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与问题】
2015年,我局辖区内某流域水污染严重超标,经排查锁定某企业,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厂房内有污水痕迹。工作人员在排污口取样检测后,发现污染物严重超标,有检测报告及现场检查差笔录、照片等为证。据此,我局依据《水污染防治法》予以行政处罚。现该企业到法院起诉我局,认为我局依据偶发事件中一次检测数据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于法不合,请帮助分析。
某县环保局
【解答及分析】
你局所提问题涉及一次检测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据的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并且,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1998】12号)有关问题的解释,若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偷排污水,为严格执法,经查明偷排事实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可依据偷排事件发生时的一次监测结果,依法处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综上,你局发现问题后积极排查,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行政处罚合乎法律规定,你局准备好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应依据,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积极应诉即可。
原标题:一次检测结果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污染物超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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