,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存在周期过长和监督真空,给企业造假留有可钻的空子。”王鹏进一步分析道。
除此之外,李正义告诉记者,据去年对在线监测情况的了解,目前企业使用的在线监测设备大部分还没有被纳入《环保法》的强制检定名录中,名录中列出的监测设备解释也很模糊,造成了企业在线监测数据没有法律效力的结果。
北京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等专家曾建议,环保部门对监测数据造假必须持“零容忍”态度,除了强化执法力度,落实监管职责,还应探索运营方式、市场退出机制等创新手段使造假无处遁形。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和食品药品一样,出了问题就应该有所处罚。然而,比起企业数据造假来说,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企业甚至不屑于去造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有关部门对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有处罚规定,但并没有对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处罚进行规定。”李正义表示。
对此,梅念蜀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很多地方对于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并不处罚,也就是说,可能有一些企业对于这个在线监测的仪器和设备进行造假。但还有更多的企业根本就不造假,也不屑于造假,它的在线监测数据在整个环保监察部门的网站上显示是超标,也不会被处罚,因为在线监测数据没有运用到处罚当中去。
“由于在线监测设备没有强制检定,并且检测结果也不稳定,因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线监测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和稳定性。其次是在线监测设备维护管理应该由环保监管部门来负责,就像交警对交通违法的处罚那样,交通违法拍照也是由交警部门管理和维护的。”李正义强调。
惩治力度亟须“放大”
要彻底根治环保数据造假,“第一,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新《环保法》的规定,除了加大、加重对企业罚款和对责任人行政拘留外,对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环保事故的,还要追究企业责任人法律责任;第二,环保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频率的同时,还要联合公安部门,借助公安部门的网络技术优势,及时发现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进行查处和打击。”王鹏指出。
“第三,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企业参与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除承担连带责任和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将相关机构或企业,以及涉及人员列入黑名单,并禁止其参与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他进一步表示。
王鹏强调,在采购环境监测服务或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时,监测仪器设备必须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等功能。
而在梅念蜀看来,要解决企业数据造假,首先,由环境监测站做的监督性监测不可以提前给企业打电话通知,哪怕是需要企业来配合也不能提前打电话,因为“准备一下”实在是太方便;第二,在线监测数据很重要,它可以在剩下的不能进行监督性监测的日子里对其进行很好的监督,所以在线监测数据应该必须运用到行政处罚里去;第三,如果在线监测存在造假情况的,就必须对企业进行重罚。
“我觉得根治企业数据造假问题,需要将在线监测维护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环境监管部门直管,切断与企业的利益联系,经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支付,或者直接由环境监管部门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李正义补充道。
马军还建议,应让公众享有充分的环保信息知情权,让公众监督成为“雪亮的眼睛”,让环境执法利器“不卷刃”。
除此之外,要杜绝环保数据造假,还需要“全链条”的打击,斩断一切有可能造假的利益链条才行。惩处环保数据造假,相关执法部门也应当认真执行,不能将其束之高阁或视而不见。只有重罚和严管齐下,才有可能“逼出”诚信企业。相关人士指出。
原标题:环保数据造假禁而不止 重罚严管或是“速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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