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杭州市政府获悉,关于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已经下发。实施计划提出,着力开展工业废气治理,深入推进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完成重点企业治理336家,年削减排放量4000吨以上等。具体内容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6〕6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日
杭州市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保障G20峰会为重点,全力推进“五气共治”工作,逐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6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16.9%,完成省下达任务,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确保G20峰会期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达到或优于国家二级标准,各区、县(市)全面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治理“燃煤烟气”,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1.优化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以区、县(市)为单位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把涉煤新建项目准入关,新增煤炭消费项目要通过能源结构优化与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削减煤炭消费存量,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和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系统(IGCC)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干基硫分大于1%的煤炭,到2016年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大可再生能源比重。加大集中供热区以外区域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力度,2016年年底前,全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达到4%左右;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全市外输电比例提高到80%左右。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发改委、市建委。
(3)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2016年年底前,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以下简称三区四县(市)]城市建成区实现天然气供气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发改委,三区四县(市)政府。
(4)实施能源优惠供应。加强价格监管,燃煤(重油)锅(窑)炉实施煤改气、油改气的,其气价控制在省级门站价+0.6元/立方米以内。对直接关停燃煤(重油)锅(窑)炉实行集中供热的企业,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核定优惠热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城投集团、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推动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2016年年底前,全市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把煤炭减量替代作为节能评估的重要内容,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年综合能源消耗总量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绿色建筑设计及可再生能源核算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6号),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全面开展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
(1)城市建成区巩固“禁燃区”建设成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燃煤(重油)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8号)要求,推进禁燃区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工作。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2016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2台燃煤锅炉深度治理,年底前完成另1台高温高压改造。杭州杭联热电有限公司完成5台燃煤锅炉深度治理,其中2016年4月底前完成1台、5月底前完成2台、7月底前完成剩余2台。上述两企业锅炉烟气要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天然气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杭实集团、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巩固三区四县(市)城市建成区“禁燃区”建设成果,“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在管道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城投集团、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非建成区高污染燃料锅炉改造。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2016年7月1日起全市二氧化硫和烟尘开始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016年5月底前,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全面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含导热油炉,以下简称小煤锅炉)的淘汰或清洁化改造(改成天然气及压缩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任务;2016年6月底前,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基本完成小煤锅炉淘汰、改造(完成80%以上)。全市全年合计完成小煤锅炉淘汰、改造600台以上。
2016年年底前,各区、县(市)非建成区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以上高污染燃料锅(窑)炉、导热油炉(不含热电锅炉)天然气改造或尾气深度处理,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区、县(市)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含)以下的高污染燃料(含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执行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集中供热热电企业尾气提标改造。加快全市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按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两炉一塔或多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深入治理“工业废气”,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1.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1)推进全市“退二进三”。2016年7月底前,杭州包尔得有机硅有限公司完成关停转迁;2017年6月底关停杭华油墨化学有限公司化学合成工段生产,2016年做好其余化工生产企业关停相关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转迁。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6年6月底前完成杭州市油漆厂关停,2016年12月底前完成杭州华丰纸业有限公司和杭州轻华热电有限公司关停。
责任单位:杭实集团、拱墅区政府、上城区政府。
(2)严格产业准入。制定严于国家、省的产业发展导向目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配套政策,“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过剩产能。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通过环评的前提条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淘汰落后产能和重污染、高能耗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淘汰办〔2013〕7号)要求,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向社会公布落后产能淘汰目录。2016年8月中旬前,全面关停大江东富丽达集团粘胶纤维生产;实施萧山区空港经济区化工行业结构调整,逐步取消化学合成工艺,力争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2016年年底前,建德新安江化工集团白南山生产基地停止生产,关停临安市富能树脂有限公司等污染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
(1)开展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推进化工、印染、医药、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实施杭州经济开发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的循环化改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实施清洁生产审核。2016年年底前,创建5家以上绿色企业。鼓励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清洁生产审核任务,通过实施进料系统全封闭改造等措施,有效减少企业无组织排放。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推进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完成省下达的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任务。推进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采用先进成熟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全面开展工艺废气治理。
(1)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排放源调查,摸清排放底数,筛选省、市重点污染源,建立源清单数据库。开展重点行业VOCs源谱分析,针对全市VOCs重点排放源,提出减排可行性方案;对全市排放总量前三的重点行业,制订相应的排放标准研究报告及编制说明。初步建立完善的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3〕54号)要求,深入推进13个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完成重点企业治理。2016年7月底前,各地须完成企业数总量的70%,并确保完成名单中涂装、印刷企业的治理任务,12月底前全部完成;通过治理,年削减VOCs排放4000吨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开展市级LDAR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建设,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储存和运输企业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浙环办函〔2015〕113号)完成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治理工业烟粉尘。巩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等行业企业烟粉尘深度治理成果,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督促企业落实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控制装修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限制淘汰涂料,严禁使用溶剂型涂料。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实施废气提标改造。根据《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要求,完成相关工业企业废气提标改造,按照新标准实现废气达标排放。按计划推进水泥行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改造后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快治理“车船尾气”,打造绿色交通网络体系。
1.控制机动车增长,加快绿色交通建设。
(1)继续实施小客车总量控制。深化小客车总量调控措施,控制车辆有序增长。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政府。
(2)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2016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达到44.5%。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三区四县(市)政府。
(3)完善慢行系统建设。完善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引导市民通过步行、自行车、电动汽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绿色出行,全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配置率达到95%、完好率达到90%以上。优化布局九城区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新增(更新)公共自行车10000辆;进一步完善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公共自行车配置。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投集团、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深化西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环保行动。巩固、完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机动车环保行动“低排放区”建设,将“低排放区”范围扩大为与周末景区单双号限行范围一致。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2.加强机动车准入及运行监管,严格车辆污染控制。
(1)加强高排放车辆管理。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完成省市下达的机动车淘汰和治理任务。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研究出台推动老旧车绿色更替的激励政策。加强对汽车报废回收企业的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严格机动车通行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将环保标志检查纳入日常“五个必查”,在全市推广无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电子抓拍。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局,三区四县(市)政府。
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营运车辆,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发道路运输证;对未取得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货物运输车辆,交警部门不予办理货运车辆进城通行证,城管部门不予办理渣土运输许可证。各部门要加强对未获得相关许可证营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对违规营运车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管委,三区四县(市)政府。
加强道路和车辆集中停放地的机动车排气检查,重点加强对混凝土车、渣土运输车等重型柴油货车和出租车等的检查,强化对机动车的环保管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严把车辆环保检测关。环保与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检验的联合把关,对环保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环保与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对不合格车辆维修的联合把关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规检测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机动车道路排气抽检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三区四县(市)政府。
2016年9月底前,余杭区、富阳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实施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相关区、县(市)政府。
(4)加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强销售环节监管,做好机动车环保达标配置查验技术判定和异议的第三方鉴定仲裁,依法对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行为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落实新机动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工作,2016年4月1日起,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市外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限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V标准要求。强化机动车登记、检测、维修和报废全过程管理和环保标志管理,实施新修订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地方标准。配合启动新车环保达标监管。以中、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在新车和转入车辆注册登记前由环保部门查验环保关键部件,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车,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并通报有关部门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依法予以处理。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公安、环保部门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推进机动车清洁化,发展绿色运输。
(1)推进公交车清洁化。2016年6月底前,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以下简称六城区)淘汰全部国Ⅲ柴油公交车,三区四县(市)加快国Ⅲ柴油公交车淘汰更新。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三区四县(市)政府。
2016年,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新增或更新公交车采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其余各县(市)达到50%以上。六城区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采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的比例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三区四县(市)政府。
积极推进新能源微公交(分时租赁)建设,2016年年底前投运达到20000辆。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快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完成省下达的新增公交车辆、新增公交运营里程、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等年度任务。
责任单位:市城投集团、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三区四县(市)政府。
(2)推进重点行业车辆清洁化。全市财政供养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出租车、环卫、邮政等行业率先淘汰国Ⅲ柴油车及国Ⅰ汽油车高排放车辆,优先购置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不得购置国Ⅴ以下车辆。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邮政管理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城投集团,各区、县(市)政府。
2016年6月底前,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出租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6%、0.6%、35%。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
新增或更新的混凝土搅拌车、渣土运输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国Ⅴ排放标准车辆。推动建立绿色运输示范单位和示范线路建设。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强化机动车尾气处理。2016年7月底前,完成六城区出租车高效净化器的更换,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公交车安装、完善OBD尾气系统,并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城投集团,三区四县(市)政府。
(4)大力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机制,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使用。完成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编制,推进全市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实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推进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站建设,完成省、市下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和充电桩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提升车用油品质量,强化油气回收。
(1)提升油品质量。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实施《车用汽油(浙Ⅵ)》地方标准(以下简称浙Ⅵ标准),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不符合省市规定的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进一步加强油气回收监督管理。加强全市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的长效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规范运行。全年全市回收汽油800吨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控制。
(1)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逐步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源排放清单,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园文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6年上半年,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使用低硫柴油(与国IV标准车用柴油含硫量相同,即硫含量小于50ppm,下同),严格其油品质量管理,加大对非法销售、使用劣质油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农业局、市园文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岸电工程建设,在飞机停驶后使用外接电源。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2)落实船舶低排放措施。2016年6月底前,全市完成船舶岸电工程建设,所有码头及泊区停靠船舶使用岸电;严格船舶油品质量管理,在杭行驶船舶必须供应、使用低硫柴油。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3)开展船舶尾气治理。制定并实施船舶尾气治理方案,开展船舶摸底调查,逐步建立船舶污染源排放清单。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实施老旧船舶限航及淘汰、改造工作。贯彻交通运输部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要求,2016年1月1日起,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内河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等高等级航道网航行。加快高污染老旧内河船舶的提前淘汰。推进港口(码头)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30%,内河水域船舶和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力争达到1%。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试点开展码头油气回收。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油气码头试点开展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中石化杭州分公司、中石油杭州分公司,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治理“扬尘灰气”,落实扬尘精细化管理。
1.加强工地扬尘管理。
(1)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控制。深入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各类工程主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文明施工各项规定,认真做好工地扬尘管理工作。制定完善《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实施细则》,细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全年开展施工工地扬尘综合整治4200万平方米,实施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200万平方米。六城区所有工地全面开展标准化工地创建,全面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出工地运输车冲净且密闭、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落实“五个100%”的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由属地职能部门实施处罚。
2016年6月底前,全市开挖土方20000立方以上的所有工地以及开挖土方5000立方以上具备条件的工地安装标准化自动车辆冲洗设备并投入正常使用;在建筑工地推广安装大气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完成联网,全年力争推广50个以上;继续探索各类防尘抑尘措施,推广使用雾炮等扬尘防治设施。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拆房工地扬尘控制。按照《建筑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细化明确拆房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措施。拆房施工过程应采用雾炮等洒水降尘措施,使用率达到100%;暂停施工的拆房工地应落实覆盖、绿化等防尘措施,覆盖率达到100%。所有拆房工地扬尘均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的违法行为由属地职能部门实施处罚。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城区暂不开发的场地(包括储备土地、待建场地、其他无拆除施工的场地等)以及1个月以上裸露场地(包括绿化带内裸露地)要采取临时绿化、补植以及铺设塑料膜、陶粒、树皮、碎石等防尘抑尘措施。其他区、县(市)参照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市园文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1)加强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健全环卫收运体系,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推行道路洒水、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全市建成区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8%。六城区主干道洒水频次6次/天,次干道4次/天,提高中河高架、德胜高架、秋石高架、留石快速路(石桥路以东除外)洒水机扫频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其他县(市)要提高道路洒水频次,进一步遏制道路扬尘。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警局,三区四县(市)政府。
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加强市域公路(含高速)扬尘控制。加强市域公路(含绕城高速、市区至萧山机场高速、留石快速路石桥路以东道路)清扫工作,绕城内公路保洁全部按城市道路保洁标准实施。市域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洒水作业1次/天;开展城区公路扬尘综合整治150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强堆场扬尘控制。
加强大型煤堆、料堆、沙石场及碎石场扬尘控制,储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企业煤堆场和卸煤场所应当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继续做好煤堆场清洁化改造工作。重点抓好浙江同鑫工贸有限公司码头堆场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做好渣土码头堆场的监管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推进干散货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开展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及简易喷淋设施改造。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防治矿山粉尘污染。
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实施差别化管理,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探索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新模式,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到2016年年底,全市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70%以上。逐步关停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敏感区域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矿山。加强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管理。全市75%的矿山按照《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推进绿色混凝土搅拌站建设。201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所有混凝土搅拌站扬尘综合治理,达到绿色搅拌站建设标准。
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治理“餐饮排气”,推进城乡废气综合整治。
1.强化餐饮废气治理。
(1)合理规划布局。严格执行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15〕8号),制定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巩固餐饮行业整治成果。2016年年底前,各区、县(市)建成区深入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建立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六城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三区四县(市)建成区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重点餐饮单位推广油烟净化装置在线监控。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加大对无证无照餐饮企业整治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区范围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住宅楼和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楼除外);对违法开设的餐饮店,按照“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深化小区餐饮废气治理,不新增或扩大油烟污染。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全面推进非经营性餐饮油烟治理。全面完成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由环保部门对油烟净化效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每个区(县、市)试点推行5—6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旅委、市商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强化城乡废气治理。
(1)控制秸秆污染。
各区、县(市)要制定并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方案,构建秸秆收贮体系,推进秸秆“五化”利用工作,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全力推进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大力推进收割切碎一体化机械,鼓励支持秸秆覆盖还田、生物腐熟还田、行间铺草等其他方式还田。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落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和生产主体。各区、县(市)要制定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工作实施方案,将秸秆禁烧纳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2016年6月底前建立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的大网格和以村(社区)为单位的小网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实施全域禁烧。加强卫星遥感建设和监测,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在易发、多发秸秆露天焚烧时点,特别是G20峰会期间,组织开展区域巡查和执法检查,加大对秸秆焚烧的查处力度,确保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较2015年进一步下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2)控制农田废气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面积425万亩。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和氨挥发量。全年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17万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办,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3)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城市建成区、市政府划定的禁燃区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全市所有服务行业禁止使用煤炭、重油、非成型颗粒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4)加大绿化建设力度。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重点提升绕城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机场高速沿线、入城口、运河沿线等城市窗口的绿化建设。2016年年底前,全市新增绿化造林面积1.3万亩,新增城区绿化面积450公顷。
责任单位: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50公里。
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园文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5)加强城市其他废气污染控制。加大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等废弃物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建立部门甄别着火点分析机制。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选用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制定实施《杭州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委,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6)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和提升废品回收及加工工艺,加强物料堆放管理,禁止露天焚烧乱排等污染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7)加大开水炉、小浴室锅炉整治。取缔全市区域内所有使用木材、布条、泡沫板等高污染燃料的开水炉、小浴室锅炉。
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落实重大活动区域联防联控。
建立健全重大活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推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启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污权跨省交易试点,推动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等政策与其他省市的逐步对接;配合完成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测中心二期建设;建立我市参与长三角区域联合执法的政策制度,强化应急联动;与“十三五”规划目标、措施做好对接,推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合作,开展长三角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启动《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达标规划》编制的准备工作;加强协作机制层面的技术支持,以协作小组办公室为平台,组织多种形式的研讨培训,重点加强地(市)级相关部门开展协作的工作宣传和经验交流。
以保障峰会期间环境空气质量为重点,加快推进制定、实施《G20峰会长三角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保障方案》《G20峰会浙江省环境质量保障方案》《G20峰会杭州市环境质量保障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下G20峰会环境质量保障方案,细化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名单,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保障方案落实到位。全力做好G20峰会期间的空气质量预警工作。
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七)全面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修订并出台各区、县(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组织全市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一步完善并实施企业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执行G20峰会应急预案相关要求。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市大气办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化方案,并推动实施。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二)严格目标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年底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大气污染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约谈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完成;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区、县(市),对产生大气污染项目的区域实施限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对其新、扩、改建项目实施限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里做法,把各项治理任务分解落实,实施网格化管理,并进行相应的考核,确保任务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每月向市大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督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长效监管。各级环保、建设、公安交警、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业废气超标排放、建设工地及拆房工地违反文明施工规定、市区道路抛洒滴漏、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无证无照餐饮、秸秆焚烧等各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遏制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发态势。对未按《浙江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和淘汰改造非禁燃区分散燃煤锅(窑)炉实施方案(2014—2017年)》淘汰改造的燃煤(重油)锅(窑)炉,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我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按照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委、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保房管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强化资金保障。市财政局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保障工作,抓紧研究出台能源结构调整、锅炉淘汰和热电锅炉尾气深度治理等相关补助政策。贯彻落实热电企业脱硫、脱硝上网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大气环境科研的财政支持力度;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科学研究,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建立网格化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平台。加强全市PM2.5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和杭州城市边界层气溶胶监测系统建设,强化环保、气象部门的会商制度,提高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预测能力。与科研院校合作开展城市大气环境容量、臭氧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等研究;继续深入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并在城市规划中进行运用。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培养、引进创新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造就一支大气污染治理创新人才队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科委、市气象局、市规划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
(六)鼓励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杭报集团、杭州文广集团。
本计划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任务表
杭州市2016年矿山粉尘治理工程任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