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不仅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后,重庆的乡镇、街道也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将环保工作落到实处。今(23)日,记者从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了解到,该市将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修订,主要从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监测和现场检查、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并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放射同位素转移污染防治两项行政许可。
市环保局副局长黄红介绍,该市2007年起施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现需要对其中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修改,对不适应工作需要的条款进行调整,并将重庆近年来环保工作中探索创新的做法以及积累的工作经验,用立法加以确立。
黄红称,在《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把环境保护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监管人员。
据了解,草案共涉及十项行政许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管理、污染防治设施使用管理、固体废物转移规定、夜间作业报批制度、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放射同位素转移污染防治。其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和放射同位素转移污染防治为新增行政许可。
黄红表示,草案规定,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者运行中,出现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重大不符的负面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审批。
草案还规定,市外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重庆使用的,应当在放射性同位素进入本市后、辐射工作实施前,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检定证书、放射源编码卡以及在本市临时工作场所的辐射环境监测报告等资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使用结束后二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原标题:重庆将修订环境保护条例 新增两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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