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环保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环保科研管理效益,充分发挥环境科研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服务的作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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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08-11 09:18 来源: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为规范和加强环保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环保科研管理效益,充分发挥环境科研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服务的作用,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环保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环保科研管理效益,充分发挥环境科研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服务的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我厅制订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邮箱:hnscjzd@163.com

二、传真: 0731-85698058

三、信函: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118号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科财处,邮编:410007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 、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4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环保科研项目管理,提升环保科研管理效益,充分发挥环境科研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服务的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省环保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省生态环境厅)立项的环保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从项目申报或招标(竞磋)、审核、立项、中期检查到结题验收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保科研项目,是指依据我省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开展的环境保护领域的科学研究,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

(一)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的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研究;

(二)地方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研究;

(三)解决我省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性技术研究;

(四)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

(五)其他根据环保工作实际需要开展的科研内容。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环保科研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由科技与财务处归口,负责项目立项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省生态环境厅每年根据年度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年度生态环境保护科研重点支持方向(领域)。

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环保科研项目申报通知,规定项目范围和领域,作为各单位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六条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围绕我省突出环境问题设置若干个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具体流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执行。一般项目由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集体研究决策确定承担单位。

项目实施年限原则上一般项目不超过二年,重点项目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湖南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注册一年以上,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经营状况和资信等级,具备较好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条件。

第八条申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单位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实际主持该项目的研究人员,并能确保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项目任务,原则上无其他在研的省级环保科研项目。

省生态环境厅鼓励青年科技人才积极参与项目申报,同等条件、同类项目申报时优先考虑支持青年科技人员。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填报《湖南省环保科研项目申报书》(附件1),对项目的实施意义、工作基础、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经费预算等进行详细说明。其中如能提供配套经费和其它支持条件的,应做出承诺,签署具体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省属以上高校、科研院所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科技部门汇总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省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材料直接报省生态环境厅;其余单位的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生态环境厅。

允许项目联合申报。申报方式由排序第一的申报单位性质决定;有申报单位名额限制的,联合申报单位中排序第一的申报单位占该单位名额数。

第十一条省生态环境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委托或择优方式组织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二条省生态环境厅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纳入当年申报项目库。

第十三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由评审专家组对项目库中的项目集中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并对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保密。

第十四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年度拟支持项目名单。综合考虑项目重要性、工作量和申报金额等因素,确定项目补助经费。具体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承担人名单在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文立项。项目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使用按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获得项目立项的申报单位应于一个月内与省生态环境厅签订《湖南省环保科研项目合同书》(附件2),申报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合同签订后,申报单位即成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源保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完成。

第十七条对重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制度。重点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每半年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实施阶段性检查。

第十九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的人事变动、技术路线或研究内容及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开展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申报结题。重点项目验收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一般项目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验收。

第二十一条验收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由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且非项目承担单位(部门)的专家组成。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验收、固定资产验收以及财务决算。验收材料包括项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经费决算表及相关的学术论文、专利、用户意见、监测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将《湖南省环保科研项目验收备案表》(附件3)及验收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文档报省生态环境厅,经批准同意后,正式结题。

第二十三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半年内开展整改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再次开展验收工作;仍未通过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在以后两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省环保科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到期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主动说明理由,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结题的,省生态环境厅可对其后续项目申报资格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技术成果由省生态环境厅和项目承担单位共享,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积极鼓励环保科研成果转让或转化。

第五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省生态环境厅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收回项目经费,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两年内申报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经费;

(二)项目合同签订后1年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三)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

(四)逾期未完成研究任务,且未提交相关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或在项目评估中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责任,并从次年起2年内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下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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