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气、水、土壤三大污染防治领域中,目前只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空缺。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目前已拟定完成,已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内部审议通过,正在征求意见。
在11月23日,第五届中国环境修复发展战略论坛召开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在论坛举办地同时举办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全国人大环资委充分听取了土壤修复从业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法律界以及社会组织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王凤春、付莎参加座谈会。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主持会议。
此次座谈会的成果将整理报送全国人大环资委,以下摘录与会代表的部分观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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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以座谈会发言顺序排序)
金奇 河北煜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同属一个土地证的土地,污染地块会影响非污染地块的建设,导致土地被收回,需要考虑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
孟平 安徽国祯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对污染土壤行为的罚款只有几万元到一百万元的量级。水污染防治已经有了“按日计罚”,土壤污染防治法也应该设法提高违法成本。
高健 哈尔滨良大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农村耕地土壤治污资金该给土地承包者还是土地使用者?
文黎照 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土壤修复项目验收交给第三方专业机构没问题,但如果之后再出问题,第三方机构要负什么责任?
李书鹏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污染土壤应该做危废鉴定吗?危废处置需要专门资质,鉴定和处置成本都很高。数十万方的土壤一旦被认定为危废,该怎么办?
王利俊 中科英曼(BCIC)环境检测研究中心总经理:
针对土壤详查方案,配套专业的污染场地检测实验室是必要的。现在大多数实验室都是为污染源、三废设计的,应该对土壤检测实验室有所扶持。
吴唐健 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调查只针对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太窄了。建议土地易主一次就调查一次,凡是所有权、承包权、使用权变更都要做调查。
马骏 宝航环境修复有限公司总经理:
必须让污染责任方和土地使用者负连带责任。行政处罚震撼力不够,法律责任应增加刑事法则。
陈波洋 北京博诚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土壤调查监测与其他不同,采用监测点位形式不合适。建议可以重点关注更容易监测的地下水,或者直接加密到场地尺度。
马杰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环境工程系副教授:
修复项目周期太短,短期达标但长期又不达标,责任如何界定?建议对后续监测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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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彦 北京德瑞科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建议对地下水的调查、风险控制及修复都做规定。除了对重点行业调查,对人体有损害但不严重的非重点行业也应调查。
陈莉娜 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建议关注各种标准与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的衔接问题。污染责任人与使用权人的责任要划分清楚。
豆长明 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所高级工程师:
已经开发利用的污染场地需要被重视。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应该跟治理修复分开,若应急处置得当则不需要治理修复。
唐大为 中关村汉德环境观察研究所所长:
建议把新的环境政策概念引进《土壤污染防治法》。“定期”具体是多长时间?最好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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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修复大佬热议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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