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1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件查处情况一、企业基本情况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甘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林宁。该公司日榨甘蔗5000吨技改项目环评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桂环管字〔2009〕56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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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执行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例

2016-03-28 09:01 来源: 北极星环保会展网 

案件1 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件查处情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贵港市覃塘区甘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为林宁。

该公司日榨甘蔗5000吨技改项目环评经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批复(桂环管字〔2009〕56号),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复(桂环验〔2013〕38号)。环评批复要求技改项目设备冷却水和锅炉除尘冲灰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洗滤布水及部分冷凝水、洗机洗罐水、洗地板水及多余冷汽凝水排入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制糖冷凝器,其余排入鲤鱼江。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采用曝气氧化法,污水处理能力为10800吨/日,废水总排口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6日下午,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利用活动软管将制糖终端废水生化处理站奥贝尔氧化沟内废水抽到废水排放口向外排放。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收集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并对活动软管排水口外排废水进行现场采样送贵港市环境监测站分析。

经调查,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利用活动软管将制糖终端废水生化处理站奥贝尔氧化沟内废水抽到废水排放口向外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监测结果(贵环监(水)字〔2015〕69号)显示,通过活动软管排水口外排废水氨氮排放浓度为121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6 mg/L,氨氮、悬浮物分别超过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893-2013)中规定排放浓度标准的19.17倍、0.44倍。

三、适用的法律依据

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关于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情形。

四、行政处罚及执行情况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制糖厂副厂长谭叶伟、供水班班长陈文伍等人承认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贵港市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以及贵港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有关规定,于2015年8月19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贵环限改〔2015〕5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私设的暗管;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贵环罚字〔2015〕17号)处以5万元罚款。该公司于2015年8月6日拆除了私设的暗管,并于2015年12月24日缴纳罚款5万元。

五、案件移送及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西贵港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贵港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30日将该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贵港市公安局,贵港市公安局于2015年12月31日对该公司制糖厂副厂长谭叶伟处以行政拘留7日(贵公行拘通字〔2016〕第00012号)、对该公司制糖厂供水班班长陈文伍处以行政拘留5日(贵公行拘通字〔2016〕第00013号)。

案件2 贵州省贞丰县小屯镇龙井村造纸户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案

一、基本案情

小屯镇是贞丰县最大的水源点,多年以来,该镇以龙井村为中心的几个附近村沿袭古法造纸,但部分村民为缩短造纸工期,改用氢氧化钠作为浸泡原料,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制浆废水直接排放,贞丰县环保局多次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均无果。

二、查处情况

2015年6月11日,由贞丰县环保局和公、检、法等相关单位抽派专人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对小屯乡违法造纸户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在小屯镇龙井村阳寨组水井处、小屯镇龙井村云盘组彭廷华家后院分别查实王广立、彭廷华将浸泡废水和蒸煮废水排入外环境。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当即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送检,并责令王广立、彭廷华立即停止向外部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经黔西南州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抽取的水样进行监测发现,两人在造纸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各项指标均严重超标。经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机构对二人浸泡构树皮的浸泡池容积和池内污水净水体检测,认定排放的废液量均已达3吨以上。

经对照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王广立、彭廷华所排放的造纸生产废水属于名录中规定的废物类别HW35废碱。且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贞丰县环保局将该案件移送贞丰县公安局。

三、移送及执行情况

2015年7月18日,贞丰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彭廷华、王广立进行刑事拘留。9月14日,贞丰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贞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8日,贞丰县检察院依法对彭廷华、王广立2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26日,贞丰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贞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15年以来,两名被告人王广立、彭廷华未取得排污许可手续多次在造纸过程中擅自向外排放蒸煮制浆产生的含碱废液(危险废物),且排放的含碱废液(危险废物)均已达3吨以上,属于“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贞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广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被告人彭廷华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延伸阅读:2016年1月执行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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