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如下:2022年,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执法大练兵活动,推行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与清单式执法,强化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格局。为充分发挥典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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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2022-11-16 08:56 来源: 湖北生态环境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2年排污许可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2022年,全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执法大练兵活动,推行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与清单式执法,强化执法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格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更好指导排污许可执法实践,同时督促企业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主体责任,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汇总了各地在排污许可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6个排污许可环境违法案例,并对武汉市、宜昌市、荆州市、黄冈市、鄂州市、仙桃市等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荆州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设置排污口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1日,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移交的某纸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水排放口数量设置废水排放口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的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规范排污口设置,并处以罚款。该公司已立行立改,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口,封堵其他废水排放口,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

三、案件启示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部分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重视程度不够,对新法的敏感性较低,还存在未如实填报排污口数量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该案件警示广大排污单位,在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后,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义务,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主体责任,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受到处罚,降低自身法律风险。

案例二:宜昌市某家私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3日,接到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某家私有限公司涉及排污许可相关问题线索后,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对该企业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属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4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复查发现,该公司仍正在生产,木工车间内1台吊锯正在进行切割作业,油漆房内正在对钢琴琴凳腿进行喷漆作业,水帘正常运行,公司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夷陵区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前不得排污,并对其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该公司已按要求整改,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案件启示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这类违法行为易被排污单位所忽略。本案通过严格执法,督促整改,不断强化企业生态环保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压实企业和经营单位管理人员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案例三:黄冈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0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后,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违法排放污染物。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但该公司未停产整治。5月20日,黄州区砂石麻料资源开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加工机制砂(石)行为,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工业用电采取断电措施。

2022年8月8日,再次接到群众投诉该公司私接居民电源,夜间继续违法生产后,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8月8日-11日连续对该公司蹲守,发现该公司在此期间每天晚上12点开始生产,产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影响,黄冈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工业噪声超过噪声排放标准。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冈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处以罚款。

9月7日,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州区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公司复查,发现该公司既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也未停产整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非法生产,引起群众重复投诉,情节严重。9月15日,根据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黄州区分局的相关请示,经黄州区政府同意,供电中心停止供应该公司工业用电,对停电事项进行公告,同时黄州区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现场拆除主要生产设备,使其不能继续生产产生噪声,群众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案件评析

该砂石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动工建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即投入生产,未停产整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非法生产,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群众重复投诉,情节严重,反响恶劣。生态环境部门提请县级人民政府适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强制关停。此案的办理,体现了群众利益无小事,解决污染不能拖,通过强制关停,以点破面,规范“散乱污”企业,群众诉求迅速解决到位。

案例四:武汉市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通过对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分析,开展违法问题“非现场监管”随机检查时发现,武汉市某医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执法人员多次督促提醒该医院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及时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但该医院一直未落实。2022年5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到该医院现场核查,发现其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武汉市江夏区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该医院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三、案件启示

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积极推行“一证式”监管执法、非现场监管执法是当前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充分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非现场监管方式发现排污许可违法线索,实现了精准、科学、高效执法,让生态环境执法更加智慧。同时,通过对排污单位心存侥幸、“打游击战”的行为更要严肃处理,让企业自觉落实主体责任,从“不敢违法”到“不能违法”,规范自身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提高企业对环保重视度和自觉性。

案例五:仙桃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

一、基本案情

为解决某区域异味扰民问题,仙桃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该区域内相关企业开展溯源调查,通过大气走航车监测、红外线无人机监控等技术手段初步锁定废气污染源为某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5月19日,仙桃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联合三方公司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三套熔解炉于2021年11月开始至今使用的原料铝锭的铝含量为92%-93%,低于环评报告书中要求的99.8%含量,2022年4月8日自主验收监测报告中,熔解炉排放废气新增丙酮、苯甲醛、VOCs等大气污染物种类,该公司在排污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未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仙桃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目前企业已缴纳罚款,停止使用不符合环评规定的纯度的铝锭,同时对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重新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已通过专家技术审查,正在履行报批手续,待审批通过后,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三、案件启示

积极推动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严格执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全面落实排污许可制度,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大意义和重大作用。面对区域性废气扰民等民生案情,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寻求第三方公司技术支持,开展溯源调查,锁定污染源。同时,联合第三方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挥第三方公司技能优势,对企业工艺、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进行核查,锁定违法证据,让当事人真心服从处罚,主动进行整改,也让群众对我们的工作感到满意。

案例六:鄂州市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对比筛查,发现某汽配制造有限公司2021年第4季度执行报告存在内容缺失疑点,立即对该公司开展现场调查。经查,该企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明确规定生产废水排口每季度监测1次,而公司2021年第4季度执行报告中缺少生产废水排放口自行监测数据,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三、案例评析

排污许可证不仅是“排污资格证”,还是排污行为的法律性要求和规范性要求载体,载入排污许可证的内容是排污单位满足排污许可要求所需要实现的环保义务。排污单位要通过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提交执行报告等各种手段记录污染排放情况,实现按证排污。本案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非现场监管方式,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充分体现了精准执法的高效力,也为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拓宽了途径、指明了方向。同时对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执法普法教育,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环境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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