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省人民政府获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版水十条),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提高我省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五大流域水环境整治和保护为重点,坚持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湖协控,分类施策,岷江、沱江两大流域强化控源减排,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三大流域及黄河(四川段)保护和整治并重;以强力控制和削减总磷污染为主攻方向,坚持标本兼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快建设“生态四川”、“美丽四川”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岷江、沱江流域的成都、眉山、乐山、宜宾、德阳、资阳、内江、自贡、泸州等市,以及嘉陵江流域的绵阳、遂宁、南充、广安、达州等市重点控制区域水环境状况不断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岷江、沱江五大重点流域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81.61%以上;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各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各市(州)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7.6%,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高于90%;全省地下水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点位水质保持稳定。黄河(四川段)纳入国家考核的监测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
到2030年,金沙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四川段)、岷江、沱江五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保持在85%以上;岷江、沱江、嘉陵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99%以上。黄河(四川段)水质优良比例保持100%。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各市(州)人民政府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列出清单,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予以取缔。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各市(州)牵头部门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下同)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督促重点行业“双有”、“双超”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生产达标行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督促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
延伸阅读:
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总磷超标地方执行总磷排放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应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落实涉磷矿山渣场和尾矿库的防渗、防风、防洪措施,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推进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的污染治理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列出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督促各地落实污染整治方案,重点整治磷化工工业集聚区、涉磷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已经建成的集中污染处理处置设施要正常稳定运行。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步规划、建设和运行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集聚区内的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涉—磷工业集聚区应增加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十三五”规划,各市(州)、县(市、区)配套制定实施计划;全省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2017年底前,完成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达到实际处理运行负荷和处理效率要求;2020年底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省“9+3”重点湖库等敏感地方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各市(州)行政区域内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镇,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加强统筹规划,加快《城镇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重点对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污水截流收集、雨污分流、初期雨水收集强化改造,加快推进项目实施进度。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施雨污分流,成都、自贡、德阳等市要积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成都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市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全省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专项调研,排查非法污泥堆放点,2016年6月底前完成并列出清单;组织各地制定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方案和项目实施计划,由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实施,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各市(州)建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力争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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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单,纳入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散养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农业厅、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实施《四川省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总体方案》和《四川省到2020年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以60个现代植保示范县为重点,层层建立、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到2016年,全省建立示范区650万亩、带动1200万亩。到2020年,力争全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30%以上;在60个重点县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连片整村推进示范,每个示范县建立粮油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核心示范区不少于1万亩,带动面积不少于10万亩。2016年底前全省主要农作物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3%,2020年底前达到40%。
牵头单位:农业厅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设施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到2020年,科学施肥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农业厅
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2016年底前,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完善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在建设目标、灌溉水质等方面细化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指标,确保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省以工代赈办、省农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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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农田排水。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等整治重点区域,要充分利用现有沟、塘、渠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并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
9.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加快编制实施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按照整县推进的原则,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施农村环境治理,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2016年底前,完成2000个村的农村污水处理专项近期规划;2017年底前,完成2000个村试点示范,以及50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试点;2020年底前,按照分年实施、突出重点、加强督查、跟踪服务的原则,完成全省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国家“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建制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
12.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河渠连通等集中整治,建设生态河塘,提高农村地方水源调配能力、防灾减灾能力、河湖保护能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河流生态。2015年规划并开工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治理。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林业厅
13.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成都、自贡、德阳等市的缺水地方试行退地减水及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旱作作物、经济林等。成都平原地下水易受污染的地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
牵头单位:农业厅、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4.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交通运输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纳入各市(州)交通工作目标;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2020年底前,完成船舶压载水交换系统的安装。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农业厅、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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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的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排查,列出清单,形成专项工作方案,并于2020年底前实施达到建设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各市(州)应层层分解落实,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方,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17.严格环境准入。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对已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地方,由各地制定并组织实施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
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建设。组织建立全省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省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要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8.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水污染严重地方和敏感区域的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长江干流(四川段)沿岸应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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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推动污染企业退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指导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依法有序搬迁改造或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
20.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21.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2016年底前,水利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泊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
(七)推进循环发展。
22.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指导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能源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水利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推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方生产用水、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参与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省安全监管局
23.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指导成都、自贡等缺水及水污染严重的市(州)制定再生水利用方案,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落实《四川省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实施细则》(川建勘设科发〔2014〕619号),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24.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将污水达标排放纳入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评价、质量管理绩效考核内容,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费率浮动挂钩;力争2015年百佳示范服务区、优秀服务区、星级服务区污水处理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所有服务区污水处理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并启动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试点示范、推广应用,2020年建成一批服务区污水循环利用系统。
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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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促进重点行业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水利部门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时,应明确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取水审批时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26.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各市、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到2020年,保证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21亿立方米以内。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保证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利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工业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
2016年6月底前,水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分别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用水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27.严控地下水超采。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时,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地热、矿泉水开发应严格执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28.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取水许可。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
牵头单位: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9.划定地下水开采控制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办法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总体要求,组织对全省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价,2016年底前掌握全省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情况,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四川省地下水限采区划定报告。
牵头单位: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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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提高用水效率。
30.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要求,建立四川省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牵头单位:水利厅、省委组织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省统计局
31.抓好工业节水。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
32.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全省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省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发布工作。
牵头单位:水利厅、省质监局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统计局
33.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质监、工商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34.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大力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创建节水器具消费体验基地;提高居民节水意识,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有条件的城市对居民改装节水器具等予以补贴。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5.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地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省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中水回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2020年底前,各市(州)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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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快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在安排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规模化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牧区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时,指导全省各地大力推广应用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逐步完善大中型灌区取水枢纽灌溉用水计量设施。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完成灌区节水改造任务。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全省节水灌溉面积达到2700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76以上。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37.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2015年起,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3月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
38.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制定完善全省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强化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饮用水和枯水期生态基流,将生态流量纳入水资源调度、区域水资源调配及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水利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
39.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省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40.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突出环境保护重点技术领域,加快先进、适用、成熟技术成果转化。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梳理水污染处理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净水、节水等装备技术产品产业化;科技部门牵头开展污水处理先进技术及成果试点示范,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2020年底前重点推广应用一批水污染防治技术成果;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完善环境保护技术评价体系,开展四川(国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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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发挥创新驱动主体作用。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积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参与的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培育国家、省级水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科研平台。2016年底前完成平台设计、整合工作;2020年底前建立我省水污染防治科研平台体系,构建覆盖水污染处理全过程的创新链。
牵头单位:科技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42.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和省级科技计划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重点开展泡菜业废水和页岩气开采废水处理技术攻关)、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2016年底前,完成我省水污染防治技术路线图编制,制定“十三五”水污染防治科技计划,实施水污染防治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
牵头单位:科技厅
参与单位: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43.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积极配合国家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重点开展我省涉重金属、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环境管理风险评估和水污染事故的损害评估。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科技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44.加强水环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推进我省水污染防治国际交流合作项目。2016年底前,建立各部门水污染防治国际交流合作联席会议机制;2020年底前,建立长期、深度交流合作平台和渠道。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外事侨务办
(十三)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45.编制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十三五”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支持装备技术产业化项目,指导企业推动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充分利用“互联网+”,大力促进成都金堂、自贡高新、绵阳游仙、广安武胜等环境保护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扶持、壮大一批环境保护制造业企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46.规范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积极配合国家全面梳理涉及环境保护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境保护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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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加快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20年底前,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实施一批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的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48.加快水价改革。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2018年底前,县城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078号),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49.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实施5个全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项目验收,总结提炼具有四川特色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经验。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农业厅
50.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2015年底前按国家要求完成排污费提标。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51.依法落实税收政策。全面落实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省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境保护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积极配合国家开展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以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工作。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成都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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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52.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我省环境保护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在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积极推动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
5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资金加大对我省水环境保护支持力度,整合多方面资金,合理承担部分属于省级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重点流域地方和欠发达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各市(州)、县(市、区)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2016年8月底前完成修订《四川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与运行保障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建立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分级负担制度。
牵头单位: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大厅、林业厅
54.健全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加快制定完善我省环境保护“领跑者”指标并动态更新;根据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节水环境保护“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公开环境保护“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适当政策激励和加强监管,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环境标准完善和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以水体污染源头削减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领跑者”示范。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55.推行绿色信贷。指导政策性银行积极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采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环境信用评价试点企业达到500家以上。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7年底保险试点企业达到500家以上。
牵头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水利厅、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
56.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开展补偿试点。完善岷江、沱江流域断面水质超标扣缴制度,2015年起增加扣缴总磷污染因子,2016年扣缴范围拓展到嘉陵江流域;建立跨界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出台《四川省重点流域实施水环境生态补偿制度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资金核算办法》及配套文件;继续推进成都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尽快启动排污权交易,适时扩大排污权交易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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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57.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立法计划,完成《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及《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并开展《四川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研究工作。
牵头单位:省法制办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
58.完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四川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针对重点行业、流域和区域,制定、执行总磷特别排放限值;制定和完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流量保障、环境监测等技术和管理规范。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质监局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59.实行“红黄牌”制度。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2016年起,按季度在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环境保护“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60.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积极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各级环境保护、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配合国家开展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的研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检察院、省委编办、公安厅、监察厅
6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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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62.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岷江、沱江、嘉陵江“三江”重点流域分别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流域上下游政府和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联动联治,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落实国家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63.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环境保护部门统一规划各种省控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于2016年底前完成设置;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全省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实现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至少每两年开展一次全指标分析。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64.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制定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对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实施全覆盖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下沉执法力量,加强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或人口上万的乡镇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察工作;环境保护厅统一建立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平台,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6年起,各市(州)、县(市、区)组织开展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委编办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65.开展水质达标工作。2015年底前,逐一排查水体达标状况,列出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特别是总磷控制未达标的市(州)名单;督导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016年起,相关市(州)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方案实施情况。同时,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水利厅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66.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研究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2016年起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在总磷超标集中的成都、自贡、泸州、德阳、内江、乐山、南充、眉山、宜宾、广安、资阳等重点市实行按容量控制总磷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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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67.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按国家对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进行评估的结果,认真执行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监管局
68.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应急办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69.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70.加强许可证管理。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2017年底前,按国家统一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71.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住房城乡建设(供水)部门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防疫部门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各市(州)自2016年起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7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加强分级监管,督促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和设施;开展城镇、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年度评估工作,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源实施半年报)。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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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各市(州)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加强备用水源保护。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
74.防治地下水污染。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75.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76.加强工业区域防渗处理。环境保护部门重点组织对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开展排查,指导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重点加强加油站的管理,新建加油站未按照设计规范要求进行建设的不予经营许可,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
77.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78.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四川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岷江、沱江、嘉陵江“三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划分流域重点控制单元,实行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对重点湖库和出现轻度富营养化的老鹰水库及总磷超标的鲁班水库等均实施总氮、总磷控制。到2020年,长江干流(四川段)、金沙江、嘉陵江水质总体达到优良,岷江、沱江水质进一步改善。在成都、自贡、德阳、内江、眉山、资阳等市环境容量较小的地方,阿坝州、甘孜州的部分生态环境脆弱区域,泸州、宜宾等市环境风险高的地方,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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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优良的“9+3”重点湖库和大渡河、雅砻江、青衣江等水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编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紫坪铺水库于2017年底前完成。积极探索开展重点流域水生态补偿,促进保持水质稳定。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
(二十六)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80.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指导各地在纳入国家和省考核的流域和湖库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配套完善水净化设施,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大力发展池塘养殖,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2016年底前改造老旧池塘5万亩。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
牵头单位:农业厅
81.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82.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各市城市建成区的水体排查,于2015年底前由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排查出的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湿地净化、滨河景观打造等措施加强整治,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成都市要在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市(州)在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相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每半年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
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83.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编制《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重点小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明确水生态保护范围。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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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进一步开展川西北高寒湿地恢复,开展湖泊、水库等湿地生态功能建设。继续推进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力争2020年全面实施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从市、县级层面探索全域湿地保护管理,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模式。
牵头单位:林业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
85.加大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湿工程建设力度,2016年计划退耕还草2万亩,2017—2020年计划完成4.74万亩。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林业厅
86.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现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完成规范化建设,设置界碑、界桩、区域功能牌、户外宣传牌等设施;在现有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内建成在线监控系统、救护设施等基础设施;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
87.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组织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实地考察,于2015年底前完成保护方案大纲,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四川省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农业厅
参与单位: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88.编制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应于2015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市(州)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延伸阅读: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89.建立工作统筹、联动机制。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组,设在环境保护厅。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法制办、省国税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90.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省内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应带头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厅、省国资委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91.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分部门、分流域、分区域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应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政府绩效办
92.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
参与单位:环境保护厅
93.严格奖惩。将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各市(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财政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
延伸阅读:
94.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年度考核的,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方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监察厅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95.执行“十好”、“十差”城市排名。按照国家每年公布的最好、最差的10个城市名单,我省对纳入国家“十好”名单的城市给予表扬,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加分;对纳入国家“十差”名单的城市在年度考核中扣分,并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按照国家排名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排名办法。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
96.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公布各市(州)水环境质量状况;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督促国控、省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我省相应指数核算,并予公布。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97.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四川环境保护”微信、微博平台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98.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我省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积极开展国情、省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
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境保护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参与单位:省委宣传部、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省公务员局
延伸阅读:
我省地处长江、黄河上游,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繁重艰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地、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为保护和建设好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生态四川”、“美丽四川”作出贡献。
名词解释:
1.“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2.“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3.“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确保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基本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4.“IPM”:IntegretedPestManagement,中文意思是“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这里的“有害生物”包括对农作物生产造成损失的所有病菌(含病毒、线虫类)、害虫(含软体动物类)、杂草、鸟类、鼠类等各种生物因子,广义上也包括引起非侵染性病害的各种非生物因子,如有毒气体、土壤毒素、冷害等环境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