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主要涉及水环境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等,全文如下: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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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6年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通知

2016-07-07 16:3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主要涉及水环境监测、空气质量监测等,全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保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我厅组织编制了《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6年湖北省环境监测质控考核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涉及的被考核单位见表1。

表1 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单位及项目一览表

(二)考核项目

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项目:氨氮、高锰酸盐指数。

(三)考核方式

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在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等内容。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局。

二、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质量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全省承担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各级监测站(二级站、三级站)名单见表2。

(二)考核项目

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质控考核项目:总磷、pH。

(三)考核方式

由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在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

三、饮用水源水质全分析监测质量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全省承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分析监测的地级市环境监测站。

(二)考核项目

饮用水源水质全分析监测质量考核项目:镉、有机磷类农药。

(三)考核方式

由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在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局。

四、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

(一)被考核单位

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各级监测站(二级站、三级站),名单见表3。

(二)考核项目

水环境质量质控考核项目:总磷、pH。

空气质量监测质控考核项目:二氧化氮(氮氧化物)。

(三)考核方式

由省站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监测站完成考核样分析,出具质控考核报告(含原始数据记录),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站。

(四)考核时间安排

省站定于6月统一发放考核盲样,各被考核站最迟8月底前将考核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省站。与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质控考核和饮用水源水质监测质量考核重叠的不重复发样。

(五)报告编制及要求

考核报告中至少应包含样品编号、测量值、分析方法名称及依据、仪器名称及型号。报告应附原始记录及样品交接单。

盲样考核禁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凡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或系统外检测机构做样的,考核结果一律记为不合格。

(六)考核结果通报

省站完成工作报告后报省厅,由省厅通报各市州环保局。

五、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比对及质量抽查

(一)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比对

为加强我省水环境质量监测,做好跨市界水体水质监测工作,提高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跨界水体水质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将不定期组织对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的比对考核,具体细则与时间另行通知。

(二)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质量抽查

1.抽查对象

承担跨市界水质断面监测的二、三级站

2.抽查内容

对于自行承担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的,将组织专家组对该站的跨市界水质断面监测记录、采样与分析人员资质、计量认证情况与人员持证情况、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实验室情况、原始记录与上报数据的符合性及其他相关内容。

对于委托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的,将会同委托单位一同对社会化检测机构进行跨市界断面水质监测内容的质量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跨市界水质断面监测记录、计量认证情况,人员资质、分析方法的有效性、实验室情况、原始记录与上报数据的符合性及其他相关内容。

3.抽查细则与时间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

六、自动站监测质量考核

自动站监测考核分为空气自动站监测考核及水质自动站监测考核。鉴于我省大部分空气自动站为国控站,2016年国家对国控点位实行监测事权上收,因此本次对空气自动站的考核以发标准滤膜为主。

(一)空气自动站手工比对考核

1.空气自动站手工比对被考核单位

全省具有PM2.5监测能力的空气自动站。

2.考核项目

PM2.5

3.考核方式

考核的方式为发放标准滤膜,采样后送省站进行测定,对手工测定值与自动站仪器测定值进行比较。

4.考核细则与时间

具体细则及时间另行通知。

(二)水质质量自动监测质控考核

1.对环保系统自行维护的水质自动站的质控考核

水质自动站的质控考核将全面、系统、深入的检查全省水质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情况,请各市州做好辖区自动监测各项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县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检查与指导。

自动监测质控考核方式以检查组听取汇报及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对象为全省所有省控水质自动站及部分县级站。考核内容为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自动监测子站运行情况。

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站组织编制,另行下发。考核结果在全省通报。

2.对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维护的水质自动站的质控考核

会同委托方对委托社会机构进行维护的水质自动站进行质控考核,考核将全面、系统、深入的检查全省水质质量自动监测运行管理情况,考核内容为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自动监测子站运行情况。

考核具体实施方案由省站组织编制,另行下发。

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

(一)考核范围

2016年对全省进行1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全年飞行检查企业比例占辖区内国控企业数量的10%。

(二)考核内容

1.日常监测质控管理工作检查

对全省范围内承担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主要调阅监测档案和检查监测报告,检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全过程是否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73-2007)等要求以及监测质控工作和数据受控情况。并按检查表的内容进行检查和填写检查评价表。检查废气、废水、污水处理厂和重金属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管理、监测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分析质控管理、监督性监测报告、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以及相关监测原始记录。

2.现场操作考核

检查废水污染源监测采样器具和容器的选择、使用、样品的保存、运输,采样人员在采样现场操作的情况以及采样监测记录的填写情况;废气污染源监测考核采样前仪器设备的准备、采样及现场监测全过程操作规范情况以及采样及现场监测记录的填写等方面。

3.质控样考核

采用国家有证标准物质,由各考核组现场发放进行现场考核。废水考核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废气考核项目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重金属考核项目为铜、铅、锌、镉混标。

4.同步比对监测考核

包括废气、废水和污水处理厂手工同步比对监测考核和手工与CEMS比对监测考核,重金属企业只进行比对监测,不做结果评价。手工同步比对监测考核要求考核站与被考核站同时对同一排放口进行采样或监测,其中废水部分的监测内容为COD、氨氮(安装氨氮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和流量,污水处理厂进水口考核项目为COD和氨氮,排放口考核项目为COD、测氨氮和废水流量,废气部分监测内容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废气流量。手工与CEMS比对监测考核要求被考核站在进行手工同步比对监测同时,记录监测时间段内CEMS监测的分钟数据,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监测。

(三)考核项目与频次

1.每个国控企业污染源考核一个测点或一个断面

废水国控企业污染源考核项目为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每个测点或断面考核一天(3次),或测等比例流量采样器中混合水样一次。废气国控企业污染源每个断面考核项目为废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于废气国控点源中包含的发电、供热的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对燃煤进行采样,送实验室测定。

2.污水处理厂监测点位设在污水总排放口

考核项目为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每个测点考核一天(至少3次),或测等比例流量采样器中混合水样一次。

对于投入使用的自动在线装置,检查其日常运行维护记录,同时按《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在线装置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化学需氧量的比对监测。

(四)质控工作体制

1.质控考核工作组的安排

在省站的统一安排下,由省站和指定地方站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质控考核工作组,每组4-5人,其中省站2人,指定地方站2-3人,负责1个市的污染源监测质控考核工作。

2.考核组职责

(1)负责组织开展污染源监测质控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发放比对样品和上报数据的处理统计等;负责组织编制年度质控报告。

(2)负责收集或随机现场调阅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档案,对监测全过程是否按技术规范和质控要求进行检查;负责对现场监测仪器的准确性进行抽查。

(3)负责企业台帐检查、现场监测项目的分析及采样工作,监测资料收集,配合现场考核工作;负责将采集样品送至相关实验室进行分析。

3.现场考核工作分工

废水污染源:指定站自带采样设备,与被考核站对考核范围的废水污染源(含污水处理厂)进行同步采样,并送各自的实验室进行分析测定。

废气污染源:指定监测站自带现场监测仪器设备,与被考核站监测人员(携带监测设备)同步测定废气污染源数据并确认采样口信息、企业生产工况等参数。

(五)进度安排

完成现场考核工作后的二周之内,被考核站上交监测报告给指定监测站,指定监测站收到后二周之内向省站提交考核报告。省站于11月底前完成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检查报告》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飞行检查监测报告》报送总站。

八、环境监测培训质量考核

(一)培训计划

见省厅文件《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环保厅会议培训计划的通知》。

(二)考核方式

严格按照省厅文件《关于印发2016年度省环保厅会议培训计划的通知》和2016年度省环保厅培训办班要求执行,由组织培训的科室对培训学员进行综合性的考核评价,并填写《湖北省环保系统培训人员考核表》,并反馈至培训学员所在单位。

九、实验室质量管理现场情况检查

(一)管理情况现场检查内容

对二、三级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有如下:

(1)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为依据,对近期内所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进行检查;

(2)检查实验室管理是否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3)检查年度内审及管理评审情况,检查计量认证评审情况;

(4)检查是否开展以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以及《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为重点的监测制度、标准方法和技术规范宣贯系列活动,以及执行情况;

(5)检查样品流传程序、标准样品管理情况和全程序质控措施;

(6)检查二级站自身以及二级站对三级站的培训情况;

(7)检查城市空气自动站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的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校准情况和数据审核报送情况。

(二)监测报告抽查

对二、三级站监测报告进行抽查,评审标准参照《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302号)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要求。

(三)检查模式

上半年为单位自查自纠时间,下半年组织进行现场检查。

本次实验室质量管理现场情况检查由省站组织检查小组,邀请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内专家分成几个检查小组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环境监测数据互查。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四)总结汇报

参加实验室现场抽查的各小组组长,在现场抽查完毕后一个月内完成现场抽查报告,整体抽查工作在11月20之前结束。

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质量考核

待2016年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下发后,同2016年湖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一起下发。

十一、二级站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总结

请各地市、州及神农架林区环境监测站认真做好质量管理总结工作,如实进行总结,形成年度总结工作报告,报省站质量管理室。

(一)总结内容:

(1)本站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及对三级站持证上岗工作总结;

(2)本站实验室质量控制情况总结;

(3)水质及空气自动站质量控制情况总结;

(4)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情况总结;

(5)对本站及三级站培训计划和情况总结;

(6)对本站及三级站盲样考核情况总结。

(二)总结提交时间及要求

2016年12月20日前将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总结及相关建议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报省站质量管理室。

十二、对承担了湖北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查

对承担了湖北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的社会检测机构会同委托方进行不定期质量抽查,抽查内容包括与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检测相关的报告、记录及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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