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笔者在新闻媒体上陆续看到了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一起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立案并受理了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状告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排放有毒物质,并向其索赔722万元用于修复环境案。另一起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立案并受理了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状告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九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建筑垃圾倾倒都市芳园小区湖泊中,使生态环境被破坏,并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950万元案。
环境公益诉讼,是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中的新规定。 因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这一点,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环境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大门的敞开,对公民环保权益的维护有着重大意义。这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让人们看到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维权勇气。
透过这两起案例,笔者也有担忧之处,就是当前政府环保职能部门的 “无奈”。2014年11月, 大连市环境监察支队就发现了大连日牵电机有限公司的严重环境污染问题,大连市环保局还为此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结果是不了了之。昌平区都市芳园小区湖泊被污染一案也是如此。都市芳园小区业主曾多次向政府反映举报,随后,昌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经过调查,于去年10月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施工企业仍是我行我素。
证据确凿、明明白白的两起环境污染案,因政府职能部门无能为力,最后只能靠社会公益组织来进行诉讼,这似乎也有些太说不过去了。
环境问题是我国21世纪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保护环境是保证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家利益。 我国 《宪法》以及《环境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政府的基本公共职能之一,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责任,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负责的应有之义。道理再清楚不过,那为什么面对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政府职能部门无能为力呢?
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不是的。今年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法》 被誉为 “史上最严环保法”。其“严厉”主要体现在严格的法律措施、严格的法律责任以及严格的执法要求等方面, 从按日处罚制度、罚款上不封顶,到环保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强制停产以及对负责人的行政拘留等手段一应俱全。问题是为什么这些地方的环保监督部门不使用呢?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政府还是应担当起首要的责任。环境公益诉讼,只是发挥公众社会力量的一个渠道。在法院依法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同时,建议当地政府部门也要查一查,为什么环境污染企业能有如此胆量,敢于对政府的行政处罚置之不理?政府职能部门的这种“无奈”原因何在?
原标题:环境公益诉讼案背后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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