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
设施建成后,实施排污许可、经营许可协同服务,推动资料同期提交、申请同期审查、许可同期发放,减轻企业负担。七、推动固体废物数字化建设。...更好服务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及时收运和安全处置需求,减少长时间贮存的环境风险。六、强化经营许可与排污许可协同衔接。
在标准建设方面,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医疗废物消毒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 1284-2023)、《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hj 177-202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第十四条具备条件的拆解处置设施,可以对大件垃圾进行再生处理,促进循环利用。...第十一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大件垃圾服务网络信息平台,集中公布各区县大件垃圾预约收运方式和服务价格。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的...十)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经营企业、超市、商场、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十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环固体〔2019〕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等有关要求,加快实施《重庆市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1—2025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和场所,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鼓励在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领域拓展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途径。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构建与市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
浓缩液委托福清市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废机油、废膜组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立危险废物标识,委托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经生态环境部门许可同意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每三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对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以“趋零填埋”为目标,以规划为引领,有序推进《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舟山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 (2023-2025)》及其动态增补项目、《舟山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新改扩建利用处置设施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先进工艺,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支持技术装备优良、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做大做强。——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健康等部门数据共享、信息互通和平台对接,强化与国家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管,对有害垃圾处置厂(场)和设施进行监管。...第三条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收集的粉尘、污水处理站污泥、废药剂包装袋和生活垃圾经压缩处理后转运至南丰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废过滤膜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相关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有关规定。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主要包括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境卫生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
2022年,排放源统计调查范围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41.1亿吨,综合利用量为23.7亿吨,处置量为8.9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9514.8万吨,利用处置量为9443.9 万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生活垃圾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要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焚烧填埋等无害化处置能力在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区域均有分布,资源化利用能力主要集中在珠三角、粤西、粤北区域。2022年,全省申报利用处置危险废物651万吨。...二、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设施运行情况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全省核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195个,核准能力1275万吨/年,其中焚烧(含等离子熔融)104万吨/年、填埋38万吨/年、水泥窑协同处置
支持各市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支持省内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企业在工业园区设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中心。
(二)试点收集区域和布局1.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行政区域辖区面积、园区分布、小微产废单位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类别和数量、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危险废物运输半径和收集转运能力等因素,科学评估现有危险废物收集能力
》(环办固体〔2023〕17号)和《天津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27年)》(津环固〔2023〕44号)的有关要求,现发布我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内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和设施。...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定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一)年产生省《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中的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二)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一百吨以上的;(三)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
》(浙政办发〔2021〕53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编制了《浙江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2023-203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