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排污单位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编制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相关工作,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具备污泥处置的专业技术能力,相应资质齐全(提供排污许可证及环评批复证明文件)。...6.本项目实行“双盲”评审,即评审专家统一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评审专家“盲抽”;投标文件的商务标、技术标分开制作,评审委员会按要求对商务标采取明标评审、对技术标采取暗标评审,实现评审过程“盲评”。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 (1)投标人具有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
纳入本市集成电路重点支持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实施最优可达技术并采取最先进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其新增主要污染物(含重点重金属)总量可在全市或地区通过政府统筹、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平衡。...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将多份《排污许可证变更单》一并载入排污许可证。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根据“两评一证”审批要求,评审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项目即可获取环评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和排污许可证,有效加速项目实施进程。...近期,江苏苏州德信芯片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从苏州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局获得《高端功率器件晶圆研发生产新建项目》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以下简称“两评一证”)。
持续推进沈阳、辽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合一”试点工作,在工作流程相对成熟可行的情况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衔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接续办理等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制度衔接更加顺畅,服务效能持续提升。
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应取得排污许可证,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和资源梯级利用技术,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利用水平。(二)分类贮存。
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生态环境部持续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技术复核,发现了一批问题企业,梳理形成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征求意见稿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充分依托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实施辅助审核,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经费,按时报送进展。...,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度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二)明确核定权限。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二次征求意见稿
5.利用单位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2.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够被利用单位作为替代原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等相适应,且有完整的污染防治技术。
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规范》(hj 1299-2023),完善了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规范了全国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技术方法,统一了排污许可证质量问题判定标准。
将县(市)区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纳入技术复核范围;开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技术复核工作。(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
第十四条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登记确认的有效凭证,排污权核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定排污权,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相关自动监测要求应当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由排污单位根据排污许可证和其他法规、文件明确的要求,购置和安装相关污染因子及参数的自动监测设备。
到2025年,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等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制度衔接更加顺畅,服务效能不断增强。...按照《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环字〔2023〕49号),持续深化济南、青岛、潍坊、济宁、德州5市试点工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审批材料、完善“一证式”监管机制
三、核算方法(一)技术规...(二)持证单位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因实施建设项目而提出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按照当前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与建设项目新增的“环评预测量”加和的方法核算许可排放量,同时应不超过全厂“技术规范量
建设过程中发生环评重大变动的,依法重新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排污前一次性变更排污许可证。三、强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十一)优化生态环境行政事项办理服务。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现有排污单位,不予核定初始排污权。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的核定由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区)生态环境局按照排污许可证分级核发权限进行分级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