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明确,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该条例于2014年11月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包括地下水的利用与保护、节约与治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共六章五十条。
条例规定,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组织制定火电、石化、钢铁、纺织、建材、造纸、食品、服务业等高耗水行业用水定额,完善用水定额体系;建设单位未依法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超计划、超定额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
原标题:地方负责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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