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防渗漏、防逸散等措施。严禁通过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第六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工业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淡沟等的污染防治工作;(二)编制入海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科学划定入海排污口设置的禁止区和限制区,开展入海排污口的排查
加强入海排污排查整治,是从根本上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的基础工作,也是完成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这一重要政治任务的必然要求。”...为保障排查质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在黄海沿岸4市分别组建了城市组、片区长、地市联系人、技术指导组等组织体系,各现场组的排查情况全程留痕、责任到人,每个排查网格和每个排口的排查责任人都可查询、可追溯。
执法局工作人员解释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排污口,所有直接向海洋排放或者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海的“口子”,都是排查对象。对所有涉及入海排污的“口子”进行如此规模的排查,是第一次。
排查显示,从海域分布情况看,东海陆源入海污染源数量最多,为4200余个;南海有3800余个,黄海、渤海分别有960余个、640余个。长期以来,陆源入海污染源底数不清,为入海排污监管带来极大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