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批准了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11月8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接受记者专访,全面解读这项改革的意义、方向和步骤。
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
黄润秋说,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例如,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黄润秋介绍,试点方案全面部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了总体要求和目标、试点原则、适用范围、试点内容、保障措施;提出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精心选择试点地方
黄润秋介绍,今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上述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授权试点省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试点地方的选择兼顾了地域上的东中西部,考虑了经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性。
5月到8月,吉林等7省市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了具体负责部门或机构,细化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磋商制度、诉讼规则、损害鉴定评估、资金管理、执行与监督等具体措施。
7省市的实施方案经环境保护部技术审核后,已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将由各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发布实施。7省市试点将为2018年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主攻方向
黄润秋介绍,7省市的实施方案在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分工、建立赔偿资金管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
试点方案明确了省级政府为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试点地区省级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7省市的实施方案对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机构做了具体规定。江苏、山东、湖南、贵州、云南5省确定了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的机制。吉林省、重庆市则确定由环保厅(局)具体负责。
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国家统一规定,对赔偿资金的使用和环境修复费用的支付形成了一定的制约。7省市在实施方案中均提出了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相应措施。重庆、贵州、云南3省市拟推进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吉林、湖南、重庆、云南4省市提出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湖南省还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重庆市鼓励创设多种方式资金筹集渠道,要求积极推进建立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与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鼓励构建市场型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与环境应急基金制度,探索设立高风险行业环境责任信托基金与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等方面,7省市也做了有益探索。一是程序性规则强调特殊性。各试点地方根据工作实际在管辖、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等诉讼程序性规则方面作出特殊规定。山东省提出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牵头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重庆市提出磋商未达成一致的,由区级检察院审查起诉,同级法院集中受理。二是赔偿责任承担要求多样性。湖南省要求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等因素试行分期赔付等多样化的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三是鉴定评估突出专业性。湖南省提出由赔偿权利人代表组织相关单位代表和专家开展调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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