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成都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已经引发。根据方案,成都市2016年将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强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同时配套脱硫脱硝设施。具体内容如下: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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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度实施计划 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

2016-07-14 15:0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成都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已经引发。根据方案,成都市2016年将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加强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同时配套脱硫脱硝设施。具体内容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文号:成办函〔2016〕7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度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6年度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等安排部署,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2016年,全市国控监测点位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100.5微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7%,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2016年,各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2016年,各区(市)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

制定“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加强能源统计分析,跟踪重大项目能源消费,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强节能管理,督促重点企业按期完成能源审计、节能规划编制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推进重点节能项目建设,以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为重点,强力推进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投运并形成稳定节能量。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6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年度目标任务。

(二)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依据之一,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环办发〔2015〕333号)执行;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优化产业发展布局。落实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快推进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加强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1年)》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能耗、安全等强制性标准,重点针对小砖瓦窑、造纸、化工等行业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计划淘汰30户企业的落后产能。

(三)实施工业污染协同防治。

1.大力防治燃煤污染。

(1)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认真落实《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4-2017)》,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的燃煤锅炉采取深度治理等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2016年7月1日起,10蒸吨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兆瓦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到国家新标准。推进各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2016年底前,有条件及有需要的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

(2)加快淘汰燃煤锅炉。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采取清洁能源替代、关闭等措施,加快淘汰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确保2016年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累计淘汰75%。

(3)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全部区域及郊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10蒸吨及以上的锅炉原则上采用清洁能源,暂不具备条件的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设施(布袋或静电除尘)。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同时配套脱硫脱硝设施。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

(1)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4号)要求,指导相关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先试。

(2)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加快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全面完成火电、钢铁、水泥、化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包括烟粉尘监控指标)安装、联网工作。

(3)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继续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篷、防风墙等设施建设,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3.大力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编制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清单,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名录。实施污染分类治理,完成重点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总结试点经验,推进全市家具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施30家典型行业重点企业综合治理,确保达标排放。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专项检查,对回收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实施处罚;强化汽车制造企业监督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83号)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工作,倒逼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引导大型装修装饰工程尽量避开夏季午后日照强烈时段开展使用有机溶剂作业,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降低臭氧污染。

4.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

(1)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加快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完成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到2016年底,全市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2)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促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到2016年底,我市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

5.开展排污企业清理整治。

巩固违法排污企业整治成果,将已整治企业全面纳入环境管理,结合环保大检查和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采取规划一批、整治一批、关停一批的办法,进一步强化涉气企业清理整治,不断规范排污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四)强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

1.大力防治扬尘污染。巩固和深化中心城区扬尘防控措施,从严整治郊区(市)县扬尘污染,做到市域范围内扬尘防控一个标准、考核一把尺子,扭转二圈层扬尘污染最重、三圈层扬尘污染加重趋势。

(1)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继续强化建筑、市政和交通、拆除(迁)、绿化“四大工地”环境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地扬尘治理“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场地,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裸土覆盖,必须物业化管理;不准违规现场搅拌,不准违规进行渣土运输,不准建渣高空抛洒,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现场积泥积水),2016年实现中心城区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测全覆盖;认真落实《绿色施工工地评审办法》和《成都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规程(试行)》,推进建设工地绿色施工;加强市政工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强化地铁施工、城区道路改造等重大工程扬尘控制。进一步扩大二、三圈层区(市)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范围,中心城区和二、三圈层散装水泥使用率分别达到83%、72%、68%,预拌砂浆使用率分别达到50%、30%、28%。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同时对建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扣分并纳入信用体系,情节严重的实施市场禁入。

(2)控制其他扬尘污染。落实《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82号),加强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等环节监督管理,减少尘源;运渣车辆必须实施公司化管理和全密闭运输,严格《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外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建筑工地、单位及个人,严厉打击飘洒遗漏载运物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加强郊区(市)县城区扬尘控制,参照中心城区做法,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城区道路整治和保洁、洒水除尘,高标准实施郊区(市)县城区扬尘治理。高度重视城郊结合部道路、车流量较大路段的扬尘控制,采取车辆分流、道路硬化整治、增加清扫和洒水降尘频次等措施,实施综合治尘。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85%以上,低于85%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加6个百分点及以上。加强行道树和绿化带洒水除尘,强化公交场站、客运站、停车场等监督管理,切实减少扬尘污染。继续实施道路硬化、裸土覆盖、绿化带提挡降土和树池覆盖扬尘治理“四大工程”,完成裸土覆盖121.9万平方米、道路硬化122.4万平方米、绿化带提挡降土14.9万米、树池覆盖6.4万平方米。加快成都市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处置监管系统信息平台建设,出台并实施《成都市扬尘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2.大力防治露天焚烧污染。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认真落实《成都市2016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施方案》,加大露天焚烧秸秆查处力度,健全区域城市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不见烟雾、不见火光、不见黑斑”;加快区域性秸秆转运中心建设,逐步形成集秸秆打包、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转运体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研究推广,加大秸秆规模化产业化利用支持力度,壮大我市“秸秆经济”,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5%以上。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监督管理,大力查处露天焚烧垃圾、塑料、皮革、落叶等行为,强化“火盆烧烤”、“柴火鸡”等检查执法,建立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露天焚烧高污染燃料联合巡查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强化宣传引导,严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3.大力防治餐饮油烟污染。严格饮食服务项目审批,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强化城区饮食油烟排放的监督管理,对问题集中区域实行专项治理。推进油烟净化,中心城区有条件的小型餐饮企业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郊区(市)县建成区内中型以上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要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90%以上。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中心城区特大型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控管理制度,有条件的郊区(市)县可试行油烟在线监控;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以及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严查占道露天烧烤行为,积极引导烧烤摊点入室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五)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1.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采取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加大不达标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淘汰力度,鼓励车辆报废解体和柴油车提前淘汰。对临近强制报废期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住所迁出管辖区的变更登记;对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而未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一律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借助公车改革,2016年6月底前,全部淘汰全市公务黄标车。2016年底全面淘汰全市黄标车。

2.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管理。凡不满足国Ⅳ排放标准要求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柴油汽车)和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汽油汽车)、不满足国Ⅴ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气体燃料汽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未列入环保公告的汽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汽车参照本市新车注册登记有关规定执行。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I/M)制度,规范机动车环保检测,对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安检机构不得出具安全检测合格证明,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建立公安、质监、环保三部门机动车检验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重型柴油车检测和运营车辆入城管理,严处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行为。启动建设机动车尾气遥测监管系统。

3.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供应国Ⅴ汽油和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对油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的实施处罚。

4.优化城市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继续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科学实施城市机动车出行总量控制。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地铁建设,逐年提高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里程数,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控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

5.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CNG/LNG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省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CNG/LNG汽车、新能源汽车,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

(六)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优化能源结构。实施全市燃煤消费总量控制,逐步扩大禁煤区域,燃煤消费总量向实现高效利用、具备污染深度处理能力的行业或企业集中;禁止进购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提高外地销入我市商品煤质量。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推进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全域成都城网和农网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能力;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储配设施、压缩天然气(CNG)和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建设,2016年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场镇和有条件的农村新型社区接通天然气管网,对天然气管网暂时无法覆盖的农村地区全面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心城区天然气普及率达到100%。

2.推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七)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认真落实《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体系,健全重污染信息发布机制,建成成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率。完善应急程序,强化工作措施,采取限产、停产等超常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建立应急成效评估制度。强化大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研判,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业务能力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干预效果,实施全年性、常态化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重污染天气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污染趋势、应急措施等信息,科学引导社会舆论。加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前制定并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强化与周边地区联防联控,确保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期间全市空气质量良好。

(八)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提升监察督查水平。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不断强化多部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化大气环境巡查督查,采取遥感卫星巡拍、无人机巡拍和车载巡拍等方式,加大全市域大气环境巡拍力度,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行为。各区(市)县要组建专门的督查机构,强化巡查督查和问题整改。

2.提升科技监测水平。开展2016年颗粒物来源解析和大气污染源清单更新工作,完成成都市臭氧污染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成都市中心城区交通大气环境容量研究、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系统等重点课题研究,基本建成大气实验室。组织实施“十三五”成都市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继续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物综合观测站平台建设。继续做好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全面加强现场端的运行管理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要求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3.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完善成都、德阳、绵阳、遂宁、资阳、眉山、乐山7市大气污染防治会商制度,积极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深化成都及周边地区区域秸秆禁烧联动机制,提升市、区(市)县、镇(乡、街道)、村(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联合巡查督查水平。

(九)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

编制《成都市节能环保产业“十三五”规划》。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企业,2016年力争培育产值上20亿元的企业2户。抓好产业重点项目,推动中节能环保生态产业基地、天津巴莫动力电池及高端3C电子用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产业化等项目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各级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所辖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查检查,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到具体单位、部门和企业,纳入政府年度重要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对PM10、PM2.5浓度不降反升的地方政府实行约谈。

(二)强化政策保障。完善地方法规规章,制定《成都市饮食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立稳定的大气污染治理财政投入机制,各区(市)县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强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资金保障。充分发挥金融手段的约束作用,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社会化专业运营。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开展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监督企业按照新法要求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形成政府按新法施管、企业按新法自治、市民按新法自律的良好局面。

2016年各区(市)县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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