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1.选项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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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招儿!2015年印染企业如何申请节能资金?

2015-10-27 08:30 来源: 远东轻纺汇 

第一类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

1.选项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申报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两高一资”行业借机扩大生产能力。

能减排效果明显

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水、节材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效果。

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

以推广潜力大的关键技术和推动试点工作为主,在行业内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对节能减排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凡明确安排示范项目的,不安排一般性、已经推广应用的项目。

企业综合实力较强

承担项目的企业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级别较高,资产负债率60%以下,项目资本金落实,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对于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项目企业应在所属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生产规模、技术研发、经营业绩处于领先地位。

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

除污染治理项目外,节能项目总投资原则上3000万元以上,其他项目的总投资原则上5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可适当放宽)。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年节约标煤2000吨以上。

项目前期工作扎实

项目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

2.申报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及中央管理企业,按照选项范围和选项原则,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1.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发改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上报;

2.如果企业以前曾获得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已获支持的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上报新项目,并随文上报已支持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

3.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不得由地方报,非本省(区、市)注册企业的项目,不得通过本地区申报;

4.在近几年扩大内需项目执行中,对中央检查组发现问题或调整项目较多的地市,应采取限制申报的措施。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切实做好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地方备选项目原则上由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按照职责分工,主管部门在经贸委(经委、经信委)的地方,备选项目由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联合上报,单独上报不予受理。

(三)有关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文件。

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要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要提供土地证的复印件。

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项目实施单位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基本情况表。

需要贷款得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合同或协议中应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资金。

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经济效益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和创汇,社会效益包括节能量、节水量、资源循环利用量、污染物减排量等。

申请补助500万元及以上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填报“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其中,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可参照2012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相关项目的补助比例(东、中、西部地区比例分别为8%、10%、12%)。

3.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评审关注重点

(1)前置性否决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实力较弱,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不具备建设条件;

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新建项目,非技术改造(设备或产品制造除外)。

节能技改大部分已经完成或包含已完成子项目;

项目改造主体不符合国家政策:主要包括属于新建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类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类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项目或违规建设项目;

项目实施内容不符合要求:属于新能源项目、新建供热管网项目、以粮食为原料的能源替代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优质燃料替代劣质燃料且无明显技术优势的项目。

(2)评审重点:

1.项目建设必要性

项目安排是否紧密围绕节能;示范和带动作用强弱;企业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2.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内容是否合理;是否有变相扩大产能;是否夹带其他非节能技改内容。

3.项目工艺技术

工艺是否先进、实用、可行;示范技术和产业化技术有无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是否具有推广价值。

4.项目投资和承担企业

投资估算石头合理,有无扩大项目投资;是否包含不必要的投资;企业经营状况是否符合选项要求(原则上企业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

5.项目社会效益

该项目实施后,节能减排效果是否显著;原则上节能项目可实现年节能折标准煤2000吨以上;重大示范项目以解决共性和关键性技术为重点,有较强示范意义;相关设备、产品节能潜力巨大,推广前景广阔。

6.项目配套条件

有无可靠的原料来源;需要配套的条件是否可以实现。

第二类资金:技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介绍

1.选项范围和条件

主要支持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承担企业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够按时完工。

节能量要求: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

财政奖励标准:东部:240元/吨标准煤;中西部:300元/吨标准煤。

(一)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项目

老旧锅炉更新改造;集中供热改造,包括以大锅炉替代小锅炉、以高效节能锅炉替代低效锅炉、供热管网改造(不含新建管网);工业锅炉、窑炉综合节能改造等。

(二)余热余压利用项目

钢铁行业干法熄焦、炉顶压差发电、烧结机余热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改造等;有色行业烟气废热发电、窑炉烟气辐射预热器和废气热交换器改造;建材行业余热发电、富氧(全氧)燃烧改造;化工行业余热(尾气)利用、密闭式电石炉、余热发电改造;纺织、轻工及其他行业供热管道冷凝水回收、供热锅炉压差发电改造;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等。其中,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2013年以后不再支持。

(三)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仅包括节约石油改造项目)

电力行业等离子无油点火、气化小油枪以及利用洁净煤替代燃油发电技术改造;石化行业放空天然气回收、可燃气代油等技术改造;建材行业以天然气、水煤浆等替代重油改造;化工行业以煤炭气化替代燃料油和原料油改造等。

(四)电机系统节能项目

采用高效节能电机、风机、水泵、变压器等更新淘汰低效落后耗电设备;对电机系统实施变频调速、永磁调速、无功补偿等节能改造;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拖动装置,优化电机系统的运行和控制;输电、配电设备和系统节能改造等。

(五)能量系统优化项目

钢铁、有色、合成氨、炼油、乙烯、化工等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系统优化、能量梯级利用及高效换热、优化蒸汽、热水等载能介质的官网配置、能源系统整合改造;发电机组通流改造;新型阴极结构铝电解槽改造;采用高效节能水动风机(水轮机)冷却塔技术、循环水系统优化技术等对冷却塔循环水系统进行节能改造等。

2.不予支持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2.项目申报单位不在国家公布的万家企业名单之内;

3.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三类“淘汰类”执行),如: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的高炉,小于180平方米的烧结机,矿热炉容量东部地区小于25000千伏安、中西部地区小于12500千伏安的铁合金项目,改良焦炉;

4.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者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节能技术研发、管理节能等;

5.项目属于新能源开发利用,如:利用太阳能、煤层气以及水源、地源热泵等,但工业生产有机废弃物沼气利用除外;

6.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如: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如: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如:秸秆、稻壳和其他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

7.项目属于应用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8.项目能源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账不规范,能源统计报表、财务账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无法测算(监测);

9.项目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等;

10.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其他部门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支持的能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

3.申报要求

(一)申报组织

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备选项目申报工作,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要求组织遴选,经严格初审并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初审通过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不同法人企业的项目不能打包上报,中央企业下属公司全部通过项目所在地地方上报;

前一年度安排的项目已完工且稳定运行的,必须抓紧提交资金清算申请报告和现场审核报告,2010年(含)以前国家已安排的项目尚未完工的原则上将收回财政奖励资金,确实有客观原因的,必须说明情况。

(二)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

2.项目现场审核报告(格式按《办法》要求)。要求地方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报告严格初审,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并对项目的节能量、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现场审核报告,汇总后一并上报。

4.节能财政奖励项目评审关注重点

前置性否决条件:

项目承担单位经营管理不善,不具备建设条件;

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

项目属于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淘汰类的项目或违规建设项目;

项目不符合选项范围;

项目节能量无法测算,或小于5000吨;

项目在上一年已完成或今年无法完成;

奖励资金超过总投资比例50%;

节能量占企业总能耗比例明显偏高,不合理的。

评审重点:

项目建设方案的合理性与先进性:

项目关键节能技术先进、合理;项目关键设备选型合理、可行;项目改造配套节能管理措施先进、合理;

项目承担企业能源管理规范性:

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健全、能源计量器具齐全、统计详细;

项目节能效果的可持续性和推广意义:

企业经营稳定;项目形成的节能能力稳定可靠;项目节能量测算准确;项目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内容

支持对象:

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支持的项目内容:

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条件

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检测、可核查。

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热电联产类项目;

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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