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图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生态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1日前反馈至17875514725@163.com。
贵州省生态环境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生态环境条例》等精神,在生态环境领域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生态环境,服务企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制定了《贵州省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切实促进企业守法、服务企业发展。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要求,细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裁量权,将依法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具体化、标准化,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全省生态环境领域执法精细化水平,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实施范围
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定,根据违法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见附件1),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事实必须具备合法充分的证据支撑。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照程序对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进一步细化,并按规定执行。同时将细化事项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程序
(一)依法调查取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二)加强督促整改。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三)严格案件审查。实施不予行政处罚,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并集体审议决定。
(四)规范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做好违法行为证据和案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3),阐明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四、其他规定
(一)帮扶指导。要严格落实《贵州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好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工作,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以案释法。要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面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及监督执法全过程。充分发挥违法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以案释法,促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
(三)信息报送。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加大对《清单》实施情况的组织调度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清单》全面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可随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可实时报送。
(四)执法监督。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调度并评估《清单》实施情况,把《清单》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执法稽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对不严格、不依法落实的,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通报。
(五)动态调整。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法律依据的调整及《清单》执行情况,对《清单》予以适时调整,不断规范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制度。
(六)实施时间。本通知经省生态环境厅2022年第X次厅务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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