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2014年亚太经合组织北京会议期间良好的环境质量,依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唐山市2013-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和《2014亚太经合组织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编制原则》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保障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能源结构与产业结构同步优化调整、工业污染防治与面源污染控制并重,把APEC会议空气质量保障措施与全市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措施、重点行业治理攻坚相结合,提前完成全市燃煤压减、过剩产能化解、重点行业工程减排、黄标车淘汰等年度任务,对可能影响会议期间空气质量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污染源,在会议期间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确保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减少30%以上,有效保障会议期间北京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控制时间和范围
(一)控制时间。
会前阶段:2014年10月31日前;
会议期间阶段:2014年11月1日0时至11月12日24时。
(二)控制区域。
全市19个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
根据污染物排放扩散对北京市空气质量影响程度,我市位于北京市周边200公里范围内,被列入重点控制区域,其中,玉田县位于北京100公里范围内,被划定为一类重点控制区域,其他地区为二类重点控制区域。
会议期间,我市全程启动企业停产、限产和施工工地停工措施。
(三)重点控制污染物。
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重点控制污染源。
工业源:钢铁、火电、水泥、玻璃、焦化、化工、制药等行业;
扬尘源: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和扬尘、矿石开采、各种料堆、散体物料运输等;
机动车尾气和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机动车、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
其他污染源: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
三、重点控制措施
(一)压减燃煤量及燃煤污染减排。
严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9393万吨以内,并将煤炭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县(市)区。加快清洁煤配送和散煤替代工作进度,确保年内完成压减燃煤425万吨的任务。10月底前淘汰燃煤锅炉253台以上,完成集中供热锅炉煤改气改造2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20万平方米;严控外来煤质量,按照“冬病夏治”实施方案要求,在入市交通要道设置煤质检查站,加大对入市煤炭的监督检测力度,提高清洁煤利用比例,加快农村散煤整治,10月底前建成不少于4家洁净型煤生产配送中心;严查煤炭交易市场,开展专项检查,禁售煤质不达标燃煤。取缔无环评手续的交易场所和储煤场,达不到环评要求的停产整改;重点用煤企业要按规定使用低硫、低灰优质煤炭,实行用煤合同备案制,严查严处使用劣质煤炭。
会议期间: 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涉及民生及其他特殊用途的除外),原则上停止使用,其他燃煤锅炉要通过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燃用低硫优质煤、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等措施,减少30%以上的污染物排放;全市范围严格按法定供暖日供暖,不得提前。
(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压减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步伐。10月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力争年底完成压减炼铁产能334万吨、炼钢产能555万吨、年内淘汰焦炭190万吨、水泥607.7万吨。列入2014年压减和淘汰产能的项目,会议期间一律禁止生产。
(三)工业排放控制。加快推进全市钢铁、焦化、水泥、火电、玻璃五大行业的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等890个项目和钢铁烧结机、火电旁路设施拆除等357个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年内完成31家重点行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会议期间:一类重点控制区域内(玉田县)除火力发电企业减少排放污染物30%以外,其他涉气企业全部停止排放污染物(附件2不包含的涉气企业也一并停产);二类重点控制区域内(除玉田县外其他区域)未完成治理设施改造和完成改造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一律停止排放污染物,其他重点涉气企业停止或限制排放污染物。一类重点控制区域停产企业47家,二类重点控制区域限产企业195家。
(四)移动源污染控制。加快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进度,力争提前完成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24571辆的年度淘汰任务,提前完成全部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市公安局要研究制定会议期间车辆限行方案,提前发布会议期间车辆禁、限行相关公告;城市建成区全面禁行黄标车。10月底前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完成简易工况法升级改造。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劣质汽油、柴油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油改气”工作,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年内投放天然气公交车565辆,新增公交车、出租车一律使用清洁燃料。
会议期间: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和进京车辆的验查、疏导,禁止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运输土方或渣土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等车辆实施禁、限行(城市运行保障类车辆除外);环京干道重型卡车实施限行;全市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一律停止营业和使用。
(五)扬尘面源污染控制。严格落实《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施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及时进行道路冲洗、洒水作业。各种煤堆、料堆和城市外环线外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实现封闭储存,外环线内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完成取缔。严格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做好露天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严格落实秸秆、荒草禁烧有关规定,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确保会议期间我市不出现着火点。
会议期间:各地要加大建成区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作业频次,所有可机扫道路每天洒水6次,其他道路每天喷雾洒水2次。加强城市外道路扬尘治理和监管,公路路面每天清扫一次,严厉查处非法运输沙石料、煤炭、矿渣等易抛撒物品的车辆和没有苫盖和苫盖不严等行为。土石方挖掘、拆除工程、渣土清运及市政道路工程等一律停止施工作业,其他施工场地污染工序作业时间减半,并采取洒水、覆盖等控制措施;会议期间重点控制区域停工工地22处;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运输散体物料车辆或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停止使用(允许生产企业除外,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降低扬尘污染);露天矿山全部停产;全省范围采用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拍,实时监控秸秆焚烧和烧山、烧荒行为,并安排专人值守巡查;禁止露天烧烤。
(六)监测监管及应急措施。加强对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的监测和预判,特别是与北京市空气质量的对比、分析;保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仪器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及时上传;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保障措施实施;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会议期间,如遇重污染天气和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统一要求,启动应急措施;若无统一要求,则启动预案。
会议期间:加强环境执法巡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继续开展2014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对各县(市)区派驻执法人员,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各县(市)区实施停产、限产的重点企业和停工工地,要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实行驻厂、驻点24小时专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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