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一、行动目标到2014年底,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2.9%,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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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印发《哈尔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全文)

2014-09-29 09:0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到2014年底,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2.9%,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

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3.7%,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5%。

到2017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8%,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能源管理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2014年,全市天然气供应量增加到3.21亿立方米,民用和工业、商服、采暖、车用等非民用天然气使用量分别达到40%、60%。2015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3.5-4亿立方米。2017年,供热和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实行高污染燃料区域禁燃。2014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向社会公布;从2015年起,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7年,实现建成区全覆盖。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可燃废物、直接燃用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已经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或改作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2015年年底前,现有煤矿要完善煤炭洗选设施,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选煤厂,配套煤炭洗选设施。到2017年,全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开采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城关镇全面推行使用洁净配煤,规划、建设以区、县(市)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配送中心。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4.推动车用油品升级换代。从2014年起,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2015年,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全市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建立健全炼化企业油品质量控制制度,全面提升油品质量。

5.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2014年,全市万元GDP综合能耗下降3.48%以上。从2014年起,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未能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项目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行节能降耗技术。新建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到100%。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

(二)加强工业源治理

6.优化工业布局。建设食品、制药、造纸、化工、表面处理等工业园区,引导并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2014年年底前,制定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搬迁哈药总厂高污染车间和光宇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等高污染企业。2015年,实现电镀企业入园。2017年,市区三环以内重污染企业全部搬迁至工业园区,实现污染集中控制。

7.严格环境准入。全市不再审批新增严重过剩产能的钢铁、水泥、预拌混凝土、干混砂浆、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项目。建成区不再审批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和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现有的要逐步向外转移。建成区以外的市辖区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火电、石化、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及除集中供热以外的燃煤锅炉等项目。从2014年起,将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作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法规、节能标准、准入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予提供土地,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不予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不予供电、供水。

8.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提前完成“十二五”时期电力、煤炭、钢铁、水泥、造纸、制革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并全面排查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制定综合整改方案。从2015年起,实施分类治理,对整顿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一律予以关停,对具备条件的尽快纳入园区管理。

9.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2014年起,加快实施以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重点的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2017年,5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省级园区完成循环化改造,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循环经济运行机制与框架。

10.实施治污减排工程。2014年7月1日起,按照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电力企业完成火电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提标改造,所有燃煤机组全部安装或升级改造高效除尘、脱硫设施,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硝设施,污染物排放全面达到国家新的排放标准。2015年3月1日前,水泥企业完成水泥窑除尘、脱硝设施的提标改造和粉磨站除尘设施升级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全部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全面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2014年起,钢铁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和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脱硫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全部实施升级改造,确保达标排放。现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实现全封闭生产。实施钢铁、电力、水泥、化工、石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等污染物排放,到2017年年底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加强污水处理厂废气治理,采取适当方式对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和城镇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所产生的恶臭废气进行收集和净化。鼓励回收利用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禁止直接排空。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及污染防治,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统筹建设污泥无害化处置设施,不具备统筹建设条件的必须实行无害化处置。2015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开展垃圾填埋场废气治理,采取导排、处理、利用和除臭等措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垃圾焚烧废气治理,确保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提高小区、街道、公共场合垃圾收集和转运效率,杜绝生活垃圾因长时间堆放产生恶臭气体。

11.加快拆炉并网进程。2014年,实施太平、金山堡供热厂新建和化工热电、哈热六期、华能热电二期扩建等热源建设,改造一级、二级陈旧老化供热管网200公里,新增供热能力1500万平方米,并网改造240台10蒸吨以下燃煤供热小锅炉。2014年9月底前,完成市区497台1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从2014年起,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015年,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淘汰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并按计划逐步淘汰20蒸吨以下热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县(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提高到70%以上。2016年,基本完成现有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供气改造。2017年,市区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3%以上,县(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三)加强移动源治理

12.优化交通结构。加快实施城市公共交通、轨道交通战略,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加强枢纽场站的衔接,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运输方式,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积极推进加气站建设,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推广使用天然气和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比例达到50%以上。

13.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2014年9月底前,淘汰主城区内4.5万辆黄标车。2015年,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营运黄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黄标车。从2014年下半年起,将限行黄标车范围扩大到市区,并大力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等老旧车集中治理和更新淘汰进程,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报废制度。

14.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2014年,修订《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限期治理和复检超标排放车,并禁止其上路行驶。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定期安检。新车注册和外地转入车辆严格执行国家阶段性新车排放标准。严格控制营运车辆到期转为非营运车辆。2015年,全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标志核发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强有机排放源治理

15.稳步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2014年,制定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重点加强生产过程排放有机废气处理。运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溶剂替代,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溶剂使用和逸散;对排放有机废气的必须安装后处理设施,集中治理产生的废气。石化行业开展泄漏与修复技术改造和有机废气综合整治,发酵行业重点解决发酵尾气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实施加盖密闭和安装废气处理设施,确保有害气体去除率达到95%以上。2015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以上。2017年,完成整治方案所列项目,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16.回收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关停限期治理仍不达标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禁止未具备油气回收功能或经检测未达标的油罐车进行成品汽油运输。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工作,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从2015年起,逐步建设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平台,实现对重点储油库和加油站油气回收的远程监测、管理和控制。

17.集中治理餐饮油烟。2014年,市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划定街路餐饮专用设置点位区域,实行规范管理,禁止居民区、休闲娱乐广场等公共场合进行燃炉烧烤。2015年,县(市)餐饮服务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

(五)加强面源治理

18.加强扬尘控制。从2014年起,建筑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围挡,采取遮盖、洒水等措施控制堆放、装卸扬尘,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场地出口道路必须硬化并设置车辆清洗平台,渣土、泥浆、建筑垃圾及砂石等散体材料全部采用密闭车辆运输,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大力实施城市绿化工程和道路保洁,2015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6%,春、夏、秋三季中心城区道路机扫水洗率达到70%以上,其他区域达到40%以上。2017年,春、夏、秋三季中心城区道路机扫水洗率达到80%以上,其他区域达到45%以上。强化煤堆、土沙堆、物料堆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全部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全部建设防风抑尘网等,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全部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19.加大棚户区改造。将零散棚户区和城中村全部纳入改造范围,逐步消除由采暖、炊事带来的低矮面源污染。

20.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制定实施秸秆利用分阶段工作方案,推行秸秆还田、制肥和饲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新技术及优惠政策,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工程。2015年,全市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17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大于90%。从2014年起,在全市范围内禁烧秸秆,建立市、县(市)、镇、村四级责任体系,加强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火点监测与信息发布,从严控制和从重处罚秸秆焚烧行为。

21.减少农业挥发氨污染。大力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农药化肥污染区域综合治理试点,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农家肥、有机肥料、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测土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控制并减少氨挥发污染。

三、保障措施

(一)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哈尔滨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议定和统筹协调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研究制定中长期规划和近期推进计划,确定大气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和联合治理规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梳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部署落实工作任务与推进措施。

(二)落实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重点企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阶段重点目标任务,纳入年度责任制考核,实行督办、问责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环境空气质量恶化的区、县(市),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和单位,严肃追究责任。2015年,开展中期评估,依据评估结果,适当调整重点任务;2017年年底前完成最终评估。

(三)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从2014年起,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每年按照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安排专项治理资金,重点加强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更新淘汰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支持和引导,同时将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监察、信息、宣传等能力建设和科研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坚持政策扶持、多元筹资,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积极探索推行排污权交易、污染源监测、建设项目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制。明确企业作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增加自身治污资金投入,积极寻求先进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四)完善应急工作体系。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警与发布平台,实行环境与气象信息融合共享,搭建区域大气污染预测预警体系,制定监测预警方案,2015年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天罗地网工程,2014年,完成综合监测监控与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动监测与应急处置能力;2015年,进一步拓展监测深度和广度,完善应急预警与辅助决策、应急处置与监察机制,全方位提高环境管理能力;2016年,进入全面服务阶段,形成高效运转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管控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明确组织体系、工作职责、预警预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等具体规定及流程,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有效处置突发大气环境事件

(五)搭建科技产业平台。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研究,明晰污染成因、PM2.5和PM10成分占比、传输规律及大气环境容量,2015年3月底前形成研究结果并投入应用。2015年年底前,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掌握排放量,并通过监测数据进行验证,为科学制定减排方案提供依据。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鼓励研发新型高效污染治理及空气质量中长期预报预警技术,重点推广交通节能减排、天然气低氮燃烧和烟气脱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农业氨氮减排等技术。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出台政策措施并将其要求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加快建设哈尔滨国家环保科技产业园,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六)推行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自觉践行符合低碳经济和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倡导、支持和帮助公众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凝聚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哈尔滨市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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