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徐州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3月30日至今,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严厉打击涉水偷排直排超排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成立专项执法小组,紧盯“三个方向”,坚决做到“五个必查”,严厉打击涉水偷排直排超排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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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指涉水环境违法!徐州曝光5起典型案例

2022-05-19 08:22 来源: 生态徐州

为切实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徐州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3月30日至今,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严厉打击涉水偷排直排超排环境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成立专项执法小组,紧盯“三个方向”,坚决做到“五个必查”,严厉打击涉水偷排直排超排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效果,扩大查处环境违法问题震慑效应,现将5个涉水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案例一 新沂市世润食品有限公司

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4月25日,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沂市世润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冷库降温产生的循环冷却水、鸡肉穿串工段地面冲洗水及鸡肉加工工段部分地面冲洗水经厂内管道排入厂外东侧水泥明沟,通过小路地面下管道进入沟渠,沟渠为农田灌溉小支渠,沟渠向东延伸约200米至无名小路。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进行立案处罚,新沂生态环境局拟处罚40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二 邳州市邳城镇污水处理厂

废水超标排放案

3月30日至3月31日,邳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网上巡查发现,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运营的邳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总氮小时排放浓度数及日排放浓度均值均存在超标现象。执法人员组织对该厂正在排放的污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氮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中的A标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邳州生态环境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目前正在立案过程中,拟处罚19万元。

案例三 沛县张某玻璃酸洗作坊

涉嫌利用渗坑排放有毒水污染物案

沛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4月19日检查时发现,张某(系张某酸洗蒙砂玻璃瓶加工作坊业主)于3月初建设了一条酸洗蒙砂玻璃瓶加工生产线,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入作坊东侧村坑塘内,该坑塘无任何防渗漏措施。沛县环境监测站于4月19日对该作坊污水排放口取水样进行监测,监测结果为:PH3.6,氟化物75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74.9倍,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1996)氟化物(氟化钙除外)标准14.18倍,属于有毒物质。沛县生态环境局于4月19日按照规定将案件移交沛县公安局进行查处。

案例四 新沂市中大石英科技有限公司

涉嫌通过雨水排放口向厂区外排放水污染物案

3月28日、4月1日,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沂市中大石英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管内有水流动,同时雨水排放口有废水排入公司外沟渠内。经监测,中大石英公司车间废水与雨水交汇处沉井内氟化物(氟离子)36.4mg/L、中大石英公司雨水排放口入沟渠处氟化物(氟离子)31.4mg/L,限值1.0mg/L,该公司外排水污染物为超标排放。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新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处罚,拟处罚45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案例五 新沂恒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

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4月8日,新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新沂恒艺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水二车间生产废水部分进入污水管网排放至污水处理站,另一部分进入厂区雨水管网,通过污水处理站西北侧雨水排放口排放至北侧沟渠,生产废水呈乳白色、无味,污水处理设施没有设施运行、加药记录,压滤机为全新状,压滤池内无压滤污泥。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新沂生态环境局进行立案处罚,拟处罚47万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拟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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