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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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杭州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8-27 09:5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详情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5〕10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3日

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

为优化生态环境,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加快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杭政函〔2014〕80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以淘汰改造燃煤小锅炉为重点,坚持“舆论引导、标本兼治、企业整改、政府督促”的原则,对全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进行综合整改,有效促进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年底前,全市确保淘汰改造高污染燃料小锅炉850台,力争完成1200台,其中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杭州经济开发区全面淘汰或改造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2016年6月底前,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临安市基本完成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到2017年年底,全市全面淘汰或改造10蒸吨/小时(含)以下高污染燃料小锅炉;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淘汰改造工作任务。

(二)工作任务。

1.淘汰拆除一批。对未经批准的、在质检部门已报“停用”的小锅炉和建成区内的茶水炉、热水炉等,一律淘汰拆除,不得改建。

2.改造提升一批。对已经批准且在本次淘汰改造范围内的小锅炉,鼓励改为集中供热或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鼓励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四县(市)燃气、热力管网未覆盖区域内的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改造使用达标的成型生物质能源;使用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能源以外的其他非高污染燃料的小锅炉,需经环保监测排放达标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整治范围及标准

(一)高污染燃料范围。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以及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2.重油、渣油,以及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3.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高污染燃料小锅炉范围。

容量在10蒸吨/小时(含)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熔炉、窑炉、煤气发生炉和茶水炉等。

(三)淘汰改造认定标准。

1.淘汰拆除认定标准:对烟囱、主气管、进水管等设备进行去功能化拆除,使其丧失使用功能。认定时需提供小锅炉拆前、拆中、拆后三张照片,同时办理锅炉注销手续。

2.改造认定标准:改造应符合环保排放标准和质检安全运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认定时需提供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或备案手续和质监部门的告知、监检手续以及小锅炉改造前、后的照片。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制定实施方案,向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下达任务书。

(二)编报计划。2015年8月1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摸清本地小锅炉的基本情况并建立档案材料,结合本地实际和年度目标,编制上报月度淘汰改造工作计划。

(三)督查通报。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市经信委上报当月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进度。在通报淘汰改造进度的基础上,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进行督导检查。

(四)核查验收。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工作进度,及时做好本地小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确保按进度要求完成目标任务。每年11月底前,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市经信委;12月下旬,由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全市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集中进行核查验收。具体验收方案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市小锅炉淘汰改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小锅炉淘汰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综合验收、宣传引导、督导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各地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切实履行属地职责,细化责任分工,完善责任机制,确保责任落实。

(二)密切协作配合。各区县(市)政府、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小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建立健全小锅炉淘汰改造动态台账,并及时汇总上报。

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协调力度,形成高效的高污染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机制。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制定出台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专项行动方案。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与省发改委能源局的衔接和资料报送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对我市小锅炉淘汰改造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相关工作。市环保局作为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执法主体,负责依法查处逾期未完成淘汰改造任务的小锅炉,对淘汰改造后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收取排污费;协同负责小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并落实配套政策。市质监局作为淘汰改造工作的技术监管部门,负责做好小锅炉淘汰改造的认定工作,为锅炉淘汰注销、更新改造提供技术指导;协同负责小锅炉淘汰改造的核查验收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督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消防不达标的小锅炉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对高污染锅炉房改造工程进行安全、消防审核,协助做好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财政补贴资金,并对其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协调并监督各地补贴资金的到位情况。市经信委、商务委、农业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等部门分别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范围内的锅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等的淘汰改造工作。

(三)突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开设曝光台,对组织不力,阻碍、抵制淘汰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四)实施财政补贴。在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年底期间,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当年市政府下达目标任务的区、县(市),经考核验收后,根据当年完成淘汰改造的锅炉[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的10蒸吨/小时(含)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容量或数量,由市本级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0.5蒸吨/小时以下的1万元/台、0.5(含)—1蒸吨/小时的2万元/台,1(含)—3蒸吨/小时的5万元/蒸吨,3(含)—6蒸吨/小时(含)的7.5万元/蒸吨,6—10蒸吨/小时(含)的10万元/蒸吨;对改造方式为使用成型生物质能源的锅炉,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对2016年7月1日及以后完成淘汰改造的锅炉,按上述标准的80%给予补助。

各地要根据实际,在市本级政策支持的基础上,设立专项补助或奖励资金,支持当地高污染小锅炉的淘汰改造工作;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由属地政府负责政策处理。

(五)严格考核问责。市政府将严格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对小锅炉淘汰改造工作实施每月统计、通报制度,并对淘汰改造情况进行排名。

本方案自2015年9月13日起施行,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延伸阅读: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污染燃料小锅炉淘汰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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