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2起东莞水污染环境违法案件,详情如下:
【东莞】东莞万江迅速查处利用移动软管偷排废水案
【关键词】移动软管偷排、行政拘留、信访举报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万江分局通过对信访案件接诉即办,迅速查处某包装制品公司利用移动软管在非工作时间偷排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施行政拘留,目前公安已立案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凌晨四点,万江分局值班人员接到一宗群众投诉某单位废水偷排,随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联系群众了解相关情况后,迅速前往现场进行检查。经过地毯式摸排溯源,最终确定东莞市某包装制品公司涉嫌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外排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单位主要从事PVC片材、塑胶盒、纸箱的加工生产,设有印刷机等设备,印刷机产生废水配套清洗废水收集池。清洗废水通过抽水泵和移动软管#1抽至墙边设置的塑料集水箱内,塑料集水箱底部有排水阀门(处于开启状态),开启的排水阀门通过移动软管#2连接至塑料集水箱旁的排放口#1,排放口#1连接厂区内雨水排放口#2和厂区外的雨水排放口#3,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涌内。掌握该情况后,万江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同时锁定现场收集相关证据,对该案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该单位利用大束捆绑直筒、纸板等原辅材料作掩护,将清洗废水集水箱及移动软管进行遮蔽,通过清洗废水收集箱底部的阀门及移动软管,将印刷机清洗废水抽取到厂区内雨水管道,并通过该雨水管道排出厂外雨水道,其涉嫌利用移动软管逃避监管偷排废水。
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万江分局已对其立案查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该案件处罚期间处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废止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的过渡期,经讨论,按照助企纾困原则,若市自由裁量处罚更轻,则按照市自由裁量标准处罚,即根据5.3规定,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属于初犯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2月25日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贰拾肆万元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万江分局于2022年3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万江公安分局。经多次联情研判,万江公安分局已立案受理,并传唤嫌疑人到案配合调查。
三、案件启示
(一)信访投诉问题接诉即办,快速锁定违法证据。强化社会监督力量,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高效、全面掌握信访内容,快速分析研判并制定处理方案,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此案中违法企业选择了非工作时间偷排,万江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第一时间派员办理,及时固定违法排污证据。
(二)建立协作联动机制,打造精干高效执法队伍。万江分局组建了由6名执法人员和30名专管员组成的3个执法检查队伍,以“5+2”“白+黑”模式开展高强度、多频次、突击式的联合执法行动,从严从速打击主观恶意环境违法行为。
(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强化案件办结实效。继续大力宣传环境违法有奖举报政策,鼓励内部举报,让监管的利剑高悬,进一步从源头防控、过程监管堵上偷排行为的漏洞。
上图为开启的塑料集水箱底部的排水阀门
上图为移动软管#1
上图为该单位偷拍废水示意图
【东莞】东莞道滘查处某无证电镀作坊超标排放重金属废水案
【关键词】无证电镀作坊;重金属超标;生态损害赔偿
【摘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查处某无证电镀作坊超标排放重金属案件实施“双罚制”,并对废水重金属超标排放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行为移送公安部门侦办。此外,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经赔偿磋商,与涉案人李某同意分期支付相关赔偿金。
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30日,根据有奖举报线索,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道滘分局联合公安分局对道滘镇粤晖路某无证电镀作坊进行查处,该作坊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主要从事五金制品表面处理,设有电镀、清洗、抛光等工序和电镀池2个、抛光机5台等生产设备。该作坊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经车间收集池及PVC管泵至园区下水道,经下水道排入东洲头河。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作坊电镀车间收集池的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显示该涉案加工作坊电镀清洗废水总铬超标985倍、六价铬超标4599倍。
2021年11月,第三方出具的《东莞市道滘镇李某无牌电镀作坊涉嫌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经过现场调查及监测结果分析,本次事件排放废水(主要含总铬、六价铬、镍、铅、铜、pH 值)属于“有毒物质”,具有毒害性。经核算,李某无牌电镀作坊排放清洗废水事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为114870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4400元,应急监测与事务性费用100470元。
二、查处情况
该作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针对该行为,道滘分局于2020年5月14日进行了立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0年9月7日和11月2日依法对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处肆拾万元和壹仟壹佰柒拾叁元玖角的罚款。
该作坊废水超标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犯罪。道滘分局于2020年6月18日将案件线索移交道滘公安分局立案处理,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李某取保候审,为期1年。
2022年4月15日,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作坊生态环境损害费用114870元拟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建议书》,经多次沟通,4月24日,李某与市生态环境局签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其于2022年10月24日前分4期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11.487万元。目前,已支付一期。
三、案件启示
1.强化取证,确保证据链条完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作坊正在生产,尽管实际经营者李某并未在现场,但通过对相关操作工和房东进行询问以及对该作坊电镀车间收集池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合排污现场相片及视频,相互印证该作坊的违法行为,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2.用足措施,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针对本案中该作坊非法生产、违法排污的主观恶意情形,生态环境部门除做出相应处罚之外还充分利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措施,严惩相关责任人,有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此形成有效威慑,督促企业或个人守法经营、依法生产。
3.赔偿磋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根据赔偿工作指引及环境损害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按照“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充分理解经营者困难的实际,经沟通磋商,允许当事人对生态损害赔偿费用分期支付,同时对其进行环保法律的宣讲教育。
该电镀作坊的电镀车间收集池取水样相片
该电镀作坊的电镀车间总电源现场查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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