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注意到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一系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赫然在列,并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是的,小蓝有点意外,虽然我们一直在期待环评法的修订,并且在今年5月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我们还与自然之友、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等8家环保组织联名呼吁对环评法进行修订。但,环评法就这么悄无声息的、未公开征求意见便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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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更大的问题,是这个修订版是否真正能够解决协助解决环境决策中所面临的紧迫而棘手的挑战。
“修订重在简政放权”
本次环评法修订主要涉及如下三点:
1简政放权
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不再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评的前置条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取消行业预审。
2提高“未批先建”处罚
由原先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最高为二十万元,现在改为总投资额的1%至5%,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达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
3加强规划环评
增加了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且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其中取消“环评前置”,意味着重大项目的审批形式由原先的“串联”改为“并联”,可在环保和发改委系统同步进行。普遍认为这一改变将为企业节省了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时间,旨在应对当前经济增速趋缓、实业投资下降的形势。同时,这样的放权也有利于减少“红顶中介”、权力寻租等痼疾。
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则会为大批小微企业减少审批负担。原环评法要求“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而有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约20 万个左右,约占审批数量50%,这也意味着“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耗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取消环评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也是回归国际通行的做法。
“修订未能触及两大核心问题”
虽然为简政放权而进行的修订本身不是问题,但客观上使得环评变得更加容易了,企业对环评的重视程度也可能因此而下降,这有可能进一步弱化环评制度。这显然不是此次修订的本意。
我们认为,避免形成这一不利局面,需要解决环评机制中存在的两大核心问题。
1环评质量低下
2015年12月18日,环保部发布了一份《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通报显示,30家环评机构因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盗用其他环评机构资质、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行为被环保部点名通报。除此之外,我们还观察到不少地方亦整顿出各种环评乱象。
环评制度是“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法律制度,肩负着“守门员”的职责,如果环评质量得不到保障,就失去了环评应有的“预防”效果,这些低质量的环评文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若逃过监管、轻松上马,将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2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环境影响评价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为“公众参与”。然而,虽然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引入公众参概念,但许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流于形式,调查结果难以反映真实民意,近几年更是频频爆出公众参与造假等问题。
在今天这个信息时代,公众环境意识、权利意识、参与诉求不断提升,但以环评为主体的环境决策机制的转型进展缓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态。频频发生的邻避运动等群体性事件,也与此相关。
令人遗憾的是,此次修订中,并没有涉及这个两个关键问题。
“建议:宽进必须严出,落实公众参与”
简政放权当需加强后续监管,宽进必须真正落实严出
为避免简政放权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强事后监管和环评后监督的体系。建设项目运行期间必须严格落实执法,及时查处“三同时”违法行为,威慑环评蒙混过关的企图。必须在环评中明确对后续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在信息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用社会监督推动严格监管。
规范落实切实有效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公众与企业,公众与政策规划决定者之间的博弈。有效的公众参与不是简单做几份调查问卷就能解决,对于重污染、高风险、争议大的项目,需要一个从社区会议到环评听证的完整流程,来保证利益方知情参与。在利益博弈和补偿妥协的过程中,让企业成为责任主体,政府居中衡平各方利益。落实公众参与,不但能够让环评更加公平、公正,同时也可以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有力提高环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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