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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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

2024-04-22 10:55 来源: 亳州生态环境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第一批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

为推动亳州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助力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亳州市生态环境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执法平台,运用FID、PID等新装备,精准发现环境违法线索,依法查处了一批案件。为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集整理了5起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业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亳州某利源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3日夜间,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平台发现亳州某利源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疑似未正常运行,平台管理人员将预警信息推送给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谯城区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废塑料熔融挤出工序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的引风机未开启,车间内气味刺鼻,执法人员现场使用FID监测,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较高。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现场帮扶指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1月23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二:安徽某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亳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用电监控和视频监控平台发现安徽某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疑似未正常运行,平台管理人员将预警信息推送给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区大队,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吹塑工序生产过程中,配套安装的废气处理设备二级活性炭箱引风机未开启,车间内气味刺鼻,执法人员现场使用FID监测,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较高,且车间南侧窗户处于打开状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现场帮扶指导。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3年7月21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三:涡阳县某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3月7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涡阳县大队执法人员对涡阳县某宵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涂胶工序正在生产,废气收集管道连接处有漏气现象,密闭不严,车间内气味刺鼻,执法人员现场使用FID监测,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较高,车间西侧大门处于敞开状态,南侧墙体破损,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3月28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四:利辛县某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中,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9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利辛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利辛县某航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机和吹膜生产线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使用风速仪测量废气收集设施集气罩处的集气风速小于0.3米/秒,废气不能有效收集处理。车间内有一台塑料造粒设备,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车间内气味刺鼻,且没有密闭,执法人员现场使用FID监测,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较高。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3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例五:安徽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1月4日,亳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蒙城县大队执法人员对安徽某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地面有喷漆作业遗留的大面积漆雾痕迹,旁边存放有喷漆工具及敞开的油漆桶,车间内气味刺鼻,执法人员现场使用FID监测,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浓度较高,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2024年2月20日,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二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可加速臭氧、PM2.5的形成,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畸性和致癌作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诸多负面影响。加强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治理是现阶段控制臭氧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本案中的企业环境管理者应该清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工段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些企业生态环境守法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任何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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