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非法经营不锈钢渣洗选业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随着这个判决的尘埃落定,该案成为太原市首例因环境违法而被判处的刑罚案件。
2014年6月初,山西省太原市纪检监察、环保、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行动,开展了为期10天的集中打击环境非法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查。2014年6月8日晚10时30分,检查组直奔杏花岭区中涧河乡南窊村,对一家多年打“游击战”的不锈钢渣非法洗选厂进行了突击围剿。在现场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机器轰鸣正在紧张作业,在位于地面下方的洗选生产线上,破碎后的钢渣被送入球磨机研磨,渣子送入摇床上进行洗选。洗选后的污染物直接排放到厂房外100米处的渗坑中。经检测,该废水中含有铬等重金属有害物质。
据了解,该金属元素对水体有严重危害,属有毒物质。依照《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中,明确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坑道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原标题:太原首例“环境污染罪”落槌 责任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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