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广东省人民政府获悉《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
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5月29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献忠 85267640)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6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2014〕6号)、《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粤环〔2014〕110号)的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
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2015年,深圳、汕尾、湛江和云浮市各项污染物指标继续保持全面达标;广州、阳江和顺德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2014年浓度,佛山和东莞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6%,中山、江门和肇庆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4.5%,珠海和惠州PM2.5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4%,河源和茂名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38微克/立方米;广州、深圳、惠州、汕尾、东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和顺德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超过2014年浓度;汕头、梅州、清远、潮州和揭阳PM10年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5%;珠海、佛山、韶关和中山PM10年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5%,河源、阳江、云浮市PM10年均浓度比2014年下降2%。
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锅炉淘汰。
各市要制订2015年度锅炉淘汰清单。珠三角地区各市要重点淘汰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含城市建成区)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基本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纳入集中供热规划的除外)。非珠三角地区各市要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淘汰位于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20蒸吨/小时及以上蒸汽锅炉和14MW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发布实施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实施方案。珠三角地区有用热需求的工(产)业园区逐步实现集中供热,东莞麻涌镇完成集中供热改造项目建设。
2. 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
深入推进电厂污染减排。珠三角地区燃煤火电机组达到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全省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提高脱硝效率。继续对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治理。
强化其他行业污染综合治理。规模大于70万平方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窑炉、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继续推进肇庆市陶瓷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整治。全省所有钢铁烧结机完成脱硫,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
3.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
各市完成本地区重点行业VOCs排放现状调查工作,建立更新地市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指导重点监管企业制定本企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推进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工作,珠三角地区所有炼油、石化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广石化、中海惠炼、中海壳牌等企业要全面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茂名石化、湛江东兴石化要启动LDAR技术改造,实施广石化恶臭气体排放综合整治督办;石化企业要制订企业VOCs污染治理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各市要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要求,结合VOCs排放调查,对纳入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加强督查,确保治理完成率不低于50%。
4. 扬尘污染控制。
各市主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逐步实现封闭运输,并在运输车辆配备GPS(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规范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各类施工扬尘污染、控制运输车辆冒装渣土、带泥上路和沿途撒漏污染、加大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5%,或比2012年增长18%以上;1000吨级以下(不含)码头采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级以上码头实施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项目要基本完成,其他地区治理完成率不低于50%。
5. 移动源污染防治。
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珠三角地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20%,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环卫、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合计达到20%,其中广州、深圳市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车辆比例达到60%。
加快“黄标车”淘汰。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珠三角地区各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地级城市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要稳妥推进异地黄标车跨闯限行区电子警察执法工作;粤东西北地区12个市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开展黄标车闯限行区电子警察执法工作。
加快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认真落实对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和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提前执行国V排放标准的实施。
加快车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5年7月1日起,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7市全面供应国Ⅴ车用柴油。
加强机动车监管能力建设。各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不低于80%;完成全省强制注销车辆专项清查行动。按照《全国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标准》配备机动车环境管理机构、人员、办公业务用房、硬件设备等,各地机动车环保监督管理数据实现省市联网。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 淘汰落后产能。结合“十三五”期间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依法淘汰整改后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仍不达标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淘汰任务。水泥行业要淘汰全部机立窑等落后产能装备,逐步淘汰日产2000吨以下的新型干法生产线。
2. 压缩过剩产能。出台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严格控制钢铁、水泥、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完成违规在建项目年度清理任务。
(三)推行清洁生产。
印发实施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积极推进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行方案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率达到40%。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印发实施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珠三角地区耗煤建设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耗煤项目煤炭替代量不低于新建耗煤项目用煤量,逐步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
2. 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加快气源工程和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道通达珠三角地区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全省天然气供应能力达到430亿立方米/年。推进珠三角地区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加强工业节能,力争2015年底前在全省钢铁、水泥、纺织、玻璃、造纸等8个重点高耗能行业开展能效对标,纳入国家“万企名单”的工业企业实现1454万吨标准煤节能量。
(五)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实施韶冶环保搬迁,完成年度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任务。推进韶钢技术改造,全面启动广州石化、茂名石化和湛江东兴石化的环保升级改造工作。
(六)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2015年底各市环境监察机构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重点推进汕尾、揭阳、云浮市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城市环境监测站实现全面达标;火电、钢铁、建材、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确保稳定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快省、市两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支持锅炉能效测试机构开展锅炉环保相关检测工作,实施节能环保综合检测试点。
2. 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对各地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实行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目录》(环发〔2013〕74号)要求,主动公开重点监控污染源基本情况、污染源监测、总量控制、污染防治、排污费征收、监察执法、行政处罚、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信息,公布企业环境行为等级评价结果;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重点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七)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加快推进省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建设。环保、气象部门要联合推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共同建立会商平台,及时发布区域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信息。2015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各市完成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并依据本地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要求,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年度重点工程项目
2015年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淘汰、工业烟粉尘治理、石化企业LDAR技术应用及有机废气综合治理、落后产能淘汰、平板玻璃污染整治、陶瓷行业污染整治、干散货码头粉尘治理等7类,共377项,具体见附表1-7。
四、年度实施方案保障措施
(一)抓紧分解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重点任务分解和重点项目列表》(粤环〔2014〕12号)的要求,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实施。
(二)确保资金投入。
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施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计划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各地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进程。
(三)强化政策保障。
强化对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督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对社会公开。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未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地区予以约谈问责。
说明:1、根据各市报送的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考核自查报告附表6燃煤锅炉清单整理。珠三角地区淘汰全部位于城市建成区的燃煤锅炉;非珠三角地区累计淘汰位于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燃煤锅炉。
2、淘汰锅炉包括拆除锅炉、改燃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可再生能源)。
原标题: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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