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内蒙古环保厅获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的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按照国务院下达我区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近期工作任务的函》(环办函〔2015〕1478号)中确定的年度水污染防治任务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我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以下简称《防治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围绕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和城市黑臭水体等四类水体年度防治目标,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强化机制体制创新,明确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责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统筹安排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促进全区水环境质量取得阶段性改善。
二、工作目标
我区松花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65.2%;辽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5.5%;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0%;海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0% 。西北诸河(额济纳河、锡林河)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0.0%;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78.6%以上,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保持稳定。全区47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呼和浩特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与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头市下降30%。
三、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各盟市(含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下同)要开展区域内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排查工作,编制取缔“十小”企业年度计划。2016年底前,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生产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部门参与,各地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区落实,不再列出)
2.自治区、各盟市要制定2016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3.2016年底,自治区、各盟市要完成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做好组织实施。(自治区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涉水行业开展清洁化技术改造。巴彦淖尔市要开展番茄加工行业清洁化改造,在确保稳定达标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提标改造。呼和浩特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等地区要对全部电石法生产PVC企业开展高汞触媒淘汰情况自查工作,确保高汞触媒淘汰完毕,并采用盐酸深度脱析、硫氢化钠处理含汞废水等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呼伦贝尔市、锡林郭勒盟等地区要开展涉及重金属行业专项整治,推进提标改造、废水深度治理和循环利用等工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4.2016年7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各类工业集聚区的工业废水预处理、污水集中处理、中水回用设施配套建设及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情况摸底调查工作。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需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6年底,制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完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017年底,完成此项工作。对本地区工业集聚区现有晾晒池、蒸发塘相关情况开展排查,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对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要全面整改。(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5.2016年底,各盟市要完成城市建成区污染较重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方案的制定,开展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逐步实现城市产业布局优化和升级替代。(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2016年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各盟市要编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明确近远期建设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城镇合流制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建设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推进城市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2.2016年9月底,各盟市要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堆放点排查和规范化改造工作,杜绝污泥二次污染。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工作,推进地级城市污泥处理处置中心建设,2016年底,地级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 70%以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2016年底,自治区、各盟市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并依法开展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划定呼伦湖、乌梁素海、察尔森水库等重点河湖的水产养殖限养区,制定禁养区内关闭或搬迁计划的清单并向公众发布。完成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开展养殖业粪便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2.各盟市要加快推进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6年,全区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60个。呼和浩特市2016年须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30个,包头市完成20个,呼伦贝尔市完成25个,兴安盟完成30个,通辽市完成70个,赤峰市完成70个,锡林郭勒盟完成25个,乌兰察布市完成40个,鄂尔多斯市完成25个,巴彦淖尔市完成15个,乌海市完成1个,阿拉善盟完成9个。通辽市、赤峰市2016年至少完成以1个旗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其他盟市力争完成以1个旗县(市、区)为单位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3.完成全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的制定,严格控制化肥、农药使用,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和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环保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积极防治船舶污染,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开展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工作;开展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工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五)科学节约保护水资源。
1.各盟市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6〕23号)要求,完成2016年度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2.自2016年起,自治区、各盟市要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定期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2016年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完成未经批准的和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年度关闭任务。(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3.严格执行地下水位、取水量双控方案。2016年,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继续开展对我区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不予审批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4.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2016年底,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5.加强城镇节水和再生水利用。各盟市要继续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2016年7月底,各盟市完成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及计量器设施摸底调查,制定实施管网改造计划,并配备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6.各盟市要积极在农区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综合考虑降水量、地下水开发利用条件等因素,将牧区划分为优先发展、适度发展、限制发展、禁止发展四个区域,进行灌溉饲草地发展布局与措施安排。推进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参与)
7.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8.科学确定生态流量。配合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部门做好生态流量(水位)确定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 (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六)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等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将治污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2016年8月底,将达标方案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自2016年起,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达标方案及治理进展情况。对未按期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参与)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国家确定自治区“十三五”期间两项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比例分别为7.1%和7.0%。2016年度全区水减排任务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削减1.4%和1.4%。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总量减排目标制定实施年度减排计划,将减排任务细化分解到旗县(市、区)、相关部门及重点企业,全力推进水减排重点工程,确保实现年度减排目标任务。(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3.防范环境风险。各盟市要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调查评估,落实防控措施。全面开展区域内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2016年11月底完成调查任务。(自治区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16年底,各地区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每年定期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评估,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流域上下游各盟市要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分级预警和区域(流域)及跨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应急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建设,积极防控和妥善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4.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2016年底完成造纸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七)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各地区及供水单位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全区42个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到水龙头水质监测、检测和评估工作。乌海市和巴彦淖尔市要针对乌达区城区水源地、乌达区北水源地、临河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加强整治,编制实施达标方案,2017年底达到国家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2.各盟市要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筑排查清理工作。单一水源供水的盟市要开展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工作。缺水地区不达标水源必须配套净水设施,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水质达标。(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3.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估。各盟市要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工作。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4.配合环境保护部完成《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各盟市要以水环境问题为导向,识别水质超标、生态敏感、风险突出的控制单元作为优先单元,筛选工程项目,编制优先控制单元污染防治方案。着力消除重污染水域。到2016年底,通过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综合治理措施,消除总排干入黄口断面等劣五类断面。(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5.2016年7月底,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要编制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方案,明确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全力开展整治工作。到2016年底,呼和浩特市要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与2015年度相比下降40%,包头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比例与2015年度相比下降3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环保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6.完成设区市城市蓝线规划编制工作。(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水利厅、环保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7.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开展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工作。(自治区环保厅、林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业厅等部门参与)
(八)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自治区、各盟市要深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达标整治,强化污染物总量管理,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流域上下游盟市要建立多层级联动执法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排查与处置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环境违法案件或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规范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与)
3.开展全区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各盟市、旗县(市、区)自2016年起,要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逐步实现环境保护监管“全方位、全覆盖、无盲区”。(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地区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系统推进水污染治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类排污单位要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加强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完成治污减排目标任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国资委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与各盟市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出台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每年对“水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地区要将水污染防治工作年度目标和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参与)
将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环保厅参与)
(三)强化公众参与。
自2016年起,自治区将每年公布各盟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水十条”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参与)
2016年是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起始之年,面对全区水污染防治的艰巨任务,各盟市要抓紧编制本地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计划和工程项目,于2016年7月底前报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要求,根据《防治计划》提出的任务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决心,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区2016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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