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台州市政府获悉,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发布。根据方案,台州市2016年将重点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严格落实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有序推进13个主要VOCs污染重点行业污染整治,2016年底前,全市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80%以上,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6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完成率达到50%。具体内容如下:
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2016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浙环函〔2016〕145号)、《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4-2017年)》(台政办发〔2014〕95)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台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六大专项行动方案,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强化G20峰会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机制。2016年,力争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环境空气质量AQI指数优良率达到90%,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稳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能源消费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力争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87.63万吨以内。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削减煤炭消费存量措施,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90%以上。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深化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焦炭、木炭、煤焦油、可燃废物、生物质等燃料。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严格落实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实施方案,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6年6月底前,全市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7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2016年底前,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90%以上实现集中供热。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加大燃煤锅炉天然气改造力度,60%的10万千瓦时以下自备燃煤电站完成天然气改造任务,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台州市区建成区以及2013年底前天然气覆盖到的县级城市建成区关停95%以上10蒸吨/小时以下锅炉,关停或改造90%以上熔炉、煤气发生炉,2016年全市力争淘汰改造燃煤锅炉1100台。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6号)要求推进淘汰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加快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2015-2017年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和《台州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方案》,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逐步优化能源结构。提高天然气发电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普及和增强天然气利用。积极发展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推进三门核电,三门龙母山风电、台州黄岩风电等重点工程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建设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
1.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采取强化限行管控、加大处罚力度、依法强制注销等措施,进一步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推进老旧车淘汰,2016年8月31日前,全市全面淘汰黄标车。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2016年4月1日起,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提前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和报废全过程管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启动开展新车环保达标监管,加强机动车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椒江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机动车排气检测监控平台建设,积极推进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年度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55%以上。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实施全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新建9座新能源汽车充电站1000个充电桩。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强化资源配置,优化线网及站点,2016年全市新增公交车140辆,新(改)建100个公交站点,新增120公里公交运营里程。深化公交智能调度系统的应用,提高公交准点率和运营管理效率。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2016年新增各类绿道100公里。
牵头单位:市治堵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深入开展工业污染治理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加快推进大火电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轮机组特别排放限值,即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小于5mg/m3、35mg/m3、50mg/m3),完成浙能台州电厂9#机组、华能玉环电厂1#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启动椒江热电、天台石梁热电、仙居热电、森林造纸等四家热电联产机组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推进电力绿色调度,按照绿色电力优先的原则,加强区域电力调配,积极化解因负荷不足导致脱硝运行效率低的问题。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推进钢铁、水泥、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改造后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取消脱硫设施旁路,两路一塔或多路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全部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实施废气提标改造,根据《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要求,完成再生金属、无机化学工业废气提标改造。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严格落实台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有序推进13个主要VOCs污染重点行业污染整治,2016年底前,全市涂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累计完成率80%以上,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木业、制鞋等6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完成率达到50%。开展市级LDAR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建设,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储存和运输企业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完成LDAR技术改造。加强油气回收长效监管,加大加油站油气回收排查整治力度,全面完成社会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强化中石化、中石油油气回收治理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优化产业布局与结构
1.优化区域布局。严格环境准入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全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加快实施城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提升方案,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坚持源头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不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再办理土地、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推进淘汰和推出落后产能,有效落实减量置换方案,实施差别电价、水价和排污费等政策,引导落后产能有序退出。继续巩固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成果。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医化、电镀、造纸、印染、熔炼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鼓励砂洗、废塑料、表面处理等其他行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台州市创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工作,出台台州市十三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完成循环经济示范城市重大项目投资30亿以上,完成临海医化园区国家级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地验收,力争完成台州再生金属产业基地国家级城市矿产示范试点地中期评估。扎实推进全市园区循环化改造,30%以上的省级园区启动或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力争新增1个省级以上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开展城市扬尘和烟尘整治。
1.控制施工扬尘。积极推进绿色工地创建,严格落实“六个100%”施工扬尘防控制度标准,全年完成800万平方米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控,争取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15个。全市新增预制装配式建筑工程面积达到11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采用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全面推行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房地产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积极实施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加强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控制道路扬尘。进一步优化环卫收运体系,全面面推行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7%。强化重点道路扬尘污染治理,完成82省道复线和开发大道道路扬尘专项整治,探索建立长效扬尘控制机制。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控制餐饮油烟。严格落实餐饮油烟管理办法,建立餐饮油烟监管联动机制,完善油烟净化装置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台州市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全市县以上城市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巩固提升烟尘控制区建设,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强化煤堆、料堆的监督管理,有烟粉尘排放的露天物料堆场、露天煤堆场应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完成椒江三山区域和临海沿江长甸一村煤堆场扬尘整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港航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限制淘汰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全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95%。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加强农村废气污染控制
1.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全面实施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总结推广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饲料化、能源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措施,建设一批秸秆发电等示范工程。2016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加强桔秆禁烧监督管理,有效落实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完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长效监管机制。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商品有机肥和农家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2016年完成测土配方施肥305万亩,推广商品有机肥6万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实施采矿粉尘治理。深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探索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新模式,2016年全市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70%以上。持续推进矿山粉尘防治专项行动,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2016年底前,全市80%的持证矿山达到《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推进绿化造林工程。切实加快城乡绿化造林步伐,完成造林更新2.25万亩。深入推进平原绿化美化,完成平原绿化0.75万亩以上。加快全省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确保0.15万亩建设任务。加快推进森林抚育经营,全面启动珍贵彩色健康森林建设工程,确保完成森林抚育面积5.6万亩。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开展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1.加快绿色港口建设。优化船舶能源消费结构,积极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推进岸电工程建设,鼓励船舶进行岸电系统接口改造。提高油品标准,探索供应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的普通柴油。加强船舶油品和污染排放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港航局、市发改委、台州海事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提升、港口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船舶与港口应用LNG试点示范等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30%,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比例力争达到1%。
牵头单位:市港航局、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加强扬尘和油气码头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干散货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开展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及简易喷淋设施改造。油气码头试点开展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市港航局;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实施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逐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防、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政府要加大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燃煤锅炉淘汰、有机废气污染治理、“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及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强化督查考核、月度通报和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月通报制度,定期公布各地环境空气AQI指数优良率排名。坚持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两个社会”、生态市建设和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将实行区域限批和“一票否决”。
(四)加强预警,强化科技。开展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全力做好G20峰会期间的空气质量预警工作。制定工作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和治理技术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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