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佛山已经进入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坚决遏制臭氧污染,即日起,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推出系列文章,聚焦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详细介绍常见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常见违法行为,供全市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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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 | 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常见违法行为

2022-05-17 08:39 来源: 佛山生态环境

目前,佛山已经进入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坚决遏制臭氧污染,即日起,佛山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推出系列文章,聚焦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详细介绍常见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常见违法行为,供全市广大企事业单位了解掌握。

01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

1.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

如:喷漆车间作业时,应当密闭的车间门窗未密闭。

2.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

如:喷漆作业虽在密闭车间进行,但喷漆废气治理设施失效或者闲置,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3.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如:调漆(调墨)车间作业时,即无进行密闭也未对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补漆工序在敞开空间进行,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等。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02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0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04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2.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检测与修复的;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应该根据台账资料进行认定;3.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适用处罚条款

对于一般VOCs排放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对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石油、化工、有机医药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根据国家和省的标准、技术规范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05按要求配置的VOCs处理设施,应加强维护,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组织生产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06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适用处罚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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