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获悉,《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已获通过。《条例》确定每年农历的立夏为西安市湿地日。
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保护点
《条例》明确,坚持全面保护、积极恢复、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西安市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条例》规定,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湿地公园规划进行,维护湿地区域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湿地自然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或者污染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值得注意的是,尚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条件的湿地,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或者湿地保护点。
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和其他交通设施、标牌的,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
据介绍,《条例》对很多禁止性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如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实施围垦、填埋湿地;禁止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烧荒;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禁止猎捕、杀害野生禽鸟,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禁止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等。
《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将予以惩处。围垦、填埋湿地的,处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擅自挖塘、烧荒的,处每平方米10元罚款;擅自取土的,处每立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水生动物洄游通道的,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一倍至三倍罚款;擅自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处5000元罚款;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设备的,处损失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罚款。擅自在湿地内建造与湿地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围坝、道路和其他交通设施、标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
《条例》要求,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野生生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
湿地利用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等方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据悉,《条例》待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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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安湿地保护条例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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