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十三五规划纷纷出炉,五年工作重点皆已公示。微信号“环保人俱乐部”独家整理了全国多地十三五期间的环保规划。今日分享“蒙宁新自治区”污水处理的未来五年规划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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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64%以上,地级城市(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1.8%,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9.5%左右。到2030年,全区四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为75%左右,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具体指标根据国务院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有所调整)。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在此基础上,各地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特色涉水行业开展清洁化技术改造。巴彦淖尔市要开展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确保稳定达标。赤峰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呼伦贝尔市等地要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地所有电石法生产PVC企业必须在2015年底前完成汞触媒“高改低”改造,并采用盐酸深度脱析、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
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集中处理设施。各地区要尽快启动本地区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排查,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工业集聚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工业集聚区现有晾晒池、蒸发塘情况开展摸底调查,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制定整改计划,开展清理整顿。
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旗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旗县(市、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呼和浩特市建成区到2017年,其他地区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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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研究制定实施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旗县(市、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
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旗县级及以上城市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促进多元融资。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财建﹝2015﹞90号),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宁夏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3.3%以上(包括黄河、泾河、葫芦河、渝河、清水河及湖泊、水库等15个断面)。5个地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控制在10%以内,5个地级城市的1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2.7%。全区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6.7%左右。
到2030年,黄河流域宁夏段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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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盘点(三):十三五规划之污水处理篇(京津冀)
主要任务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污染。制定工业园区排查计划,倒排工期,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内企业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到2017年年底前,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石嘴山工业园区等全区依法设立的32家工业园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设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商务厅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现有34个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在2017年年底前改造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所有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到2017年,银川市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市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2个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5个地级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年底前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农牧厅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限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等参与。)
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等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乡村旅游等旅游景区周边水环境保护工作。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15年年底,实现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覆盖。继续完善农村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加强已建成的农村废弃物处理设备设施的管理,将运行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第三方参与设备设施运行管理,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旅游局等参与。)
新疆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污染地表水体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全区水生态环境状况继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区水环境质量继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区79条主要监测河流170个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4%(国家考核的47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91.5%,劣Ⅴ类水质比例不大于4.28%),32座重点监测湖库水质优良比例不低于71%,124个重点监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1%(国家考核的31个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87.1%);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控制在10%以内;全区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出口加工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工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制定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新建污染企业应进入相应的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各类工业集聚区对于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按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继续推进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重点推进化工、建材、装备制造、纺织等产业延伸产业链,发展具有园区特色的工业循环经济。力争到2020年,实现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自治区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自治区环保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商务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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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所有县级以上城市以及重点独立建制镇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博斯腾湖流域、额敏河流域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力争在2017年底前全面提高至一级A排放标准。乌鲁木齐市、喀什市、博乐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等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0%、90%左右。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达到75%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水利厅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完善城市排水体制,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配套管网长度与处理能力要相互适应。2016年底前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到2017年,乌鲁木齐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主要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城镇截污纳管全覆盖。(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环保厅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建立污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6年底前完成污泥处理处置现状调查与评估,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达标改造,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农业厅等参与)
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底前,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干湿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污水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自治区畜牧厅牵头,环保厅、农业厅、财政厅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16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鼓励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推广实用、维护简便、高效低耗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示范工艺技术。
以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为重点,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分年度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力争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700个,经整治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显著提高。基本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体系全覆盖。(自治区环保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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