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好用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利器”,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今年年初以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全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雷霆行动”,组建专项检查队伍,深入全省各地重点区域,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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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款40.7万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3起典型案例

2024-04-09 09:08 来源: 黑龙江生态环境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用好用足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利器”,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今年年初以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启动全省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治“雷霆行动”,组建专项检查队伍,深入全省各地重点区域,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此次专项行动坚持“长牙带电、敢于亮剑”,省市“一盘棋”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现公布鸡西市、牡丹江市、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3起典型案例,并对办案单位提出表扬。

案例一:鸡西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基本情况

为深入推进“雷霆行动”取得实效,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鸡西市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鸡西市城子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查看鸡西市某热力有限公司在线监控,显示颗粒物污染物浓度存在数据异常情况,疑似超标排放,执法人员立即启动对该企业现场执法监测并立即联系企业负责人配合开展调查询问。

经调查,该企业45MW和29MW往复式锅炉正在启用,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运行出现异常,袋笼脱落卡住排灰口,致使风流短路,企业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未发现设备故障问题。委托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排放烟气颗粒物浓度为75.6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321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0.51倍和0.07倍。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鸡西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3.9万元。

启示意义

本案中,鸡西市某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侧面反映出了企业对于日常管理不足、环保理念不强的问题。对于该类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在对辖区内企业开展巡查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是否齐全、是否正常运行,加强有针对性的业务指导帮扶,督促企业定期检查、清理除尘设备,按时投药,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切实保障好周围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和全市的大气环境质量。

案例二:牡丹江市某热电有限公司脱硫废水排入渗坑案

基本情况

按照省“雷霆行动”专项行动工作部署,2024年1月24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热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该企业正常生产,事故应急池南侧有一个约为18×3×3(米)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土坑,土坑内存有脱硫废水约为140吨。通过进一步溯源排查,坑内脱硫废水是由循环池经明渠排入土坑,自然沉降后,上清液泵入事故应急池后回收脱硫循环使用,该企业存在利用渗坑非法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0.7万元。下一步,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

启示意义

脱硫废水成分复杂,有很强的腐蚀性,重金属污染物在其中都有较好的溶解性,虽然它们的含量较少,但直接排放会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影响人和动物的健康,长期积累还会引起慢性中毒。本案中,企业利用未采取防渗土坑进行处置脱硫废水,反映出该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办案件过程中不忘进行普法宣传,警示引导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

案例三: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某医院“未批先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齐齐哈尔市铁锋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雷霆行动”执法检查时发现位于铁锋区某小区内一门市正在内部装修,门市外挂有某医院牌匾。经调查,该地点涉及的项目为齐齐哈尔某医院医疗服务综合项目,该医院于2023年3月注册成立,主要经营项目为医疗服务,该医院涉及的建设项目包括门诊及住院部及相关污染防治设施,门诊检查设备正在安装调试中,住院部预计设有床位39张,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金额30万元整。

查处情况

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停止建设该项目,并依据行政处罚裁量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是强化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有助于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从而强化环境管理。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未充分考虑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容易导致出现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但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法治,心存侥幸,本案的成功办理为这些企业敲响了警钟。基层执法部门也应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实现经济与环保的和谐共生,为构建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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