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煤化工行业技术进步,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以下简称《条件》),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现代煤化工生产建设项目。
根据《条件》,现代煤化工是指以煤为原料,采用新型、先进的化学加工技术,使煤炭转化为气体、液体或中间产品的过程,主要包括以煤气化、液化为龙头生产合成天然气、合成油、化工产品等的能源化工产业,煤炭中低温热解项目可参照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现代煤化工项目,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不得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与《条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条件》提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缺水地区严格控制新建现代煤化工项目。《条件》要求,现代煤化工项目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优先选择在水资源相对丰富、环境容量较好的地区布局,并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已无环境容量的地区发展现代煤化工项目,必须先期开展经济结构调整,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等措施腾出环境容量,并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污染控制技术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条件》要求,现代煤化工项目应与居民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一定缓冲距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主要补给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区域、泉域出露区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禁止新建、扩建现代煤化工项目。
《条件》强调,严格限制将加工工艺、污染防治技术或综合利用技术尚不成熟的高含铝、砷、氟、油及其他稀有元素的煤种作为原料煤和燃料煤。鼓励采用能源转换率高、污染物排放强度低的工艺技术,并确保原料煤质相对稳定。在行业示范阶段,应在煤炭分质高效利用、资源能源耦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如废水处理技术、废水处置方案、结晶盐利用与处置方案等)等方面承担环保示范任务,并提出示范技术达不到预期效果的应对措施。
《条件》指出,现代煤化工项目应依托园区集中供热供汽设施,确需建设自备热电站的,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控制要求。在煤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出台前,加热炉烟气、酸性气回收装置尾气以及VOCs等应根据项目生产产品的种类暂按《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或《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相关要求进行控制。现代煤化工企业和涉及现代煤化工项目的园区应建立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并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
延伸阅读:
环保部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全文)
原标题:现代煤化工环境准入条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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