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排污”对陶企来说将逐渐成为历史!从4月1日起,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佛山的陶企要花钱购买排污总量指标,才可以合法排污。不仅是佛山,早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已经在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福建、湖南等地已实行排污收费,山东、江西、湖北宜昌、陕西等地方也将推行。
排污权又称排放权,是排放污染物的权利。它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分配的额度内,并在确保该权利的行使不损害其他公众环境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享有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
广东:佛山4月1日起排污权有偿使用
根据《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4月1日起,佛山的企业要花钱购买排污总量指标,才可以合法排污。
《办法》规定,纳入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范围的试点因子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试点范围包括佛山五区。价格方面,参照广东省出台的最新有偿使用价格:化学需氧量3000元/吨.年、氨氮4000元/吨.年、二氧化硫1600元/吨.年、氮氧化物1800元/吨.年。费用将实行5年一征收,也就是说,企业需一次性缴纳5年的排污权费用。如数额超过企业承担能力,或可分期征收。
排污指标并不是想买就能买,或者想买多少就买多少。企业需要先通过环评,才能购买排污指标。具体能买多少,则需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总量指标确定。对于一些长期持有排污指标却不使用,3年不动工、5年不建成的,政府将按购买价强制回收。办法还制定了激励性的减排补偿机制,排污单位因完成减排任务或履行其他法定义务而产生的富余指标,统一由政府回购予以经济补偿。
福建:排污权可以抵押银行贷款
2014年5月,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先行在造纸、水泥、皮革、合成革与人造革、建筑陶瓷、火电、合成氨、平板玻璃等8个行业试点推行排污权交易。2017年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对象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权核定,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
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计量单位:元/吨˙年)
排污单位通过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市场交易或由政府储备出让后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权利。企业可以将排污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既可用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也可用于环保减排工程等技术改造,腾出富余排污权进一步获利;同时也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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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排污权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3月2日,山西省发改委官网公布了《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通知》核定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分类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仍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变,二氧化硫18000元/吨,氮氧化物19000元/吨,化学需氧量29000元/吨,氨氮30000元/吨,工业粉尘5900元/吨,烟尘6000元/吨。明确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另行制定。
《通知》要求,排污权交易价格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应在部门网站及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格、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河南: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总额的40%
2016年4月,河南省启动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据了解,河南省现阶段实现排污权有偿使用的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种污染物。河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根据环境资源稀缺程度、排污企业承受能力、污染治理成本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了4种污染物排放权价格,具体为:每吨化学需氧量4500元、每吨氨氮9000元、每吨二氧化硫4900元、每吨氮氧化物5000元。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要在排放污染物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同时,河南省对房地产项目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将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同时明确,对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中有一项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次性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确有困难的,将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缴纳款项不得低于应缴纳总额的40%,剩余部分应于4年内缴纳完毕。对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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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广东佛山将正式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湖北:宜昌今年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据悉,湖北宜昌市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工作全面启动,涉及1489家企业,宜昌今年将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据了解,今年是湖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试点的验收年,宜昌本次核定的企业涉及全市1489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属于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2020年底前需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全部企业,核定的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总磷等。
本次核定主要是对前期已完成核定的排污单位核定报告结合排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情况,进行更新复核,并对照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逐一查缺补漏,补充核定相关企业排污权。计划分组织申报、初步核定、交叉会审、征求意见并组织上报四个阶段进行,预计6月20日前完成核定。排污权核定工作完成后,宜昌市在年底前基本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山东: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今年作详细部署
在2017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上,山东省环保厅厅长王安德表示,2017年,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排污企业持证排污。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将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启动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机组的排污权收储工作。
王安德提到,既然是持证排污,当企业破产时,排污权可以交易,用于后续排污治理工作。如果企业经过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或者深度治理,把污染物排放量降下来了,剩余的排污量可以用作自己的扩大再生产,也可以用来交易。他介绍,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在今年将作详细的部署。
江西:先试点再逐步推行
《江西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办法》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点期间,江西省在全省造纸、印染行业排污单位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省火电、钢铁、水泥行业排污单位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适时增补其他污染物,并逐步向全省其他行业或领域拓展。新增排污权采取市场公开出让方式出让排污权。
排污权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需要延续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继续缴纳排污权使用费。
排污单位通过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购买政府出让排污权的,应当一次性缴清款项,或者按照排污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缴款。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可在排污权有效期内分次缴纳,首次缴纳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对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考虑其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在试点初期可暂免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现有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排污权进行转让、抵押的,应当按规定的征收标准补缴转让、抵押排污权的使用费。
湖南:污染物排放价格有调整
2015年1月1日起,湖南省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2016年8月29日,湖南省发改委官网公开发布《关于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了主要污染物使用和交易等规则。《通知》发布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表和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其中,排污权交易中化学需氧量的政府指导价为2万元/吨、氨氮为4万元/吨、二氧化硫为1.5万元/吨、氮氧化物为2.5万元/吨,铅为500元/千克、镉为600元/千克、砷为500元/千克。
陕西:2018年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保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保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
延伸阅读:
4月起广东佛山将正式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
原标题:“无偿排污”将成历史!佛山、宜昌、山东、江西、陕西等地都将有偿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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