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1月25日以第47号令发布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的界定、危险废物处理的原则、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与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蔓延与扩散并承担应有的国际责任,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出口实行严格管理,中国海关也将危险废物出口作为监管的一项重点。
危险废物出口的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并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出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海关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办理危险废物通关事项。
我国对危险废物出口的原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尽量在境内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出口量,降低危险废物出口转移的环境风险。
禁止向《巴塞尔公约》非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危险废物出口的申请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出口危险废物,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越境转移通知书(中、英文)。
3、出口者与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
4、危险废物的基本情况数据表、物质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
5、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产生过程、地点、工艺和设备的说明。
6、危险废物在进口国(地区)处置或者利用情况的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以及处置或者利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方法等。
7、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在进口国(地区)获得的有关危险废物处置或者利用的授权或者许可的有效凭证。
8、危险废物运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9、危险废物运输的路线说明文件,主要包括境内运输路线(包括途经的省、市、县)、离境地点、过境国(地区)过境地点、进口国(地区)入境地点以及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的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等。
10、出口者的书面承诺文件或者有效的保险文件。出具书面承诺文件的,应当承诺在因故未完成出口活动或者由于意外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时,承担危险废物退运、处置、污染消除和损失赔偿等有关费用。
11、出口者的营业执照。出口者为危险废物收集者、贮存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的,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12、危险废物国内运输单位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书及承运合同。
危险废物出口的核准程序
受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初步核准。《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国家环保部作出初步核准出口决定:
进口国(地区)的利用者需要将该危险废物作为再循环或者回收工业的原材料,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该危险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所需的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必要的设施、设备或者适当的处置场所,且进口国(地区)的处置者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必要设施、设备和场所,并能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该危险废物。
国家环保部对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准出口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征求意见函。《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对已作出初步核准决定的危险废物出口申请,国家环保部应当向进口国(地区)和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函。
核准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环保部自收到同意进口和同意过境的书面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出口决定。对进口国(地区)主管部门或者过境国(地区)主管部门不同意危险废物出口或者过境的,不予核准出口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国家环保部应当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年。
原标题:【危废政策】危废能出口吗?什么情况下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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