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后,2015年8月,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打着最严的印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部法律,条文由原来的66条增加至129条,而且原有的条款几乎都动了大手术。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包景岭说,经过近两年的讨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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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法律是否管用 让蓝天作证

2016-03-11 08:32 来源: 中国青年报

继“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实施后,2015年8月,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打着“最严”的印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这部法律,条文由原来的66条增加至129条,而且原有的条款几乎都动了大手术。

全国人大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包景岭说,经过近两年的讨论,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具有实操性,解决了旧有法律原则性较强、刚性约束不够的问题,尤其是增加了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不达标要约谈地方政府等条款,强化地方政府改善空气质量的责任,按日计罚、处罚上不封顶等条款加大了处罚力度,使得各方向大气污染宣战有了底气。

已经当了两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包景岭曾多次提交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他说,自该法2000年修订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灰霾作为新出现的污染,不断抹黑京津冀的天空,传统的煤烟型污染已经被机动车污染、扬尘污染、燃煤污染的复合型污染代替,200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严重滞后。

同时凸显出来的问题是,从“十一五”以来,我国规划中要完成的空气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年年都宣告完成,但与之相悖的是,老百姓却没有感受到空气质量的好转,灰霾污染频繁袭来,红色预警不断拉响。专家开始向公众解释说,那些被强制减排的指标,只是造成空气污染的一部分原因,灰霾的成因异常复杂,光靠降低几个污染物的指标难以改善环境质量。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境局局长张全也经常被问及为什么环境约束性指标年年报喜,但老百姓感受到的空气质量却不见好转?公众的这些追问促使张全开始思考,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提上议事日程,那么应该在法律中明确,“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才是法律执行的目标,地方政府要负责的是“环境质量”,而不仅仅是某几项污染物的“减排”。

有专家曾比喻说,数字可以造假,但蓝天白云不会说谎,把“环境质量”作为地方政府的法律责任,更有利于老百姓监督评判。

据介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中央各部门、协会、高校和公众征求意见,共收到971人的5047条意见。在包景岭看来,正是多次的专业研讨,使得“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这样的目标最终被确定。

包景岭认为,法律最终明确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不达标的地方政府将被约谈等条款,抓住了解决大气污染的牛鼻子。“毕竟当前的大气污染成因复杂,机动车、燃煤、工业污染、建筑工地扬尘、秸秆焚烧,甚至露天烧烤,需要地方政府综合谋划,哪一个部门的单打独斗都解决不了当下的灰霾污染。”

其实,与法律相适应的变化已经体现在正在审议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中,这次规划提出的目标是达标天数要到80%,也就是过去抽象的污染减排指标进化为好天气目标。“这是一个更难的指标。”他说。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公众关注度更高的讨论是法律要不要授权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限行。

二审稿中,给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机动车通行限制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类型、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但讨论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已通过提高燃油质量、提高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群众反响大,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据此,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傅莹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强调,现在最重要的是,这部严格的、新修订的法律要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任何治理都是有代价的,要平衡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整体利益。对此,人大要保持监督的力度和节奏。

原标题:“最严”法律是否管用 让蓝天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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