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西省朔州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计划,朔州将完成所有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全市新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进行超低排放项目4个,脱硫除尘项目28个。详情如下: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朔州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改善我市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关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关要求,以防治颗粒物为重点,以“控煤、治污、管车、降尘”为抓手,积极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市区、各县区建成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2015年分别下降3%、4%,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5%。
三、重点任务
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行动计划主要任务包括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清洁生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等10个方面,共计37项任务。各项任务的具体要求和责任部门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严禁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结合“去产能”有关要求,加大煤炭、钢铁等特困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力度。按照国家总体方案要求,制定化解煤炭、钢铁等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研究提出产能退出的规模和时间表,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3.完成新增风电装机规模50万千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规模1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清洁生产。
4.全部完成钢铁、水泥、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70%的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三)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5.严格项目准入,新建煤矿同步建设煤炭洗选加工设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原煤入选率稳定保持在8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局)
6.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加油站要依法依规经营,确保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积极开展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升级准备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7.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朔城区、开发区全部淘汰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力度。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8.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对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冬季采暖燃煤,实施清洁煤、洁净焦等替换工作,减少原煤散烧。朔城区完成7个、其他县区各完成1个城中村洁净煤替换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9.加快城乡结合部以及农村地区“煤改电”、“煤改气”工程进度,加大电力供应和燃气管网建设,优先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尤其是污染较重的重点地区改用电、天然气、地热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10.完成所有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达标排放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1.完成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建设工作。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由朔城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五)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4〕62号)精神,全市新建常规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标准;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中电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600MW、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神头第二发电厂500MW、山西大唐国际神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00MW、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燃煤发电机组按标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13.全面完成火电、水泥、钢铁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烟粉尘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开展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专项检查。(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4.完成水泥、铁合金企业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提标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5.实施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对无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堆场进行关停取缔,有环保手续的工业企业堆场全部达到《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6.完成原煤及煤矸石自燃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17.完成朔城区辖区及其他县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关停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18.在常规污染物防控的基础上,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建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清单;对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稳步推进《山西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项目,2016年底项目完成率累计达到100%,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氧污染防治对策研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六)城市扬尘污染控制。
19.全面强化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施工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装置、施工现场设置全封闭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等。(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0.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把建筑工地扬尘控制作为安全考评的重要内容。二级及以上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率达到85%以上,三级企业达到50%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1.实施道路机械化清扫,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城市建成区机扫率同比上年增加6个百分点,达到7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七)机动车污染防治。
22.完成省下达我市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力争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2016年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全部予以强制报废淘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3.依规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发标信息实现市、省、国家三级联网,发标率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实现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定期交换。(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4.强化城市步行道和自行车道交通系统建设,提高步行道和自行车道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配置率达90%,完好率达8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八)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
25.全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9%。(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6.城镇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27.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0万平米;经市住建局认定达到50%建筑节能标准,且具备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
(九)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28.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保障大气污染防治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大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
(十)大气环境管理。
29.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关研究,合理确定大气环境质量达标期限,明确达标时间表、路线图及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0.全面完成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协助省环保厅对源解析结果进行集成优化,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31.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时间表、路线图以及重点任务等,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2.城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稳定运行;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际预警天数占监测符合启动预案总天数(预警发布率)至少达到60%以上;按照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工作要求报送相关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3.建立完善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体系,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不含国家直管站点)的布点采样、仪器测试、运行维护、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传输、档案管理等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保障监测数据客观、准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4.指导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农委、市发改委);强化秸秆禁烧工作督查督办力度,火点数同比上年下降30%。(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5.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划分烟花爆竹禁燃区;加强宣传教育,减轻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
36.在政府网站及主要媒体,逐月发布行政区域内城市空气质量状况及其排名;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与治污设施运行信息及污染源监测信息。(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37.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各项重点任务管理台账,准确、完整记录各项任务及其重点工程项目进展,并逐月动态更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朔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通报,组织对各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对承担的任务要全程跟踪,制定具体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要对县区做好业务对接,加强指导、监督,明确阶段工作任务,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责任主体,要根据2016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组织制定2016年度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责任部门以及任务清单,于2016年月底前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三)加强科技支撑。
充分依托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技术单位,重点针对挥发性有性有机物污染、臭氧污染以及原煤散烧污染等问题,开展前期清单调查、防治技术及控制政策研究;针对扬尘污染的突出短板,强化管理手段创新研究;积极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相关研究。
(四)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区)要将大气污染防治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在中央及省级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财政投入,对重点行业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表
燃煤锅炉脱硫、除尘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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