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泰兴海巡执法大队:负责对长江航道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8.农业农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部门职责,负责对农业生产、农业机械等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船舶噪声管理) 船舶在城市市区航行、作业或者停泊时,禁止试鸣汽笛,在视线良好时不得鸣放号笛,但危及航行安全和按照避碰规则等按照规定应当
铁路、民航、海事、海洋渔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铁路机车、航空器、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本条第三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海事、渔业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铁路机车、航空器、机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噪声和本条第四款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船舶噪声污染防治)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
铁路、民航、海事、渔政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航空器、船舶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1 噪声源的控制按船舶噪声的来源,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1)螺旋桨产生的噪声控制。...3.船舶噪声的控制措施噪声的控制是环境学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原理与防振、减振措施的基本原理相仿,即噪声源的控制、噪声传播途径的控制以及噪声防护设备的使用。
同时,在对船舶噪声与振动进行控制分析时,需要加强电子技术使用,并通过对噪声与振动控制电子元件的合理设置,获取相应的信息,进而在计算机三维空间中进行有效分析,为船舶噪声与振动问题的科学控制提供参考信息,优化船舶应用过程中的安全性能