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企业漠视政策法规、屡禁不止的环境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天津环保部门强化“铁面、铁规、铁腕、铁心”的执法管理方针,进一步加大环境管理和执法力度。仅9月份,全市环保系统即出动执法人员7175人次,检查企业、点位3505家次,立案100起,下达责令改正决定54起;下达行政处罚决定81起,其中涉及大气类14起、水类15起、固体废物类2起、违法建设项目类36起,其他14起。共处罚款326.17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3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机动车执法方面,9月份,全市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持续联合开展机动车超标排放执法检查,出动执法人员615人次,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3.3万辆,排查建设施工项目内非道路柴油机械95台,排查加油站、储油库75座次,查处超标车36辆、超标机械6台,加油站超标排放2座。同时,新车生产、销售环节环保一致性核查共1.2万辆。
市环保局对杜宝明电镀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等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通报。
10起典型案例
一、杜宝明电镀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6年9月6日,津南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杜宝明电镀加工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镀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厂区集水池,最后排入厂区雨水管网。经监测,该单位车间地面积水金属总铬含量为6.80mg/L,车间地面积水池重金属总铬含量为14.8 mg/L,总排口重金属总铬含量为16.6 mg/L,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9月9日,津南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津南分局进行处理。
二、天津市健茂自行车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2016年9月7日,东丽区环保局联合公安东丽分局对天津市健茂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自行车零部件加工,车间内有酸洗磷化工艺,无废水处理设施。该单位生产产生的酸洗废水通过车间内排水渠,经车间排口排至总排口。经监测,皮膜池中重金属总锌浓度为4.16×103㎎/L,重金属总镍浓度为600㎎/L,重金属总锰浓度为314㎎/L,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3倍以上。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的规定。2016年9月8日,东丽区环保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东丽分局进行处理。
三、天津市瀚隆镀锌有限公司通过渗坑非法排放污染物查封扣押案
2016年7月28日,津南区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瀚隆镀锌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利用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存贮工业废水。经监测,该坑塘总排口中重金属锌浓度为3.62mg/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相关规定。2016年9月19日,津南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查封决定书,对该单位的生产设备自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0月18日实施查封。
四、天津市光泽乳业专业合作社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6年8月10日,武清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光泽乳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470mg/L,氨氮浓度为83.3mg/L,均超过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二级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的规定。依据《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责令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29日,武清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1万元。
五、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有限公司发生辐射事故造成人员受辐射案
2016年7月7日,市环保局接到天津滨海北方辐照技术公司辐射事故报告,市环保局立即启动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生辐射事故,致使两名人员受到辐射照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以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多项法律条款的规定,属违法情节严重。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2016年9月14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并吊销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天津滨海新区大港顺成化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2016年7月11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滨海新区大港顺成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两台生产用导热油炉正在使用,配套除尘设施未运行,锅炉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7月11日,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2016年9月15日,滨海新区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
七、天津港新香料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经验擅自投入使用案
2016年6月14日,滨海新区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港新香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用一台4蒸吨燃煤锅炉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18日,滨海新区环境局于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八、博塔伟业(天津)门窗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8月25日,西青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博塔伟业(天津)门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木门制造加工及销售,需要配套建设的喷漆废气处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5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6年9月26日,西青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万元。
九、天津市天达静电喷涂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6年8月22日,宁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天达静电喷涂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散热器生产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6年9月14日,宁河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
十、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16年7月28日,东丽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天津耐迪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将生产产生的废机油桶(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与生产产生的废纸箱、废木料等非危险废物混合存放于厂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6年8月3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6年9月5日东丽区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2万元。
原标题:通报10典型案件: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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